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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 | 【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课堂】开课啦!

东律君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23-08-26



开课啦




前言

为深入推进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市律师协会开通“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课堂”专栏,帮助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了解、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第一期

律师收案、收费有哪些风险?

1

律师收案、收费都有哪些“红灯区”?

答: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

……

具体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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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务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费》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2

违规收案、收费,会有什么后果?

答:违规者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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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律师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


2.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二条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事务所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第五十条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行业处分】

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托围绕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务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3

律师收案、收费应当怎么做?

答: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托业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有效收费凭证。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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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委托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决定。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或者接受委托人的财务和其他利益。


3.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


4.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八十九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第九十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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