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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被侵蚀的民事审判权——再评王成忠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在程序与实体之间 Author 万泉河水 Stau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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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圈内有一个比较热的案子——吉林王成忠案。王成忠是一位民庭法官,其因枉法裁判被刑事公诉、一审判刑,目前仍在二审中。王成忠构不构成犯罪,自然要看刑法的规定。但令人疑惑的是,指控王成忠枉法裁判的基础事实——王成忠裁判的二郭林地纠纷,并没有被再审撤销或改判(仅是裁定再审而已),即,王成忠裁判的民事案件仍然发生着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的一审法院竟也判决王成忠枉法裁判罪成立:作为纠错程序的民事再审程序都还没确定这是不是一个错案,刑事诉讼却认定就是错案且构成枉法裁判。如果没有猜错的话,王成忠法官只是陷入了地方大员们的权斗旋涡而沦为牺牲品,敢于判他枉法裁判少不了地方实权人物的操作。这应该是本案的真实逻辑,但这个案子反映出来的问题,更值得民诉界深思。

在审判权内部,刑事审判权和民事审判权彼此独立,是分工关系。但近年来我们却经常见到刑事审判权对民事审判权的侵蚀:王成忠案中,林地纠纷如何裁判是纯粹的归属民事审判的问题,但刑庭却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不顾,径自做出与其不同的事实认定以论证枉法裁判罪成立,实际上是代行了民事审判权;更令人唏嘘的是很多所谓“刑民交叉”的案子,一方当事人有权有势,同样使用“以刑止民”这个法宝,不走民事诉讼、不诉诸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而是“运作”公检法机关抓人,以刑事追诉逼迫对方在民事纠纷上投诚;当事人早已发现,民事诉讼投入大、耗时长、效果差,远不如运作刑事诉讼的“疗效好”。但“以刑止民”有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刑事审判权的大包大揽不利于正确裁判。在一些经济犯罪中,交易架构复杂,法人结构复杂,查清财产的真实权属状况并不容易。认定经济犯罪的前提是要民事权利固定下来,在法律关系这么复杂的情况下,职权色彩强烈的刑事追诉能查清基础法律关系吗?显然,两造平等对抗的民事诉讼在认定复杂法律关系上要优于刑事诉讼。先通过民事诉讼把法律关系查清、打好基础,再启动刑事追诉才是稳妥的。简言之,对复杂交易和疑难纠纷,先民诉后刑诉有利于发现真实。

第二,认定财产的权属状况和交易的内容、效力,本来就是民事审判权的担当。这些工作本来就是民事审判权要做的,现在由刑事审判权判断所有权人是谁、合同有没有违约、有没有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符合司法权的功能分工。

对于这个观点,可能会有这样的反驳:因为任何刑事审判都会涉及到民事权利,如果民事权利的认定都需要民事诉讼的话,任何刑事诉讼都要依附民事诉讼了。其实这个问题可以做如下处理:如果控辩双方对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分歧,则直接对犯罪构成进行交锋即可;如对民事法律关系有简单分歧,则刑事诉讼可以顺带认定民事权利并在裁判理由中表述;如果重大复杂分歧,则应中止刑诉、开启民诉,由民事审判权查清基础法律关系,为刑事定罪提供基础。

现在对于“刑民交叉”问题,主要有“先刑后民”说和“刑民并行”说,也有学者从刑事违法的独立性说和从属性说研究后,认为应该设置预审程序。但刑事定罪终究要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复杂的情况下,应当“先民后刑”,这样才符合民事审判权和刑事审判权的分工。当然,现在连刑民并行说都难以贯彻,“先民后刑”就更难落地了,但我还是觉得这更符合司法规律、应是努力方向。对于“先民后刑”的正当性,希望以后还能写论文证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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