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增补第七届理事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自2019年7月完成组建以来,我会第七届理事会18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和18个专业委员会认真履职,按计划组织开展了大量为律师行业和会员服务的工作,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效。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东莞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东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研究,近期我会决定按程序对各委员会委员进行集中增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增补委员的规定

《东莞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九条规定,专门工作委员的委员人数由会长办公会决定。除非会长办公会有特别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应超过二十人。专门工作委员会需要增补新委员的,由主任提出申请,报会长办公会核准。《东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五人。如因业务领域需要和报名人数众多,确实需要增加委员人数的,应报经秘书处审核,并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专门工作、专业委员会换届方案》规定,报名时,原则上每人最多同时可申报2个委员会职务,其中1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和1个专业委员会职务。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委员会原则上只能有1名委员,确因业务领域需要且委员会名额允许的,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可以增加,但最多不超过3名。

本次委员集中增补,严格按上述规定进行。我会第七届理事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基本情况见附件1,具体名单可登录我会官网(www.dgla.org.cn)“协会介绍”—“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栏目查看。

2


委员遴选条件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条件

1.在当地有一定声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

2.连续执业三年以上(2018年5月1日前开始执业)。

3.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4.能够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律师申报市律师协会相同委员会的,律师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报律师参政议政促进委员会的,优先考虑。

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按规定如需执业律师以外人员参加的,按规定执行。

(二)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

1.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

2.大学本科学历以上。

3.连续执业三年以上(2018年5月1日前开始执业)或曾经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外国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4.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者曾经承办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项目,或者发表过具有较高质量的论文,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大的业界或社会影响力。(须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有关链接)

5.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6.能够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律师申报市律师协会相同委员会的,优先考虑。

3


增补委员的具体流程

(一)自愿报名

有意报名参加委员会的律师,由本人填写报名表(见附件2、附件3)、律师事务所加具意见后,统一报我会秘书处审核。报名资料必须保证真实准确,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报名资格。

(二)委员会内部审查

报名结束后,各委员会进行内部审查,专门工作委员会需要增补新委员的,由主任确定增补名单并提出申请;专业委员会增补新委员,由主任会议审查后提交专业委员会讨论,经参加会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形成增补名单。

(三)会长办公会核准

各委员会把审查研究的拟增补委员名单报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办公会核准确定增补的委员名单。

4


其他事项

请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审核本所律师的报名材料,并于5月18日前将本所报名人员的报名表、汇总表和证明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统一报我会秘书处。

秘书处联系人:赖文伟,联系电话:22499823,E-MAIL:xzb@dgla.org.cn。

附件:1.各委员会基本情况2.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报名表3.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报名表4.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委员会增补委员报名情况汇总表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21年5月7日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


 The  end 




往期推荐


 1  析理明法 攻防有道——“证据法:国际规管与诉讼中的证据攻防”课程视频合集


  【我为群众办实事】我市律师积极推动法治进村居、下基层、到军营、为企业、入校园


 3  第十六届 “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论文征集


 4  我会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出具律师函的业务指引》


 5  我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发布《关于律师承办涉黑恶势力案件指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