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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检•普法】租车转手抵押 这种“套路”犯法

鄠邑检察
2024-10-23

鄠检普法


租车转手抵押 


这种“套路”犯法

打着“租车”的幌子,花“小钱”从租车公司骗取车辆后,抵押给他人贷款,这种“空手套白狼”的行为涉嫌犯罪。请看鄠邑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这类案件。





案例一



陈某从鄠邑区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凯迪拉克,欲向李某用其租赁的车辆抵押借款4万元,便向李某提供了伪造的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条,对李某谎称该车辆系其所有,李某信以为真,便向其借款4万元。事后,陈某将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半年后,该汽车租赁公司通过GPS找到李某家,此时汽车租赁公司才得知陈某将车辆抵押给李某借款,李某也知晓了其上当受骗,后李某多次联系陈某让其还款,陈某一直逃避债务,李某遂报警。


案例二



闫某以其朋友公司需要用车为由从鄠邑区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奥迪A4轿车和一辆奥迪A6轿车,并于两车租赁当天将车辆抵押给一张姓男子,向其借款12万元。闫某用借款仅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车费用,后以各种理由欺骗租车公司拖延还车,并将借款挥霍,同年8月租赁公司得知实情,与闫某多次沟通还车无果,且闫某为逃避此事到国外打工,租赁公司无奈报警,民警通过GPS将车辆追回。


案例三



韩某以个人用车为由,向鄠邑区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了一辆奔驰A180。前五个月如约支付租车费用,但因其根本没有经济来源,也无法支付租车费用,便找到王某虚构该车车主欠自己钱款将车辆抵押给自己,现在自己缺钱且家里孩子生病需要用钱,将车抵押给王某借款2.5万元。韩某将其中1万元支付租车费,其余用于其日常消费。租赁公司通过GPS发现车辆行驶轨迹异常,在租车公司的追问之下,韩某才告知了车辆已被抵押的事实。

以上三个案例中的嫌疑人无任何经济来源,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却通过将完全不属于自己的车辆恶意伪造为自己所有,进行抵押借款,这种“欺上家瞒下家”的恶劣行为,应被法律制裁,最终鄠邑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起诉,嫌疑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法条链接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对于有车辆需求但无车的群众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有很多不法分子也打起了汽车租赁的歪主意,隐瞒真相将租赁的车辆进行抵押获利,走上犯罪道路。在此建议汽车租赁公司,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租赁规程,全面提高防范风险能力,发现车辆异常,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报警。同时也警告那些心存侥幸,想通过歪门邪道不劳而获的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法律小贴士


上述案件中所提到的“抵押”,实质上是质押,质押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与抵押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财物的占有,抵押是不转移财产占有,而质押转移财产占有。



   

    审核|胡永利    

文字|朱   婷

校对 | 王雪涛

编辑|杨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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