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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行政法典化的容许性—基于行政法学体系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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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问题所在
一、行政法之法典化的必要性
(一)“行政法典化”之多元内涵
(三)行政法典化与
缓和法规范适用的冲突
行政法典化的必要性还可以列出很多。行政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几乎每一项都可以挪过来作为支撑行政法典化的理由。尤其是可以通过行政法典化更好发挥行政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公法基本规则,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即便不提行政法典化,按照通常的行政法治体系稳步推进各类法规范和法制度的建设,同样能够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而专门推出所谓行政法典化依然具有充分必要性,起码在汇聚人们的关注方面,已经起到了“造势”的重要作用。某种主观上对于必要性的认知和强调能够达至高度一致,对于促成实务界相应行动来说,依然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情感上,我也真切希望能够有一部《行政法典》;基于学术理性,我不得不说:行政法不能不宜制定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编撰”行政法典,在汇编之外要求法规范创造,而由于行政和行政法的极为广泛性、较为明显的易变性、方针政策性等特点,决定了编撰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之不可为。如果仅是编纂,只将既有的法规范整理编排,其现实可能性就会提升,而其必要性也就会相应降低。在电子信息时代,这种纯编排的法典编纂乃至进行纸质版印刷,除了尚有作为档案资料保存和纪念的意义之外,几乎再也找不出其他意义了。
二、行政法之法典化的可行性
(一)制定统一完整的
《行政法典》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二)行政法典化的
限定性与开放性
行政法典化具有限定性和开放性,这是行政法典化具有容许性的关键支撑。
(三)行政法典化的
价值限缩与扩展行政法之法典化的可行性,是在某个方面、某个层面、某个阶段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范的可行性,相关主张是千姿百态、各种各样的。这既反映了人们各自认识的差异性,也说明行政法典化就是多种多样的法规范制定和汇集的过程,不应该将其作狭义的、排他的界定。在开放式行政法典的认识论之上,人们从各自的观察角度或者立场出发,力陈行政法典化的有利方面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各自完成的对行政法典化的路径选择和具体推进方案。多样性,对于学术研究来说,这是非常珍贵的;对于实务推进来说,则反映了人们对所讨论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有待深入论证探讨。
三、行政法之法典化的方向性
(一)行政法之法典化的路径选择
(二)坚持“单行法先行”
与“各个击破”的立法模式
(三)坚定“限缩法典化”
的“问题”导向
(四)坚持循序渐进、
质量优先的立法标准
(五)行政法之法典化
的当下任务
四、行政法之法典化
的体系支撑
(一)行政法学体系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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