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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鲍某明案:澎湃又一次触犯媒体禁忌?

觅游陈开心 觅游新传考研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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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觅游 陈开心
编审丨觅游 侧影学长

排版丨觅游 SC



近日网络舆论汹涌的#集团高管性侵养女#事件惹人愤慨。


当事人鲍毓明系跨国企业高管、中美律师资格、教授研究员、在读管理博士,却知法犯法,长期性侵未成年少女,并在回应中企图以“年满14岁”、“非养父女关系”钻法律漏洞,逃脱刑事责任。


这一案件在遭全网痛斥犯罪的同时,也引发了对于未成年性教育和法律上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等相关话题的热切讨论。


4月12日凌晨,烟台市公安局在警方通报中称已成立工作专班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鉴于前期芝罘公安的推卸责任及不作为行径,网友虽然忿于烟台警方“微博破案”、“不打不动”,但是仍然期待办案机关能够早日查明真相,给受害人及公众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


在诸多追讨正义的言论中,作为新闻人我们很难忽略公众对于部分媒体在报道案件中“带节奏”、“洗白犯罪”等模糊舆论焦点行为的指责。


在烟台鲍毓明案中尤以澎湃新闻为代表触犯众怒,首先是未经受害人同意曝光案情、重要物证及受害人真实姓名、性侵细节等隐私信息。


其次是报道标题前期提及“因母亲迷信替其找养父冲灾”,后期聚焦鲍毓明及其姐姐的声明,种种转移舆论视线的行为令网友再次直呼“吃人血馒头”。

(图源微博 侵删)


(图源微博 侵删)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网友也没有忘记曾经在汤兰兰案中,澎湃新闻在受害人更名后再次曝光其户籍页,造成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及诸多网络人肉。


曾经在南航空少案中未经调查发布恶意截取的视频,导致普通人遭受网络暴力被迫公开出柜。


曾经在李心草事件中在未有调查结果时发布“经警方确认”通告...


澎湃道歉了吗?没有。


(图源微博 侵删)



01

媒体报道是否必须经过被采访者授权同意?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新闻自由并不是媒体的权利。


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通过出版物(媒介)来表达自己意见和思想的权利,也即公民拥有出版权、采访权和发布权。


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国家的两大基本标志。


新闻自由的目的是确保信息的自由流动。这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进而参加国家、地区公共事务的前提,也是国家政权、企业、个人对外界变动及时作出决策的前提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新闻自由并不是媒体专属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新闻自由权属于人民所有。且各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新闻自由权是不可转让的,人民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委托任何机构来行使新闻自由权。


所以新闻媒体并不能够代表人民行使新闻自由权。


但是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生活看,争取新闻自由最努力的是新闻媒体,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践新闻自由权的也是新闻媒体,其原因是新闻媒体是赖此生存、发展的。


新闻媒体向公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的专业机构,并以此作为其自身生存的条件。


为了满足公众对各种信息的需求,新闻媒体必须拥有一定的新闻自由,即出版权,采访权和发布权。


新闻自由不是完全的绝对的自由,为维护公众的各种权利,也为保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对新闻媒介实行有效的社会控制。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何谓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属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行为的违法性;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


新闻侵权的类型包括有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姓名权,新闻侵害著作权等。


第八届中国版权年会——“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上曾提出,“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是新闻传播行为的基本底线,也是使用作品的法律基本原则。


在此案中,澎湃未经当事人同意,发表的新闻作品(已删除)由于记者和编辑的采写审核失职,确实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理当承担法律后果。

(图源微博 侵删)



02

媒体有无责任保护被害人信息?


“保护新闻源”素来是作为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之一。


国际记者联合会1954年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第6条规定:“对秘密获得的新闻来源,将保守职业秘密。”


2007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信息自由流通法》法案,赞成对新闻消息来源保密的法律保护。“新闻源”提供的是新闻线索,新闻线索并不等于新闻报道本身。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新闻法,只能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网络安全法》来认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很显然,《网络安全法》更多侧重于对“新媒体”或者“自媒体”的制约,对传统媒体的约束力则远远不够。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据此可以认为,新闻媒体对于当事人及相关新闻源的保护是职业要求,并且经新闻源了解到的新闻线索还需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才可撰写完整的新闻报道,对当事人个人隐私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隐私则负有更大的保护责任。

(图源微博 侵删)



03

媒体失实报道的后果是什么?


失实新闻是指具有新闻事实根据,但却没有全面、正确、恰当报道新闻事实而形成的新闻。


一般失实指新闻中被遗漏的事实还不足以干扰人们对事实大致情况的了解,这样的失实新闻属于新闻产品中的“次品”;严重失实指新闻中遗漏的事实是关键性事实,导致人们难以通过新闻报道把握事实的大致面貌,这样的失实新闻几乎与假新闻等同。


新闻失实在网络舆论场上越来越体现出新闻来源多样化、新闻报道碎片化、新闻主体标签化、新闻标题夸张化、受众情绪失控化、信息更迭迅速等特征。


新闻失实在真相显露后必然造成新闻反转,反转新闻带来的负效应形成的“舆论螺旋”会持续将记者、事件当事人、网民,以及媒体、相关职能部门等吸附进新闻传播过程,放大舆论影响范围。


媒体作出失实报道的后果也就不难估量。对个人来说,在情况未明真相未现的情况下,过多的新闻曝光只会给风口浪尖上的当事人带来更大的困扰。


对于报道一方来说,会影响媒体公信力,破坏舆论生态,消解媒体的舆论引导力,并加剧舆情焦虑。


对整个社会来说,损害社会信任机制,加剧信任危机必然会刺激更多潜藏的祸患。


无论是否是养父女关系抑或是强词夺理的恋爱关系,自由都不是放纵私欲的借口,《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写到:“其实我第一次想到死的时候就已经死了。人生如衣物,如此容易被剥夺。


人们对他者的痛苦是毫无想象力的,但愿媒体不要把悲剧、苦难视作冷血的流量阀门,别让理想死在记者前夜。

(图源《新闻编辑室》)



04

编后语


诚然作为新闻人我们应该时刻反思媒体在任何时候暴露出的过失与错漏,发现问题,正视自己。


千百年来,在与注意力和资本的抗争中媒体有过坚守也有过妥协,在追寻新闻真实和新闻理想的途中媒体有过正直也有过迷失,记者编辑也会犯错,但永远不会脱离人民的立场,社会诸方面的进步还是要倚靠着不断的曝光和讨论才能还原真相,触动变革。


媒体有功有过不容回避,但也希望大家能够稍加宽容地看待一些人为操作可能会导致的错误和不完美,给予原本的案件,原本的当事人更多的关注,也给予媒体在自省与批评中进步的机会。


施拉姆曾说:“新闻学院所要造就的学生,将是整个大学中最适合于理解和谈论他们所处的那个世界的学生。”


永远不要因为一个媒体的失职就一言以蔽新闻已死,更不要尚未入世就质疑起新闻专业或是新闻理想。


人们要接受资讯的传播并不是勒令媒体说他们想听的话,也要接受媒体可能犯错,却始终不会成为社会的旁观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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