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检·动态】人民监督员——检察监督的“第三只眼”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一直以来都是“监督者”的角色,那么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其他权力的同时,谁又来监督检察机关呢?
下面我们带您来了解检察监督的第三只眼——人民监督员。
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
为了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
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监督范围是什么?
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各类案件的办案活动。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方式有哪些?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审查,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
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处理?
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
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人民监督员作为检察监督的“镜子”和“第三只眼”,是改进检察工作的“指南针”,是加强检察工作的“助推器”,更是检察机关自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生动体现。
往期回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