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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检·动态】鉴定也“有时”
“法医不是已经鉴定过我颜面部的损伤程度了吗,现在检察院为什么要求重新鉴定?我搞不明白!”数月前,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姚某到鄠邑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气势汹汹地喊道。
姚某与邻居甲某因邻里琐事发生打架,甲某将姚某头皮、前额部打伤,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委托鉴定机构对姚某损伤程度作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报批捕时,鄠邑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以容貌损害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的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姚某拒绝重新鉴定,并向上级检察机关信访。
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干警接到上级转发的信访材料后,调取本院已提起公诉的具有同类性质和类似情节的案件卷宗,以案释疑,耐心细致地向其逐条解释法律规定、鉴定依据及背后的法理缘由,使姚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信访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最终化解姚某心结,自愿息诉罢访。重新鉴定后,甲某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姚某谅解,鄠邑区人民检察院遂对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积极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锚定群众急难愁盼,兼顾法理人情,成功化解了姚某信访案,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强化了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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