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诉记 | 案例篇3:公司解散案件中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考虑哪些因素?
作者:喻劼 童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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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Preface
植德诉记是植德争议解决部出品的系列专业文章,分为案例篇与应用篇。
案例篇通过借鉴英美法学专业中倡导的“IRAC”分析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内容简洁、结论明确、指导实践为要旨;应用篇则侧重呈现植德律师在办理具体争议案件时对争议解决策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心得,讲求格物致知。
期待通过植德诉记与大家分享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公司法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股东申请公司解散的条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亦列举了三种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包括:
1、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2、连续两年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3、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
那么,若公司并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无法直接套用上述规则时,法院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该具体考虑哪些因素?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1474号】中,最高院认为,衡量“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从公司经营和公司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就公司经营而言,可以审查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可以正常展开、是否可以实现公司设立目的等因素;
就公司管理而言,可以衡量股东会、董事会之间的矛盾是否可以调和、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管理机制能否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等因素。
宏运集团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合资设立了金融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宏运集团公司持股80%,金融控股公司持股20%。金融管理公司是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内唯一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主营业务为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
金融管理公司设立后不久,在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宏运集团公司利用对金融管理公司的控制地位,将金融管理公司9.65亿元资产外借给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使得金融管理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主营业务。
由于对外借款问题一直未能解决,金融控股公司于2017年10月向法院申请解散金融管理公司。另查,金融管理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设立时)、2015年12月(目的专为解决借款事宜)、2017年11月(本案涉诉后,金融控股公司未参加)召开过股东会。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植德争议解决
植德争议解决律师具有复合背景及工作经历,多位合伙人曾于法院、检察院任职多年,擅于结合司法、监管、商业及法律思维进行案件分析与规划,从客户整体利益出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纠纷案件。植德争议解决业务以商业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广泛涵盖金融资管、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争议等商事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风险防控及辩护、行政复议及诉讼等。
植德律师代理过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经常活跃在各级人民法院及国内外商事仲裁院,在跨境仲裁领域亦具有丰富经验。与非诉讼业务部门的紧密配合使得植德争议解决律师能始终站在行业前沿、具备宏观视角,并凭借高超的庭审实力和强大的谈判能力,力求使客户的核心诉求得以圆满实现。
合伙人 喻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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