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检·普法】社区矫正对象有事外出该如何请销假?
近期,鄠邑区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外出请假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且外出期限届满后未向居住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那么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该如何请销假?具体都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
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办理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鄠邑区检察院将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出现脱漏管以及私自外出不请假等情况的发生,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高效、规范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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