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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跨国抚养权纠纷---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北欧模式 2020-09-0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跨国论坛北欧篇 Author 裴蓉 欧盟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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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裴律师授权北欧模式(微信公众号beioumoshi)转载她关于跨国抚养权的文章 《跨国抚养权纠纷---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关于瑞典社工抢孩子的问题,北欧模式也之前发表过《北欧模式为您解读瑞典社工的儿童保护工作,欢迎大家延伸阅读。也欢迎大家关注裴律师的普法公众号:跨国论坛北欧篇


当国内媒体上又看到一些让人心碎的虐童新闻的时候,瑞典的社工系统会让很多国人羡慕:如果国内也有这么成熟的社工体系,这些悲剧就不会发生了。然而大多国人却并不知道瑞典社工体系的弊端。在瑞典,国家对于家庭生活过度的介入酿成了不少母子分离的悲剧,尤其是外国家庭的。被瑞典社工强制带走的孩子里面有一半都来自外国背景的家庭,而有外国背景的家庭在瑞典的比例远远不足一半。


瑞典社会在打破传统家庭结构方面在世界上一直都算是比较激进的一个国家。很多国人一说到国外,脑海中的浮现的就是美国。然而“国外”并不是一个国家,国外的每个国家也是不同的。在美国,提倡传统家庭价值观的美国共和党是可以成为执政党的;而在瑞典,提倡传统家庭价值观的瑞典基督教民主党却只能在赢得6.37%的选票。瑞典社会民主党从上个世纪30年代就开始建立的让举世闻名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体系也把“养孩子是国家的事情”的这个理念深深的根植在了每个瑞典人的心中。这与华人传统观念中“孩子是父母的私人财产”的观念完全相反。因此在瑞典养孩子的华人父母需要树立“我不是在养我自己的娃,我是在帮瑞典政府养育瑞典未来的花朵”的正确观念,才可以比较好的理解瑞典的儿童保护体系,避免掉到坑里一不小心失去自己对孩子的抚养权。


跨国抚养权纠纷---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作者:裴蓉 欧盟法硕士


在这里我将讲述一个真实的美国/瑞典父母的抚养权纠纷案例。其实早就想写这个案例,而迟迟未动笔的一个原因就是:翻看这个案例的材料和回忆与此案件中母亲的对话,会带我进入一个非常痛心的故事里。


 

背景介绍

玛丽(母亲,美国人,有色人种混血儿),彼得(父亲,瑞典人)。本文中所用人名均为化名。本来在各个案件中,不应明确人种,但是这个案子的结果也许跟人种有关。

 

与玛丽认识是因为几年前在一个外国母亲群里,有人发出了一条求助信息说有个美国妈妈,近期要打飞机来瑞典斯德哥尔摩看孩子,需要借住一下。听完事情叙述,很多母亲伸出了援助之手。我于是与玛丽认识了,并且阅读了她的抚养权案件材料。

 

2006年:玛丽与彼得相识于美国

2007年11月:玛丽与彼得于美国结婚

2008年初:玛丽于迪拜生下其与彼得的儿子: 阿兰(美国,瑞典双重国籍)

2011年9月:彼得其间因工作原因离开迪拜回到瑞典,而玛丽与儿子继续在迪拜生活

2011年12月:彼得让玛丽带着孩子去瑞典,并答应全家将于2012年6月回美国

2012年1月:阿兰,玛丽都陆续来到瑞典

2012年5月:彼得告知玛丽,其在瑞典的工作延长了,全家得在瑞典待到2013年1月。

2012年8月:玛丽再次怀孕并想回美国生产

2012年11月:彼得为玛丽,阿兰定了回美国的机票

2013年2月:彼得写下允许玛丽带阿兰回美国的信件


2013年2月28日:玛丽,阿兰 从瑞典人口注册信息中取消注册,回到美国 。 阿兰在美国上幼儿园

   

2013年5月:玛丽于美国生下女儿 莉莉,而彼得并不在母女,儿子身边。

2013年5月:玛丽,阿兰又被注册到瑞典人口注册信息中

2013年6月:玛丽,阿兰在瑞典人口注册信息中再次被取消

2013年6月-7月:彼得来到美国,与玛丽,阿兰,莉莉一起生活

2013年9月:玛丽向美国地方法院就离婚及抚养权纠纷提起诉讼。

2013年10月:彼得向瑞典法院就离婚及抚养权纠纷提起诉讼

 

2014年2月27日:彼得向美国地方法院以海牙公约为由申请让两个孩子跟其回到瑞典。而此时,玛丽,阿兰已经离开瑞典一年。

 

2014年4月:美国地方法院法官WW决定玛丽,阿兰,莉莉回到瑞典接受瑞典法庭的抚养权纠纷审理 但是基于以下条件:1)彼得需要支付玛丽,还有两个孩子在瑞典抚养权案件审理其间的住宿,生活费用,2) 孩子们需要在母亲的监护下

 

2014年4月:玛丽对于美国地方法院的以上决定提起上诉申请

2014年5月:美国地方法院法官WW再次做出决定,由父亲彼得带着两个孩子回瑞典。玛丽被迫将未满1岁的女儿莉莉交给美国警察。

2014年6月:玛丽来到瑞典,在瑞典停留2周,但是由于彼得的阻止,未能见到两个孩子

 

2014年6月17日:瑞典法庭做出临时决定: 主要内容如下:1,法庭拒绝了父母双方都要求单独抚养权的要求。 2,法庭决定两个孩子住在爸爸处。3,两个孩子与母亲的保持联系的方式如下:一个月母亲可以在瑞典社工提供的监督下,有两天可以见孩子,每次见面时间3小时。 并且,每天母亲,可以于瑞典时间晚上6点与孩子们通话或者Skype视频。

 

2014年9月29日:瑞典法庭做出与以上临时决定相同的决定。

之后,玛丽要求瑞典法庭做出让女儿莉莉回美国的决定

 

2015年6月:瑞典法庭做出决定,拒绝玛丽根据海牙公约,提出带女儿莉莉回美国的要求。并判决玛丽支付彼得因此案件而花费的律师的3 125 瑞典克郎/小时,总共25个小时 。(在此说明一下,瑞典的法律援助中律师的价格在2018年是1699克郎/小时 而在2012-2015年大约是1570克郎/小时。而平时, 一个家庭法律师费用大约在2000-2500/小时)。

 

瑞典法庭做出判决后的实际执行情况:

 

1, 根据瑞典法庭的决定,母亲玛丽可以在社工监督下一个月见孩子两天,每天3小时。(试问,一个母亲每个月只可以见到孩子6个小时,母亲,孩子不能每天在一起腻味,孩子不能在母亲的怀抱中睡着,母亲不能给孩子做饭,洗澡,讲睡前故事,是何等的痛苦???)

 

而实际情况是:玛丽在瑞典未能找到工作,她只能每个月打飞机到瑞典来看孩子们,而且还要由瑞典社工事先安排好监督人,才可以有监督人的监督下和孩子见面。那次玛丽通过瑞典外国妈妈群求助,就是她需要到瑞典来看孩子。然而那次瑞典社工是这样做的,瑞典社工迟迟不告知玛丽哪个周末她可以过来看孩子。然后突然在一个周五很晚的时候,发邮件告诉玛丽说;明天你可以来看孩子。

 

2,关于与孩子们每天通话,视频的安排。实际上,父亲彼得拒绝让孩子们上英语学校,孩子们跟母亲玛丽通话视频无法沟通。并且,有很长一段时间,父亲彼得找借口没有让母亲玛丽与孩子视频。

 

Hague Convention on the Civil Aspects of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 ( 海牙掳掠儿童公约)

 

截至至20193月,该公约有100个缔约国,及某些签约的地区如:香港,澳门。中国大陆没有签约。这个公约主要意旨为:保证任何缔约国中被非法带走或扣留的儿童迅速返回以及保证缔约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权,探望权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有效的尊重.

 

此案中, 彼得以这个公约要求美国法庭做出将孩子返回瑞典的决定。根据公约的第12条,如果儿童被非法带走之日起不满一年,被申请国应立即命令交回该儿童。 而公约的第13条规定:如果反对返还的人,机构或者其他团体能证实下列情况时,被申请国无义务命令返还儿童1,在带走或扣留儿童时,应当照顾该儿童的人,机构或者其他团体实际上未行使监护权,或对其带走或者留住已经事先同意或事后默认;2,其返还会使儿童在身体上或者心灵上遭受伤害的重大危险,或会使儿童置于不能忍受的境地。3,如该儿童拒绝返回,且儿童年龄及成熟度已达到适宜考虑的年龄及成熟度时.

 

美国地方法庭亦或是想显示美国作为公约的发起,起草国及主要推动国而需要严格遵守此公约的大哥风范,没曾想,却碰上了个在外名声形象很好,骨子里却是个流氓的小弟;  亦或是如玛丽指出的美国的种族歧视或者美国法官受贿的结果亦或是美国法官不了解瑞典法庭在跨国抚养权纠纷案件中的作为,认为将此案交给瑞典法庭处理,瑞典法庭不会太刁难一个美国公民亦或就是美国法官脑子进水。。。。。总之,由于美国法庭的允许瑞典法庭审理此案,并允许瑞典父亲带走孩子(尤其是还有一个未满1岁的孩子)之后,瑞典的法庭借口美国法庭做出的决定,有恃无恐,做出决定,几乎剥夺了孩子们与玛丽相处,共享亲情的权利,而在瑞典社工,父亲等在执行瑞典法庭的判决实践中,不仅仅任意而为,设置障碍,刁难母亲,还把母亲完全挡在了孩子生活的外面。对于孩子和母亲来说,不能每天看见彼此,享受亲情,是何等的残忍!!!

 

海牙掳掠儿童公约中的一些问题

 

我认为Abduction/掳掠”这个词在此公约的运用是错误的甚至于是非人道的因为很多情况下是外国父母一方是因为一国司法偏向于本民族人阻碍孩子与外国父母一方及家庭往来,外国父母一方在无奈情况下, 将孩子带走, 而非违背孩子的意志掳掠孩子我认为将此公约翻译为 非法带走,扣留儿童海牙公约更为恰当。


国内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根本不了解各个缔约国在跨国抚养权案件中对于此公约的实践, 还嚷嚷着中国需要加入该公约,好像不加入就是中国法制落后于世界似的,而实际上,各个缔约国对于此公约有不同的实践,而且存在很多问题。是否需要加入该公约,中国还需谨慎。

 

瑞典运用海牙掳掠儿童公约,及处理外国父母一方带走孩子或者瑞典父母将孩子带回瑞典的案件的实践:

 

几年前,如果你翻看国际刑警组织的被红色通缉人员中,美国,瑞典都有将红色通缉用于外国父母一方带走孩子的情况。

 


被红通的都应该是哪些犯罪行为呢?请看一下下面的维基的解释:

刑警组织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通称Interpol缩写ICPO1923年成立合国以外世界上模第二大际组织包括194个成[3]每年算逾7,800欧元其运作金由成付。其主要为调查恐怖活组织犯罪毒品走私清洗黑儿童色情高科技犯罪贪污等大型跨国犯罪能力且非调查机构

 

也就是说只有那些严重的国际性犯罪一般才会上红色通缉。将一个想跟自己孩子在一起的父亲或者母亲进行全球红色通缉是不是在用国家暴力迫害亲情至于吗?是人道主义吗?

 

而瑞典至今还将这种外国父母一方带走孩子的情况定为:掳掠儿童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最近几年,我所阅读,并深入了解的此类案例就有两个,瑞典司法部门在只听瑞典父亲一方的言词,未给予外国母亲任何机会为自己辩护的情况下将外国父母一方带走孩子的情况定为:掳掠儿童,严重的刑事犯罪。而一旦罪名成立,该外国父母一方会失去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即便是探视孩子也要在被监视的状况下进行。实践中瑞典父母及瑞典社工,各个机构会找各种借口,设置障碍,使得外国父母最终连孩子都见不到。这些案例正在发生着。

 

感觉瑞典警察抓不住杀人犯,但是全球红色通缉一个想跟自己孩子在一起的外国父母挺带劲的。记得几年前瑞典报纸上登载了一个令瑞典人民大快人心的消息就是,一个带走自己孩子的外国母亲被瑞典红通,瑞典警方在欧洲某国的协助下将该母亲抓获,把孩子送还瑞典父亲,将母亲送进瑞典监狱。民众对于该消息的热烈欢迎,让人不寒而栗。

 

我就想问一下瑞典政府咋想的,若干年后,孩子们长大,了解到自己的外国父母曾经被瑞典父母一方告状,瑞典政府,司法部门以“掳掠孩子”加罪于外国父母一方,将外国父母一方送进监狱,且孩子非常可能最终与外国父母及家庭完全失去联系,无法享受外国父母及家庭一方的亲情,孩子们会怎样想?这是孩子的意愿吗??这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吗??

 

 

当瑞典父母将孩子非法带离其它国家回到瑞典,瑞典又如何处理?


实践中,有很多瑞典父母将孩子带离其他国家,在瑞典隐匿一年以上,或者运用瑞典社工等机构,找到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孩子的案例。

 

案例, RÅ 1995 ref. 99,   RÅ1996ref 52 

这两个案子都是瑞典母亲美国父亲的抚养权纠纷瑞典母亲将孩子带回瑞典最终瑞典法庭认定孩子需要留在瑞典

 

案例RÅ 2002 ref 69

这个案子是塞普路斯父亲有单独抚养权瑞典母亲拒绝执行法庭决定将孩子带回瑞典之后母亲去世瑞典社工将抚养权交给孩子的瑞典外公外婆。父亲要求返还孩子最终结果是瑞典法庭认定外公外婆对于孩子有重要的抚养权。

      

反观前面玛丽的案件瑞典全球红色通缉所谓的掳掠自己孩子的外国父母及瑞典用掳掠儿童的罪名将外国父母送进监狱的案例真是只有一声叹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怎么说都是你瑞典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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