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人权的促进、保护与享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编者按
《互联网上人权的促进、保护与享有》(The promotion, protection and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on the Internet)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的一项决议, A/HRC/32/L.20。这项决议草案由巴西、尼日利亚、瑞典、突尼斯、土耳其和美国联合提出。
互联网上人权的促进、保护与享有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条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
回顾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所有有关见解和表达自由权利的决议,尤其是理事会关于在互联网上促进、保护和享有人权的2012年7月5日第20/8号和2014年6月26日第26/13号决议,关于见解和表达自由的2009年10月2日第12/16号决议,关于数字时代的隐私权的2015年3月24日第28/16号决议,和关于见解和表达自由在妇女赋权方面的作用的2013年6月13日第23/2号决议,并回顾大会关于数字时代的隐私权的2013年12月18日第68/167号决议和2014年12月18日的第69/166号决议,关于信息和通信技术促进发展的2015年12月22日第70/184号决议、以及载有关于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执行情况全面审查的大会高级别会议成果文件的2015年12月16日第70/125号决议,
欢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通过,并认识到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传播和世界各地之间相互连接对于加速人类进步、弥合数字鸿沟和创建知识社会的重大潜能。
注意到2014年4月23日和24日在圣保罗举行的“互联网治理的未来”全球多利益攸关方会议,会上特别承认需要以人权作为互联网治理的基础,人们在互联网下拥有的权利在互联网上同样必须受到保护,
又注意到互联网治理论坛的前几届会议,包括2015年11月10日至13日在若昂佩索阿举行的最近一次会议,
指出随着技术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地的人都能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因此,在互联网上行使人权、尤其是表达自由权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并日趋重要,
又指出必须建立对互联网的信心和信任,尤其是在表达自由、隐私和其他人权方面,以便在与各国政府、民间社会、私营部门、技术界和学术界的充分合作下,发挥互联网特别作为促进发展和创新的手段的潜力,
确认互联网上的隐私是实现表达自由权利和持有主张不受干涉权利、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的重要条件,
强调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为全球实现负担得起的包容性教育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从而成为帮助促进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工具,同时强调需要解决影响享有受教育权的数字扫盲和数字鸿沟问题,
表示关切的是,各国之间和各国内部、男女之间、男童和女童之间依然存在许多形式的数字鸿沟,并认识到需要弥合这些鸿沟,
强调必须通过帮助妇女和女童获取信息和通信技术,促进妇女和女童的数字扫盲及其参加有关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教育和培训,并鼓励妇女和女童从事科学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职业,来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
回顾《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九和第二十一条,其中除其他外,呼吁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促使残疾人有机会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包括互联网,
确认要继续保持互联网的全球性、开放性和互用性,各国就必须根据其国际人权义务解决安全上的关切问题,尤其是在表达自由、结社自由和隐私方面的关切问题,
深为关注个人因在互联网上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而遭受的所有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以及对这些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
又深为关注违反国际人权法、旨在或有意阻止或干扰在互联网上获取或传播信息的措施,
强调在提供和扩大互联网接入时必须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以及必须使互联网开放、方便接入和在多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下发展,
赞赏地注意到促进和保护见解和表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第十七届、二十三届、二十九届和三十二届会议的报告,以及提交大会第六十六届会议的关于互联网上表达自由问题的报告,[3] 并注意到隐私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考虑到政府与包括民间社会、私营部门、技术界和学术界在内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共同努力在网上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
1. 申明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们在互联网下拥有的权利在互联网上同样必须受到保护,尤其是表达自由,这项权利不论国界,可以通过自主选择的任何媒介行使;
2. 确认互联网作为加速各种形式的发展进程的驱动力所具有的全球性和开放性;
3. 吁请所有国家促进和便利为在所有国家发展媒体及信息和通讯设施和技术开展国际合作;
4. 申明优质教育在发展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吁请所有国家促进数字扫盲,便利通过互联网获取资讯,这可以成为推动增进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工具;
5. 又申明在提供和扩大互联网接入时必须采用基于人权的方针,并请所有国家作出努力,以弥合各种形式的数字鸿沟;
6. 吁请各国弥合性别方面的数字鸿沟,并努力加强技术,特别是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应用,以增强妇女和女童的权能;
7. 鼓励所有国家采取适当措施,促进残疾人参与设计、开发、生产和分配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包括辅助性和适应性技术,使它们对于残疾人没有障碍;
8. 吁请所有国家根据本国关于保证在网上保护表达自由、结社自由、隐私和其他人权的国际人权义务,解决对于互联网的安全关切,包括通过国内民主和透明的机构,以法治为基础,采取确保互联网自由和安全的方法,使之能够继续充当带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有生力量;
9. 明确谴责在互联网上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个人所遭受的一切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如酷刑、法外处决、强迫失踪和任意拘留、驱逐、恐吓和骚扰,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并吁请所有国家确保在这方面的问责制;
10. 明确谴责违反国际人权法的有意阻止或干扰在互联网上获取或传播信息的措施,并吁请所有国家不要采取或停止采取这类措施;
11. 强调必须通过促进容忍和对话等办法,打击构成在互联网上煽动歧视或暴力的鼓吹仇恨的做法;
12. 吁请所有国家考虑通过透明和包容的进程,让所有利益攸关方参与进来,制订并采取与互联网相关的国家公共政策,以全民接入为目标,以享有人权为核心;
13. 请高级专员与各国、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国际组织、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工业界、技术界和学术界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协商,从人权的角度出发,就如何弥补性别方面的数字鸿沟编写一份报告,并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五届会议;
14. 鼓励各特别程序酌情在其现有任务内考虑到这些问题;
15. 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在互联网上和其他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促进、保护和享有人权包括表达自由权的问题,以及如何使互联网成为一项促进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参与、实现所有社区的发展以及行使人权的重要工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