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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检·动态】人民监督员——检察监督的“第三只眼”

鄠邑检察
2024-11-15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一直以来都是“监督者”的角色,那么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其他权力的同时,谁又来监督检察机关呢?

  下面我们带您来了解检察监督的第三只眼——人民监督员。


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

  为了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

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监督范围是什么?

  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各类案件的办案活动。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方式有哪些?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审查,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

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处理?

  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
  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人民监督员作为检察监督的“镜子”和“第三只眼”,是改进检察工作的“指南针”,是加强检察工作的“助推器”,更是检察机关自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生动体现。


文字|郭飞如
  编辑|杨阿敏  
校对|王雪涛
 审核|胡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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