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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数字经济 | 美国版权局关于“AI生成物”最新版权注册指南之解读

植德数字经济委 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4-09-16


作者:时萧楠 龙书培

本文共计3878字,阅读需约10分钟


引言


本所2023年3月1日发布的《从ChatGPT到“人在回路”,探讨AIGC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文章中提及美国版权局(USCO)在回复《黎明的查莉娅》(Zarya of the Dawn)的注册申请时,明确版权保护不适用于由AI绘画工具Midjourney生成的部分,同时说明,USCO正在制定指南,用于注册部分使用人工智能(AI)生成的材料创作的作品。而3月16日我们看到USCO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则“含有AI生成元素的作品”的版权注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1],进一步澄清了实践中USCO对于AI生成元素进行审查和注册的基本政策。本文将根据USCO本次公布的《指南》,说明目前USCO针对AI生成物的版权法上的态度,以期为中国AI生成物可版权性提供参考和借鉴。



重点提示:


根据《指南》,美国版权局(USCO)对包含AI生成元素的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的判断标准是“作品”中的传统作者要素(文学、艺术或音乐表达或选择、编排等要素)是否为人类完成


如果人类仅通过向AI工具进行提示(Prompt)(例如我们向ChatGPT下指令,要求其完成一段“莎士比亚风格的诗歌”),这是无法使得生成物具有版权性的。


但另一方面,人类如果对AI生成元素进行了充分地修改、选择、安排,并且这些修改、选择、安排具有独创性,这将使得整个生成物可以构成版权法下的作品,这和人类艺术家使用Adobe Photoshop编辑、修改的图像一样,但版权也仅保护其中人类完成的部分。



一、美国版权法的法律规定以及USCO的在先案件


《美国版权法》第102条(a)规定,以任何现在已知的或者以后出现的物质表达方式—通过此种方式可以直接或者借助于机械或装置可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以传播作品—固定的独创作品,依本篇受版权保护。


可以看出在美国版权法的作品定义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仅保护人类创作的作品,而不保护AI生成物。


而作为版权注册和管理的政府机构,美国版权局(USCO)至今为止已经针对AI生成物的版权注册在如下案件中进行过回复:


USCO版权注册态度

案件进展

【Thaler v. Perlmutter 案】

否认非人类作者身份

否认利用AI技术生成的“作品”进行版权注册

2018年11月3日,Stephen Thaler向美国版权局提出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作品作者为“创意机器(Creativity Machine)”,Thaler在给版权局的申请中称该作品“由运行在机器上的计算机算法自动创建”。


2019年8月12日,美国版权局拒绝了注册请求,理由是“缺乏支持版权声明所需的人类作者身份”。2020年3月30日,版权局拒绝了首次复议请求,提出其不会放弃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长期以来对《版权法》的解释,即只有由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才符合版权保护的法律要求。2022年2月14日,美国版权局再次拒绝了复议请求。[2]


2022年6月2日,Stephen Thaler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下达命令,要求撤销美国版权局拒绝AI生成作品版权登记的决定。目前,该案正在美国华盛顿特区地方法院审理。

【Zarya of the Dawn案】

否认非人类作者身份

区分“作品”中的AI生成内容与人类创造内容

2022年9月15日,Kashtanova对其作品《Zarya of the Dawn》进行了版权注册申请,描述的作品类型为图画小说(comic book)。


2023年2月21日,美国版权局审查了该项注册[3],得出结论认为,Kashtanova是作品文本的作者,同时也是作品书面和视觉元素的选择、协调和排列的作者,Kashtanova的作者身份受版权保护。然而,作品中由Midjourney技术生成的图像并非人类创作,因此版权局将撤销原有的版权证明,并根据原作者的申请重新颁发相应的版权证明。


同时针对Thaler v. Perlmutter 案,我们也期待美国法院在判决中进行进一步阐述。


二、美国版权局(USCO)最新《指南》要旨


在USCO已经发生如上案件后,特别是今年2月21日其就《Zarya of the Dawn》进行了答复后,还收到了其他在申请文件中注明或者没有注明AI生成的注册材料,基于这些情况,USCO认为有必要就AI生成元素申请注册版权进行说明,因此发布了这次的《指南》。


(一)明确“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作者必须是人类”


本次USCO公布的《指南》首先明确: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作者必须是人类,缺乏人类作者身份的作品将不会被准予注册。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宪法》和《版权法》使用的author一词,排除了非人类作者,并且根据在先司法案例[4],USCO长期以来一直要求作品必须是人类作者的产物”。


同时USCO1973年第1版《版权局实践手册》(Compendium of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以下称“《手册》”)中说明,不会注册没有“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1984年第2版《手册》中进一步说明,“authorship”这个词说明,要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其必须来自人类。在最新版本的《手册》中,USCO说明,要获得版权保护,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并且不会注册由机器或仅依靠随机或自动操作的机械过程产生的内容,这些过程没有人类作者的独创性参与。


(二)包含AI生成元素的生成物是否受版权法保护的判断标准


《指南》介绍了包含AI生成元素的生成物需要在个案中判断如下情况,才能确定其是否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


  • “作品”中的传统作者要素(文学、艺术或音乐表达或选择、编排等要素)是否为人类完成。如果是由机器生成,则会被认为缺乏人类创作,将无法得到版权局的注册。



如果AI根据接收到的人类提示(Prompt),生成复杂的书面、视觉或者音频内容,则会被认为传统作者要素(文学、艺术或音乐表达或选择、编排等要素)是由AI完成的,而不是人类用户。这里的人类“提示”(Prompt)更像是人类向AI进行指示,AI根据这个指示决定如何输出。例如我们向AI工具下指令,要求其完成一段“莎士比亚风格的诗歌”,人类可以看到一首莎士比亚风格的诗歌,而AI决定诗歌的韵脚、每行的词语和文本的结构,这时这些内容将不被认为是人类创作完成的。

  


但相反的情况是,人类对AI生成元素进行了充分地修改、选择、安排,并且这些修改、选择、安排具有独创性,这将使得整个生成物可以构成版权法下的作品,这和人类艺术家使用Adobe Photoshop编辑、修改的图像[5]一样,但版权也仅保护其中人类完成的部分。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版权注册材料


为了实现对上述判断标准的审查,USCO要求:


  • 申请人有义务披露提交注册的作品中包含AI生成的内容,并就人类作者对作品的贡献提供简要解释。

  • 不能仅因为在创作作品时使用了AI就可以将AI工具或者提供AI工具的公司作为作者或者共同创作者。

  • 已提交含有AI生成元素作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应检查提供给版权局的资料是否充分披露了这些信息,如果没有,应该采取措施纠正信息,否则可能导致注册无效。



三、《指南》要旨解读


(一)《指南》对于美国的AI生成元素是否能在美国得到版权保护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美国版权法》第411a条,起源国是美国的作品,在美国版权局完成“注册”[6]是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作品必须提交注册才能在美国得到充分的版权法保护(起源国是中国等《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品在美国无需先行完成注册就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


此外,《指南》把提交注册的作品是否由AI生成等信息,作为申请人必须披露向版权局内容,具有可执行的效力,因为根据美国法院在先判例,如果版权人在注册过程中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或者故意向版权局隐瞒了某些事实,可能会导致版权注册无效。


因此我们关注USCO在版权注册时的态度对理解美国法对AI生成物可版权性的态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南》规定的包含AI生成元素的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判断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梳理目前常见的AI工具的版权问题


由于在《指南》中并没有“一刀切”式的否定AI生成元素的可版权性,而是考察、对比AI工具的运作与人类创作的关系,进而判断人类是否在生成物中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创造,而使得该生成物存在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可能。


根据《指南》,美国版权局(USCO)对包含AI生成元素的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的判断标准是“作品”中的传统作者要素(文学、艺术或音乐表达或选择、编排等要素)是否为人类完成。


如果人类仅通过向AI工具进行提示(Prompt)(例如我们向ChatGPT下指令,要求其完成一段“莎士比亚风格的诗歌”),这是无法使得生成物具有版权性的。


但另一方面,人类如果对AI生成元素进行了充分地修改、选择、安排,并且这些修改、选择、安排具有独创性,这将使得整个生成物可以构成版权法下的作品,这和人类艺术家使用Adobe Photoshop编辑、修改的图像一样,但版权也仅保护其中人类完成的部分。正如USCO在回复《黎明的查莉娅》(Zarya of the Dawn)的注册申请时说明的,版权保护不适用于由AI绘画工具Midjourney生成的部分,而针对这部AI辅助完成的漫画中人类完成的部分给予了版权保护。


这一说明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前常见的AI工具使用过程中生成物的著作权法项下的问题。


[1]美国政府信息网(Govinfo),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3-03-16/pdf/2023-05321.pdf

[2]U.S. Copyright Office Review Board, Decision Affirming Refusal of Registration of 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at 2 (Feb. 14, 2022), https://www.copyright.gov/rulings-filings/review-board/docs/a-recent-entrance-to-paradise.pdf

[3] U.S. Copyright Office, Cancellation Decision re: Zarya of the Dawn (VAu001480196) at 2 (Feb. 21, 2023), https://www.copyright.gov/docs/zarya-of-the-dawn.pdf

[4]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 Sarony;

Naruto v. Slater(猕猴自拍案)

[5] USCO还举例了制作音乐时使用吉他效果器,但这由于涉及中国法与美国法在录制音乐时认定作品和制品的区别,导致在中国法下比较难理解。

[6]特别是在Fourth Estate再审案后,美国最高院进一步确定了“在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之前,美国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完成著作权登记。”另外实际上根据《美国版权法》以及美国法院的在先判例,还存在有限的例外情况,版权人可以在未完成版权注册的情况下提起版权侵权诉讼;例如针对电影或者音乐作品,可以在进行预注册申请后提起侵权诉讼;针对实时广播侵权可以无须实现完成版权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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