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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变凶宅,业主被判赔

2017-08-04 石勇律师 法学黄埔


前几天看到一篇题为“佛山男子参观邻居装修不幸身亡,施工队和业主被判共同承担责任”的文章,在律师所群里引发了律师的讨论。事实大概是说,正在装修的徐某,因为想参观其他业主的装修风格,便跟着装修工人进入一位一楼业主家,不慎跌入地窖身亡。随后徐某家属将装修承包商、一楼业主及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损失,法院最后判决装修承包商与业主连带承担40%的责任。


该判决引起了同事的热议,有同事认为法官过于仁慈和大方,徐某未经允许,自发进入业主正在装修房子,这属于业主的私人空间,并非公共领域,且业主当时也不在现场,对徐某的进入既不知情,更加无法阻止,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也有同事认为法官机械的适用规则,不懂运用原则判案,法官的判决说理性不强,很难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信服。


我看了这个新闻心里面也有点懵,本案的业主过错在哪里?徐某的死亡跟业主的装修行为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便业主雇请了不具备装修资质的装修队进行施工,但这个跟徐某的不幸身亡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这个跟某某违法停车,别人直接撞上死亡的案例是相似的,严格来讲,我一直认为违法停车也好,雇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施工队也罢,跟他人的死亡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笔者特别想说的是,本案的业主的损失谁来承担?可能大家会疑惑,业主能有什么损失?其实损失并不仅仅体现直接损失,还要看简介或无形的损失。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逢凶必须要化吉。业主花高价买的商品房,本想快速装修开开心心的入住的,但由于徐某这一不速之客的到来,让业主心里产生的巨大的心里阴影,新房变凶宅,这是非常不吉利的,这样的阴影可能会伴随着业主一家一生。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业主想将“凶宅”出售的话,可能存在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那就是买家会否有意愿购买?毕竟谁都不想生活在这样的凶宅里。哪怕有购买者不担心这样的问题,但依然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意愿,以致业主可能不得不以一个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抛售,无形之中既影响到了房屋的市场价值,可以肯定的说,业主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


所以对于本案,笔者个人认为,业主不但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就自己存在的损失,还有权利提起反诉,当然司法实践中业主反诉得到支持的可能微乎其微,但起码这是一种态度。


最近朋友圈看过不少让律师同仁称之为“伟大”的判例,包括同样发生在佛山的五岁女孩吃香蕉噎死案,伟大的判例之所以伟大,是因为裁判者在裁判中做到充分的说理,做到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让哪怕不具有法律常识的普通人都得以信服,因为民众始终认为,法律还是讲道理的,道理导向的力量不可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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