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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与回应:如果不存在sex,那同性恋怎么办?

刘满新 刘满新的公众号 2019-05-06

谢谢h.c对我的文章《跨性别女性是不是“女人”,到底什么才能决定?》(未删减版在此)的回应正如她认为我的文章和论证基于误解,她的回应中似乎也存在对我的论证的多个误解。

在澄清这些误解之前,有一点似乎是h.c的回应文章完全忽略的,那就是文章完全没有对《跨》中核心的论证进行重构和回应。这在我看来是回应文章最应该做的事情:完整和全面展示对方的论证,然后提出回应与反驳。不然,任何的反驳都不过是攻击稻草人。为了让讨论准确,我先简单重构我的核心论证。

在《跨》文中,我要论证的是,在某些公共领域中,性别身份的决定或充分因素可能并不是性别认同(gender identity),生理性别(biological sex)可能同样起到重要的作用。而我的论证如下:

  1. 在诸如关于女子竞技运动的争论所展示的,无论立场如何,争论表明生理性别在决定性别身份方面起作用。

  2. 如果存在条件P使得:可能地,P蕴含(Q且非R),那么Q并不是R的充分条件。

  3. 所以,在某些领域,如果生理性别使得性别身份可能与性别认同不一致,那么性别认同并不是决定性别身份的充分条件。(2)

  4. 所以,性别认同并不是决定性别身份的充分条件。(1,3)

  5. 不管生理性别是否二元,生理性别的生物属性会影响女性身份的决定。(1)

  6. 生理性别也是社会分配和社会安排上的可证成重要标准。(如医疗服务、药物需求等)

  7. 所以,尽管生理性别不能决定个人生活的一切,当生理性别在决定个人性别生活上起到重要作用。(5,6)

  8. 所以,在某些社会领域里,女性这一性别身份代表的未必全是性别认同,也可以是基于生理性别的区分。(4,7)

如果h.c要回应和反驳《跨》的论证,她似乎应该针对文章里面的这一论证进行回应。可是,在她的回应文章中,似乎并没有直接针对这一论证进行回应。希望在及后的讨论中能够看到这一回应。


以下是对h.c的回应的整理和澄清:

首先,我的文章并没有预设“所有女权主义者怎么看待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sex and gender)。” 本文一直在论证部分女权主义者的观点,以及我个人的观点。如果我的论证是有效的,这个似乎跟谁持有这里观点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另外,我也没有预设整个跨性别群体怎样看待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我引用了部分的跨性别哲学家的观点,例如文末部分应用了英国公开大学哲学教授Sophie-Grace Chappell的观点,她认为,“跨性別人士當中,除了堅持性別認同作為性別身份的充分條件之以,有很多的人生軌跡既與性別角色相連,也與生理性別相連。也有很多只追求不同的性別角色,更有很多只追求特定的生理性別。所以,即便在許多堅持性別角色具有正面意義的跨性別人士眼中,性別認同也並非是絕對的充分條件,她們也可能相信生理性別在決定性別身份中的關鍵作用。

我并没有“在预设中树立了女权主义和跨性别不可调和的对立”,我当然不敢代表所有的女权主义者。在《跨》文的新媒体女性正式刊发版中,文章的整个语境被放置文末的注释部分,可能会引起如h.c的误会。讨论女权主义中可能存在的与跨性别运动的张力,是长久以来存在的实质争论。

在現實中,2018年倫敦驕傲遊行中,女同組織Get The L Out抗議LGBT組織支持生理上的男性通過自我認同「成為」女同性戀者,認為這等於侵犯「真正」女同性戀者的權利。最終倫敦驕傲公開譴責Get The L Out為跨性別歧視(恐跨,transphobic)並向公眾道歉;

2017年,著名女權及黑人運動者Linda Bellos受邀到劍橋大學演講。她向組織方女權主義社團The Beard Society表示,她會談到質疑跨性別女的問題。之後The Beard Society和劍橋大學取消了對Bellos的邀請,事件引起極大的爭議

2003年Kimberly Nixon控告溫哥華強姦救助中心(Vancourver Rape Relief and Women's Shelter)違反了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人權法,因為該中心以她的跨性別身份為由拒絕她申請作為女性受害者的咨詢師,最終該省最高法院判決Nixon勝訴。


以上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女权主义者与跨性别运动之间的争论,她们的观点未必“不可调解的对立”,但张力事实存在。更不能够说女权主义与跨性别运动必然殊途同归,谁能代表全部的女权主义,谁又能代表全部的跨性别运动呢?显然,Judith Butler肯定不能代表全部。更进一步说,承认任何运动之中存在内部的张力和不同意,这到底他妈的有什么问题呢 并不等于要否定任何运动中的共同目标或者团结。为了所谓的“殊途同归”而掩盖实际存在的争议,这才是破坏运动的举措。

第二,当然存在很多对生理性别的批评。不过,h.c也应该明白,存在批评不等于这些批评就是正确的,就好像Judith Butler的确写了很多书,但不代表这些书就是正确的,甚至不代表这些书是值得读的。正如我在《跨》文所说的,“我們不能簡單引用一句「生理性別也是一種表演」來敷衍掉生理性別的重要性,特別是生理性別的遺留性效應對人的影響,不是個人意願能夠完全擺脫的。”

第三,无论将我的观点贴上多少次“男权”的标签,这都不等于是一个有效的反驳。

在《跨》中,我并没有一次表示,“内心痛苦”对跨性别人士而言是必须的。我的原文是“個人的性別認同十分重要,這一點應該不容置疑。當個人性別認同與自身的性別出現偏差,個人所受到的心理痛苦以及來自社會的壓力是巨大的,甚至是讓人崩潰的。於是,在追求跨性別人士的平等權利時,我們需要強調性別認同的重要性,根據個人的性別認同來對待她們。所以,在當下的觀念看來,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同樣重要,甚至可能比生理性別更重要,它是社會應該如何對待個人,應該如何分配權利和好處的標準之一。

似乎并不是我在预设,而是h.c在预设。

第四,关于指派性别(sex assigned at birth),理论上是存在争论的。首先,在出生时社会(医院、家庭等等)指派给某人的性别的依据是什么?她们并不是毫无标准进行指派,不管这个标准合理与否。sex,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也许是定义什么是同性恋的核心因素。当然,像Butler这样的理论家会反对sex这一概念,同样,我也可以列举数十个当下的理论家相信存在sex,包括Holly Lawford-Smith博士,Kathleen Stock教授,等等等等。(题外话,她们都是女同性恋者哲学博士。)

同样,正是在跨性别运动中存在如h.c所持有观点:性别是文化范畴而不是生理范畴,所以在2018年伦敦骄傲中(Pride in London),Get the L Out的女同性恋运动者才认为,跨性别运动的这些观点等同于将女同性恋者消除,只要性别认同和“文化范畴”的性别就足以定义女同性恋的话,生理性别上的女同性恋者似乎就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了,因为这样一来,跨性别女士的性取向与女同性恋者的性取向就没有区别了。

第五,既然在女权主义对“女性共同经验”的讨论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为什么只允许通过“共同经验”或者性别认同来定义什么是女人呢?h.c说,“怀孕能力、月经、胸部发育、阴道等等都可以不是必要因素。”我完全同意。但我的文章并不是要论证哪些因素是必要因素,不管生理的抑或认同的,而是要论证性别认同并不是决定性别身份的充分条件。必要因素与充分条件是不同的两回事。

 

为观点贴标签,是很爽的一件事情。大家可以对我和我的文章贴上“男权”,“种族主义”,“直男癌”的标签,但这永远不能代替认真的讨论。在这个喧闹的网络里面,大家匆匆忙忙,希望不要因此丢掉了该有的细心。Don't Trumpify you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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