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石油焦发电项目与雾霾成因 | 国家能源局、环保部给沈岿的信息公开答复
2016年12月6日
国家能源局和环境保护部发出《通知》,要求严格限制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污染物排放,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石油焦火电项目。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禁止审批建设自备燃石油焦火电(含热电)项目。
2017年1月5日下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向国家能源局和环境保护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此前发出的《关于严格限制燃石油焦发电项目规划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有关“严格限制燃石油焦发电”的政府信息。试图通过政府信息的公开,求证燃石油焦发电项目与雾霾之间的关联。
沈岿向两个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包括:1.燃石油焦火力发电项目在国内的数量;2.石油焦的来源;3.污染监测数据;4.与当前的大气污染(雾霾)的关联度;5.出台《通知》的背景等。
2017年1月24日
国家能源局就沈岿教授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答复
沈岿申请人:
您提出“关于燃石油焦火力发电项目涉及污染的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
对于您申请的第1-4项信息,现答复如下:截至目前,我局并未规划、核准或审批过燃石油焦发电项目,因此我们暂不掌握您申请公开的信息。
对于您申请的第5项信息,现提供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出台《关于严格限制燃石油焦发电项目规划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355号,以下简称“355号文”)的背景如下:
一、此前,国务院于2013年9月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提出在重点地区严格控制燃煤电厂建设和燃煤电站总量的要求,但没有对以石油焦为燃料的火电厂作出限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于2014年9月联合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限制销售和使用含硫量≥1%的散煤,但对含硫量远超1%的石油焦使用没有作出规定。
在煤炭消费和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约束下,部分地方和企业提出是否允许新建燃石油焦发电项目的问题。对此,我们组织专家进行了充分论证,结果认为不宜鼓励新建燃石油焦发电项目,以防止高硫石油焦滥用。据此,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联合出台了355号文,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关于限制高硫石油焦进口的要求,对燃石油焦发电项目规划建设作出了严格限制;对于部分化工园区副产的尚未实现清洁利用的存量石油焦,可利用电站锅炉高效环保措施实现“超低排放”。
二、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联合印发了《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提出“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用石油焦、泥煤、油页岩等劣质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的要求。出台355号文,也是对上述要求的细化和落实,旨在防患于未然,防止高硫石油焦滥用。
特此函告。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月24日
2017年2月16日
环保部就沈岿教授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答复
2017年1月26日
信息公开方式符合最新精神
沈岿教授接受财新网采访时认为能源局和环保部依法给予他答复,体现了信息公开、回应广大公众关切的精神。“我对国家能源局和环保部能比较积极主动地回复我的申请,还是比较满意的。”沈岿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发出后,一些政府部门和学界人士曾指出,他的第五个询问政策出台背景的问题,带有咨询性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提出,在研究和实务中,纯粹咨询性的申请,政府可以不予答复。“传统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到的相当于结果公开,最新的精神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加深入,对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都是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延期答复的原因需有所交代
1月24日是沈岿向两个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15个工作日届满时间,国家能源局率先回函沈岿。同一天,环境保护部的书面答复沈岿,鉴于工作需要,需延期1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虽然环保部在延期15日后作出了相应的答复,但是环保部对延期的原因需要有一个清楚的交代。
政府信息公开还能做得更好
沈岿希望,对于大气污染控制等环境保护议题,相关的各级政府和各个有关部门都能更加积极主动地公开相关信息。“在北京一段长时间的雾霾期间,各种各样的关于雾霾的信息满天飞,但是权威部门的信息非常少,在这种时期,相关的政府部门更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公开信息。”沈岿认为,政府公开信息不应只依赖于定期的新闻发布会,还可以采取更加多样的方式,让正确的信息扩散更广。此外,公开的内容也不应该仅仅是结果,“不止公布政策本身,同时也应该包括政策的基本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