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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洗冤录——王(亡)者归来的滕兴善故意杀人案

☞ 当代洗冤录——廖海军故意杀人案从入罪到昭雪!


“滕案最大的意义在于引发了我国在死刑判决上的两项改革: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自2006年开始,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另一个则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律师周开松对本报记者说,这两项改革对于减少、预防冤案的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


滕兴善故意杀人案一审审判地点


※ 当事人

滕兴善,湖南麻阳县高村镇马兰村的农民, 1948年9月25日出生,1989年1月28日因“杀人碎尸”案被枪毙,2006年1月18日因被害人出现而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

※ 缘起

1987年4月27日早晨,麻阳县城的锦江河边被人发现了一条人腿和被肢解的6块女性尸块。警方立即成立了“4.27特大杀人碎尸案”专案组,调动一半的警力侦办该案。上级公安机关要求限期破案,但几个月过去,案子未破,使得警方心急火燎。1987年12月6日,滕兴善在自己的肉铺里被警方带走。理由是:首先,他是个屠夫;其次,有人反映,滕曾经到过广场旅社嫖娼。  

※ 刑讯魅影

在拘留所里,滕兴善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了人。但几个月后,他终于“认罪”了。那天他一瘸一拐地回监室,摸着自己伤痕累累的手脚,对同室的陈功良说:“他们这样整我,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我顶不住了,只好承认自己杀了人。”说完仰天大哭。陈功良宽慰他:“你别着急,政府不会冤枉好人的。”滕兴善号啕不止:“你犯的是赌博,关几天就可以出去,而我这个罪是要掉脑壳的!我还有老婆孩子啊!”

※ 判处死刑

1988年9月2日,滕兴善被逮捕;同年10月26日,滕被提起公诉;同年12月13日,怀化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滕死刑。

怀化中级人民法院(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对滕兴善的犯罪事实认定如下:

一九八七年四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兴善与其有暧昧关系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丢失现金,怀疑系石盗走,便追赶石至马兰洲上,将石抓住,石呼救挣扎,被告人将石活活捂死。尔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的尸体肢解成六块,分别抛入锦江河中灭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终审认定:

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滕兴善对杀人、碎尸的犯罪事实是其主动交代的,并能与科学检验、鉴定结论相符,且提取了部分物证证实,其上诉提出‘没有杀人,以前的交代是乱讲的’的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滕兴善杀人、碎尸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罪该处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三十六条(一)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执行枪决

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被执行枪决。临刑前,他在刑场歇斯底里地喊:“我是冤枉的!”

※ “被害者”现身

在滕兴善被枪毙后,被害人家人也认定石小荣是“被残忍杀害了”。1993年,石小荣突然出现在贵州老家。原来1987年她在回贵州的路上被人拐卖到山东,嫁给一个叫赵洁友的农民并育有子女。石小荣并不认识滕兴善,更谈不上“暧昧关系”。消息从贵州传到滕兴善的妻子张某的耳朵里,张某失声痛哭。

※ 湖南省高院连夜研究案情

湖南省高法院在接到滕燕、滕辉(滕兴善子女)姐弟俩申诉后的第一时间里,即对该案予以了高度重视。相关人员立即逐级上报。湖南省高院当即连夜召开了有该院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该案。

※ 再审改判无罪

2005年11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正式开庭,周开松律师会同申诉人滕燕、滕辉姐弟俩出席法庭,审判长当庭宣读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5日作出的(2005)湘高法刑再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和原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宣告原审被告人滕兴善无罪,同年11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赔偿请求人滕燕、滕辉就国家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书》,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达成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滕燕、滕辉姐弟俩获得国家赔偿、补偿款666660元

案件就此画上句号。


※ 当年百人签名,强烈要求“枪下留人”

当年滕兴善的辩护人之一——今年73岁的滕野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当年的《申诉状》(当时打印成“公诉状”),该《申诉状》的日期是1989年1月24日,诉状中列举了该案中存在的重大疑点十多处,并断定:“1、本案被害人80%尚在人间,(被杀者)90%不是石小荣的尸体。2、案中证据能证明的正是滕兴善绝非杀人,也不会杀人,也无条件杀人。办案人员则:一不深入调查,二不认真通盘研究,三求功心切,非法逼供,四草菅人命,目无法纪。3、希望中院冷静,高院认真,实事求是,为时也还不晚。反之,迁就中院,朱笔一点,冤杀者死不瞑目,办案者将依法追究,后果不堪设想——望三思。”

该份《申诉状》后面附有上百名当地党员、干部及村民的签名。湖南高院是1989年1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的,而该份《申诉状》于1989年1月24日由滕野紧急送达湖南省高院,强烈要求“枪下留人”。令人遗憾的是最终无济于事!

※ 滕案疑点

从有关资料中看到:滕兴善“杀人碎尸”案有以下重重疑点:

疑点之一:根据滕兴善向办案人员交代,自己是用手捂死被害人后,再肢解分尸的。但当年怀化警方的尸检报告说:死者颧骨骨折。显然,死者受钝器打击头部,才会使颧骨骨折;而用手捂死,是不可能造成颧骨骨折的

疑点之二:滕兴善当时是用一把斧头碎的尸,作案后斧头一直放在弟弟家楼上,再也没用过。而1988年5月13日,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物证第27号检验鉴定书结论为:“从斧头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未见有人血。”显然,这把斧头不能认定为滕的作案工具;

疑点之三:1988年1月23日辽宁铁岭地区公安局213研究所出具的第97号鉴定书,对麻阳碎尸案死者颅像鉴定结论这样写道:“送检的颅骨与石小荣的照片比较,颅骨有些部位与照片不太符”;

疑点之四:湖南水文总站陶依水文站出具了一份证明:1987年4月下旬,麻阳降大雨,锦江河涨水。从滕兴善所居住的马兰村,到“杀人抛尸现场”的马兰洲上,唯一的一条枯水时可以通行的小路,此时已完全淹没在洪水中。按办案人员的说法,滕兴善追石小荣到马兰洲上,再杀人、碎尸,那么就只有两种可能——石小荣先从洪水中游到马兰洲,滕兴善再拿凶器,跟着游过去追杀她;或者两人都租船过去到洲上。而这样的案发过程,显然完全不可能;

疑点之五:在警方认定为“杀人抛尸”现场的马兰洲的上游,曾有邻村划渡船的船工王明正等人反映,看到过女性尸块。按常理,水中漂浮的物体,只会从上游往下游漂。滕兴善在马兰洲杀人抛尸,尸体绝对不会漂到马兰洲上游去


附:滕兴善再审改判无罪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湘高法刑再字第15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怀化分院。
   原审被告人滕兴善,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麻阳县高村乡马兰村农民。已处决。
   申诉人滕燕,1977年4月1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系滕兴善之女。
   申诉人滕辉,1979年7月3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系滕兴善之子。
   代理人周开松,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腾兴善故意杀人一案,湖南省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2月13日作出(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本院与1989年1月19日作出(1989) )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
   2005年6月9日,申诉人滕燕、滕辉的代理人周开松律师向本院申诉称,原审认定本告人滕兴善杀害的被告人石小荣现在还活着,并提供了有关证据,要求再审。本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监字第15号决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亦于同日向本院发出湘检发控申建字(2005)1号检察建议书,并移送了该院复查的相关证据。经依法组成合议法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湖南省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腾兴善于1987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与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现金丢失,怀疑系石盗走,出门追赶上石并用手将石捂死,尔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的尸体肢解抛入河中。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麻阳县广场旅社店主刘国元证实,其店内有一个叫“小杨”的女服务员,贵州人。刘还于1986年10月到过贵州“小杨”家。
   2、 通过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颅相重合鉴定,并经石小荣的大姐石敦花、五姐石桂仙分别辨认证实,塑刻后的石膏像照片人像与其妹石小荣的相貌相符。
   3、腾兴善作有罪供诉时,供认曾与广场旅社的女服务员“小杨”嫖宿;其交代的杀人分尸部位、特征与尸检报告亦基本一致。
   4、根据腾兴善的交代,公安机关从其弟滕兴平家高柜上提取小斧头一把。检验发现该斧柄上附着毛发一根,经广州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毛发为人发,血型为“A”型,与死者毛发血型一致。
   5、提取的小腹头经过痕迹比对鉴定,该斧在实验样本上形成的砍痕与四周肱骨上遗留的钝器砍痕吻合一致。
   据此,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腾兴善杀害被告人石小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腾兴善不服,以“没有杀人,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于本院。本院原二审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核准了对滕兴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院现经再审查明,原判认定滕兴善杀死的被害人石小荣,原籍贵州省松桃县瓦溪乡关子门组,出生于1968年11月18日,家有姊妹七人,其排行第六。石小荣曾于1986年至1987年初在湖南省麻阳县广场旅行社打工。1987年春节后原案发前,石小荣离开麻阳失去音讯。1990年,石小荣在山东省鱼台县周堂乡钱赵村与家人取得联系,1994年回到贵州。现石小荣因涉毒在贵州省女子劳教所劳动教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麻阳县原广场旅行社店主刘国元证实,现在贵州女子劳教所劳动教养的石小荣就是曾在其店内做事,后又失踪的“小杨”。
   2、石小荣证实,其母亲名叫熊加成,其在七姊妹中排行第六。1986年至1987年初曾在湖南麻阳广场旅行社打过工,自称“小杨”,1987年春节后被人拐卖到山东,1990年与家人取得联系,1994年回到贵州老家至今。
   3、石小荣的胞姐石敦花、石桂仙、石树仙均证实,家有姊妹七人,石小荣为六妹。石小荣曾在湖南省麻阳打工,自称“小杨”,后失去联系,曾被误认遇害,现已回到贵州。
   4、石小荣之母熊加成证实,其生有七个女儿。六女曾多年没有音讯,后写信回家。现回来的石小荣是其亲生女儿老六。
   5、石小荣的舅妈石帮英证实,熊加成共生有七个女儿,没有儿子,也没有双胞胎,现七个女儿都还在,其均认识。
   6、经分别提取熊加成、石敦花、石素娥、石树仙、石桂英、石桂仙、石小荣、石小琴八人的血样送湖南省公安厅科学技术研究所作DNA亲缘关系鉴定,结论为:强力支持石敦花、石素娥、石树仙、石桂英、石桂仙、石小荣、石小琴七人均为熊加成的生物学女儿
 
   本院认为,本案证人石小荣所具有的血缘身份及社会身份与原案认定的被害人身份同一,本案证人石小荣在原案中被错认为遭滕兴善杀害,故申诉人申诉理由成立。原判认定滕兴善杀害被害人石小荣确有错误,原起诉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本院(1989)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和湖南省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
   二、宣告原审被告人滕兴善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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