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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检·普法】酒后冲动搞事情 “醉”有应得!
鄠 检·普 法
把酒言欢是人生一大乐事,
喝酒可以尽兴却不能任性,
两名男子不仅酒后闹事,
还借着酒劲妨害民警执法,
最终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案情简介
图片来源于网络
小超和小新在某饭店吃饭时,小超因饮酒过量而与店主发生冲突,继而对其进行谩骂殴打,店主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处警,小超因不满店主报警,而对处警的民警心生怨气,拿瓷碗砸向民警,小新也对民警进行辱骂、推搡,民警在制止小新时,小新将民警的左手拇指咬伤。二人明知警察在执行公务,仍对民警实施暴力行为,致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受阻,且造成民警受伤,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俗话说小酒怡情,醉酒伤身。饮酒要适量,举杯应节制,酒后闹事更不可取。每个人都应该对醉酒后实施的行为负责,醉酒不是从轻、减轻及免除刑罚的理由。
国家法律不容亵渎,执法权威不容侵犯,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民警的每一次处警都是在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配合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触犯法律底线。希望大家以案为戒,做遵纪守法的文明公民。
审核|胡永利
文字|叶 婷
校对 | 王雪涛
编辑|马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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