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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嘛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以上。
【证据要点】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2)涉案企业的资质情况、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涉案人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的职责分工。(3)伪劣产品的生产设备、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情况。(4)伪劣产品的生产流程、生产销售方式(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②以假充真;③以次充好;④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5)伪劣产品及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销售渠道、去向。(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的后果(①人身损害;②财产损失;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利益分配方式、非法获利数额。(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及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债务缠身、谋取非法利益、追逐享乐等)。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2)伪劣产品的外观特征,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宣传情况;(3)购买时是否知道是伪劣产品,使用中是否有质量问题,是否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单位所雇佣的人的证言。包括:(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外观包装、销售价格等;(2)购买人因使用伪劣产品而受到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现场、生产设备、生产工具及照片;(3)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实物、照片。(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发票、帐簿、记帐凭证、汇票、存折及资金进出记录等;(3)与案件有关的生产许可证、产销合同、入出进账单、伪劣产品的宣传单、说明书及广告等;(5)有关部门出具的封存伪劣产品的处罚决定或证明材料,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会议记录等。1、与人有关的鉴定。包括: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医鉴定等。(1)涉案伪劣产品质量鉴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2)涉案伪劣产品数量、价格、价值的司法会计鉴定;1、现场勘查笔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现场)。包括:(3)犯罪工具及涉案物品的具体位置、种类、数量级分布情况;(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现场,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1)监控视听资料(①生产、销售现场监控视频;②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③其他监控视频)。(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其他视听资料(①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宣传产品功效等视听资料;②勘验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等的录像资料)。2、电子数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证实犯罪嫌疑人进货、出货及交易的电子证据。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2)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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