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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疑解“法结” 真诚相待化“心结”

鄠邑检察
2024-10-23

  “我的损伤程度鉴定是公安机关委托的,由法医鉴定所出具的,程序合法。法医根据我面部的原发性损伤创口作为依据,不存在必须等到损伤90日后鉴定,检察官为何要求我重新鉴定,我不服。”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姚某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气呼呼地嚷嚷道。



  “同志,您别急,先喝口水消消气再慢慢说。”中心负责人杨检察官一边和蔼可亲地劝解,一边端来一杯热乎乎的开水,放在姚某某的面前,耐心地听取信访人的陈述。这是鄠邑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一个日常工作画面。

  近日,鄠邑区检察院积极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服务宗旨,锚定群众急难愁盼,积极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成功化解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姚某的信访、上访积案。

  原来,被害人姚某与邻居因日常纠纷引起打架,邻居甲某将姚某头皮、前额部打伤,姚某住院治疗。侦查机关及时委托鉴定机构对姚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因头皮创口及其前额部的瘢痕累计长度达9.3厘米,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厘米以上”的规定,做出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侦查机关以姚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经该院审查,承办检察官提出姚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书适用的条款,应当满足伤情“鉴定时机”的要求,而该鉴定在未达到“损伤90日后”即进行鉴定,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重新委托鉴定,遂做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害人姚某表示不服,拒绝重新鉴定,并认为检察机关的决定“于法无据,人为干预”,虽经案件承办检察官当面释法,但其仍然坚持所持观点,并向上级机关信访。

  该院接到上级转发的信访材料后,通过研判认为,姚某的信访诉求是对法医鉴定意见的曲解,如何解开其适用法律的“法结”是第一要务;其次是对原办案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措辞不予接受,造成其不服的“心结”。为了彻底化解信访矛盾,该院决定调取本院原先提起公诉的具有同类性质和情节的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件卷宗,以案释疑解开其“法结”;同时通知刑事检察部门跟踪督促原案诉讼程序,化解其“心结”。

  “今天听了你们的讲解,看了原先的判例,我内心豁然开朗了。之所以两次向市检察院信访,就是对原来的释法说理心中不满。感谢你们解开了我的心结。只要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我就绝对服从。”姚某离开时满心欢喜地说道。

  目前,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


审核|胡永利
      文字|第五检察部
校对|王雪涛
编辑|杨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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