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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鄠邑检察
2024-11-15

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共同捍卫英烈荣光

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中央红军长征出发9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一批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捍卫英烈荣光,共同推动构建英烈保护协同共治大格局。

据统计,2024年1至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18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诉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案例中,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均涉及在网络空间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检察机关针对网络空间侵犯英烈名誉、荣誉传播快且广等特点,考虑到仅提出赔礼道歉诉讼请求,传播范围有限,无法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要求,积极探索诉请侵权人在原传播和扩散渠道采取正面宣传等方式恢复受损公益。

广东省惠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某萍侵害叶挺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诉网络自媒体博主侵害红岩英烈肖像、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均是在负面影响未消除、受损害的社会公益未修复的情况下,探索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侵权人在原发布平台或渠道发布正面宣传素材,进一步丰富了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办理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则充分考虑短视频平台传播特点,探索诉请侵权人采取购买平台推广服务等方式,扩大致歉信、正面宣传视频等内容的传播范围,实现消除影响和公益填补最大化的效果。

本次发布的9件案例中,提起诉讼的有6件。检察机关对于一些提起诉讼前解决不了的问题,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有效推动了英烈保护领域“硬骨头”公益损害问题整改。如在办理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时,江西省瑞金市检察院聚焦长征出发地旧址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修缮不到位等问题,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协同相关部门形成监督合力。

实践中,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方面,有的“老大难”问题解决涉及退役军人事务、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检察机关积极发挥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制度效能,推动烈士纪念设施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经验成效。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尊崇英雄、缅怀英烈、捍卫历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检察机关将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统筹做好英烈保护“大文章”,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学习英雄的良好氛围。

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萍侵害叶挺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网络自媒体博主侵害红岩英烈肖像、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鸡冠山抗联密营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5.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6.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七眼桥烈士纪念塔行政公益诉讼案


7.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浚县象山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8.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真武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9.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网络空间 消除影响 一体履职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通过短视频散布发布虚假信息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诉讼案时,可根据网络平台传播的规律及计价规则等,通过诉请购买平台推广服务的方式,扩大恢复名誉等内容的传播范围,切实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此外,可同步审查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通过移送线索等方式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陈尔晋、王曼霞夫妇系中共地下党员,二人一直战斗在党的隐蔽战线,收集情报、开展统战工作。1949年5月上海解放前夕,陈尔晋夫妇在获取国民党军队布防情报的行动中不幸被捕,后英勇就义。195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追认陈尔晋、王曼霞为革命烈士。2023年5月至6月间,张某为提升其账号在某短视频平台的关注度,先后发布使用“加入不明武装”(实为加入中国共产党)“美人计”“枪毙”等存在误导性词语的两条短视频,侮辱、贬损革命烈士陈尔晋、王曼霞,导致其他用户陷入错误认识,恶意跟评累计上百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烈士家属看到上述视频和跟评后,感情受到严重伤害,遂向上海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调查和诉讼】

2023年6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静安区院)收到静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后,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静安区院分别向静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家属等收集烈士事迹材料,询问烈属感受及起诉意愿;向某短视频平台调取涉案账号的人员身份信息、涉案短视频数据信息等。经调查查明,2023年9月涉案账号注销前,两条涉案短视频播放量分别达到1万余次、9千余次。

调查中,静安区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将线索移送至静安区院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2024年4月3日,静安区院在征询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并获同意后,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考虑到仅发布公开致歉信,传播范围有限,难以实现消除影响的目的,无法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要求,静安区院组织召开网络空间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履职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有关专家、相关单位等参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通过网络平台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可以通过制作并发布缅怀、宣扬英烈精神的宣传片等形式消除影响,还可使用平台推广服务来扩大宣传片的传播范围。因张某发布的两条短视频持续播放展示的时间合计约五个月,则张某发布的正面宣传片及使用平台推广服务的播放展示时间不应低于五个月。关于公益损害赔偿金,应综合考虑案涉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侵害情节、获利情况、侵害人经济和生活状况、制作宣传片等缅怀英烈公益事项所需的费用等因素对应提出。静安区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张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用个人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正面宣传英烈事迹的宣传片,并购买平台推广服务达到最低投放量,时间跨度不低于五个月,用以消除不良影响;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一万元,用于制作公益宣传片等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公益事项。

同年7月25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烈士家属、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40余名相关人员旁听庭审。9月20日,静安区法院以张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静安区法院认为,张某通过短视频平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亦应当通过同一平台采取有效方式切实消除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等网络空间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保护。本案中,检察机关探索针对短视频平台内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损害问题提出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时,充分考虑短视频平台网络空间快捷性、综合性、开放性的传播特点,结合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采取购买平台推广服务等方式,扩大致歉信、正面宣传视频等内容的传播范围,切实实现在网络空间消除影响的良好效果。同时,注重检察一体履职,通过向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线索,形成刑事打击和公益保护的合力。

2.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萍侵害叶挺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管辖权确定 侵权责任承担

【要旨】

针对在网络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本案实际情况,可由英雄烈士籍贯地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萍通过“扬平说史”微信公众号刊发《毛主席送他三个宝贝将军,他却枪毙两个,逃出一个成开国中将》《新四军缺骨干将领,毛主席送三人却被枪毙两,逃出的成开国中将》《毛主席给叶挺送去三员虎将,却被他枪毙两个,幸存者成为开国中将》《叶挺错杀徐帅的老部下,毛主席勃然大怒,45年后为他平反》4篇微文,以及通过“飞扬短视频”视频号发布《毛主席送叶挺3个宝贝将领,他枪毙两个,活着的成开国中将》短视频讲解。以上微文和短视频讲解歪曲史实,带有丑化、诋毁性质的不实言论,且通过互联网传播,共计被阅读约20万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侵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和荣誉。

【调查和诉讼】

2022年8月,有人大代表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阳区院)反映网络上出现侵害叶挺烈士名誉、荣誉的不实文章,惠阳区院经初步调查,发现陈某萍多次在“扬平说史”微信公众号刊登关于叶挺烈士的负面微文,遂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立案决定。

2023年3月14日,惠阳区院将本案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州市院)办理。2023年3月31日,惠州市院向叶挺近亲属发出《征询意见函》,叶挺近亲属一致同意并支持惠州市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案件办理期间,惠州市检察机关分别从惠州市委党校、惠阳区党史研究办公室及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调取有关文章失实的证明材料,并赴陈某萍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对其进行询问,确认陈某萍为提高自己经营的自媒体流量和收益,发布带有丑化、诋毁性质不实言论的事实。惠州市院经审查认为,叶挺烈士故乡位于广东省归善县(今惠阳区)秋溪乡周田村,损害叶挺烈士名誉和荣誉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烈士后人以及故里乡亲的感情,叶挺近亲属均希望惠州市检察机关为叶挺烈士挽回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由英雄烈士籍贯地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更有利于消除影响和保护公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陈某萍的行为不仅侵害叶挺烈士的人格尊严,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3年6月14日,惠州市院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陈某萍通过全国性媒体及其管理和使用的微信公众号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其微信公众号连续刊发不少于5篇介绍叶挺烈士荣誉事迹的史实文章。惠州中院受理该案并于2023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挺纪念馆工作人员、部分检察干警旁听了庭审。庭审中,陈某萍承认在微信公众号发表不当言论对烈士亲属造成了伤害,愿意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当庭向叶挺烈士近亲属宣读并递交了道歉信。

2023年10月7日,惠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惠州市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萍未上诉并积极履行判决。2024年2月7日,陈某萍在其经营的多个微信公众号连续刊发《叶挺将军:北伐骁勇善战,铁军扬名天下》等五篇介绍叶挺烈士荣誉事迹的史实文章。2024年2月20日,陈某萍在其经营的多个微信公众号发表致歉声明,并在《法治日报》公开刊登道歉信。案件执行后,叶挺烈士的近亲属向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少数自媒体博主为了“博眼球”,故意歪曲丑化我国民族英雄烈士以获取流量,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且文章、短视频等通过互联网传播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侵害了烈士名誉、荣誉,也损害了民族情感,扰乱了网络秩序,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负面影响未消除、受损害的社会公益未修复的情况下,通过诉请侵权人在原传播和扩散渠道采取消除影响措施,丰富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检察机关通过以案释法,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捍卫英雄烈士的荣光。

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网络自媒体博主侵害红岩英烈肖像、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侵害英雄烈士肖像、名誉 诉讼管辖 “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侵害英雄烈士肖像、名誉的网络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可由检察技术部门在线取证固证。在确认烈士没有存世近亲属后,烈士相关事迹与精神发生地、传播地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可以通过诉请侵权行为人制作、发布烈士事迹正面宣传视频等方式消除不良影响。

【基本案情】

刘国鋕、车耀先、陈然、何敬平、许建业系红岩英烈,其中刘国鋕系小说《红岩》中刘思扬的原型,红岩英烈革命事迹和精神在重庆地区传播广泛。部分自媒体博主在互联网平台长期发布多则不实视频,将刘国鋕烈士肖像照用于军统特务等历史负面人物形象中,侵害红岩英烈人格利益,部分案涉视频播放点击量达14万次,网络传播广,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3年12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渡口区院)反映案涉线索,大渡口区院初步调查后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同年3月5日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移送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审查起诉。

五分院经调查查明,刘国鋕烈士已无近亲属存世,进一步审查发现,案涉自媒体博主居住地及发文账号注册地均在重庆市外,遂针对五分院是否具有起诉管辖权,特邀高校法学专家开展咨询论证。专家认为,因相关红岩烈士已无近亲属存世,从实际损害的社会效应来看,重庆渝中、大渡口等地系刘国鋕烈士相关事迹与精神发生地、传播地,也是相关群体民族感情较为深厚的地域,从实际损害来看,重庆市渝中区等地应是主要侵权结果发生地,五分院具有管辖权。

五分院就其中播放量较大的4条不实视频,核实系由两人发布,后于2024年4月19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两名被告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就烈士肖像更正说明。为有效消除侵权行为影响、加强警示教育作用,五分院要求被告人制作介绍红岩英烈革命事迹和精神的正面报道,在原平台宣传。二被告对五分院认定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可,自愿承担相应民事责任。2024年9月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案调解结案。调解生效后,二被告分别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删除侵权视频4份,并制作发布介绍刘国鋕烈士事迹的宣传视频。

为全面有效保护红岩英烈名誉、荣誉,五分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检察技术部门以多位红岩英烈肖像作为图片搜索对象,开展4次在线数据提取,共检索出51条同类问题,查明案涉烈士名誉荣誉网络侵权问题较为普遍,具有类案治理必要性。对此,五分院与红岩革命历史文化中心等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网信部门。目前,网信部门已督促侵权账号进行内容删除下架处理。2024年8月30日,五分院向案涉网络平台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开展网络清理、实施红岩英烈肖像照片推送识别分级管理、建立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举报处断机制等工作建议,现平台公司已完成治理工作。

【典型意义】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其革命事迹和精神不容歪曲,肖像、名誉更不容侵犯。检察机关在办理互联网侵害英雄烈士肖像、名誉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综合考虑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更有利于烈士保护的目的,将烈士事迹与精神发生地、传播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针对性提出诉讼请求,有效消除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通过信息化手段全面取证,运用座谈会、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源头防控类似侵权行为发生,切实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鸡冠山抗联密营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抗联英烈遗址保护 保护范围

【要旨】

针对东北抗联英烈遗址保护不善及面临灭失风险等公益损害问题,检察机关一体履职,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依法全面履行对英烈遗址的监督管理职责,促成英烈遗址得到升级保护和整体性利用。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木兰县鸡冠山东北抗联密营遗址群(以下简称密营遗址群)曾是赵尚志、李兆麟、冯仲云等著名抗日英雄率领的东北抗日联军第三军所在地,该遗址群是见证东北抗联14年艰苦卓绝抗战的鲜活史料。2017年6月1日,该遗址群被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省全民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命名为第五批省级国防教育基地。目前,密营遗址群缺乏保护,经过80多年风化和自然侵蚀,破损严重,纪念抗联英烈英勇战斗遗迹面临灭失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黑龙江省院)将该线索交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哈尔滨市院)办理。哈尔滨市院、木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木兰县院)成立联合办案组,对遗址群开展全面调查。经初步调查,遗址群共有遗址378处,其中124处被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54处未定级,遗址内长期堆积落叶、枯枝、石块,倒木横置,部分遗址无警示、标识牌及防护围栏,难以区分保护范围,未纳入保护单位的遗址无任何保护措施,伴随风化和自然侵蚀,英烈战迹地原貌存在灭失风险。

2023年9月28日,哈尔滨市院决定立案办理。其间行政机关认为其对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遗迹不具有监管职责,哈尔滨市院专门邀请具有文物保护专家身份的志愿者参与调查论证,就行政机关对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遗迹是否具有监管职责问题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密营遗址群记载了14年抗联英烈生活战斗痕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纳入文物保护的范畴。2023年11月3日,哈尔滨市院向木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木兰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对已纳入保护范围内遗址加强巡查管护,保持遗迹原貌,对未纳入保护范围内的遗址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开展更高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和抢救性保护。

2023年12月19日,木兰县文旅局回函,该局已组织出动300余人次清理遗址群内全部杂物,配齐保护及警示标志。为推动遗址群整体保护,木兰县文旅局推动木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木兰县鸡冠山东北抗联密营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木政发〔2023〕18号),重新调整、划定遗址群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共计11.05平方千米,并成功将遗址群整体升级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涵盖先前未纳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遗址。同时还促成该遗址群被列入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东北抗联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典型意义】

针对抗联英烈遗址保护不善及面临灭失风险,检察机关一体履职,通过公开听证,厘清监管职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在加强日常管护的同时,将抗联英烈遗址全面纳入文物保护范围并提升保护层级,为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贡献智慧和力量。 

5.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烈士纪念设施 军地协作 “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缺位,行政机关以属于军队资产为由怠于履行保护管理职责,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军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协作优势,破解涉军证据调取等难题,形成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一九五革命公墓内安葬的人员为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时期医治无效的伤病员。2019年,经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址改建后更名为一九五烈士公园,但现存在烈士公园内安葬烈士数量与史料记载有出入,底数不清;132座烈士墓碑篆刻不规范,57处烈士姓名、籍贯、入伍时间、部队番号、牺牲年龄等碑文信息残缺不全等问题,有损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咸安区院)反映涉案线索。咸安区院通过实地勘察、走访调查予以查实,另查明涉案烈士墓确属军队管理。2024年1月31日,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咸安区院对辖区烈士纪念设施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咸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

针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否对归属于军队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负有保护管理职责问题,咸安区院认为,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意见》中“有序逐步推进烈士纪念设施统一归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规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涉案烈士公园负有保护管理职责。2024年2月2日,咸安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公开听证,进一步确认涉案烈士公园的产权归属不影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履行监管职责。

2024年2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咸安区院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对一九五烈士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和保持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2024年3月27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回复称,针对一九五烈士公园内存在的墓碑篆刻不规范、牺牲时间错误、碑文重复等问题进行了整改。

2024年4月3日,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并未按回复内容进行整改。4月28日,针对本案办理过程中反映的军队资产改制中烈士公园管理权归属难以确定,以及涉军证据调取难的问题,咸安区院与武汉军事检察院签署了《关于建立军地检察机关协作机制的意见》。通过军事检察机关调取一九五烈士公园的权属登记、流转资料,及军队改制中针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该烈士公园属于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烈士纪念设施具有法定职责。

【诉讼过程】

2024年5月17日,咸安区院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咸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对一九五烈士公园的法定管理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一九五烈士公园存在的碑文篆刻不规范、烈士陵墓重复、烈士身份核查等问题,以维护一九五烈士公园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起诉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虽对部分碑文篆刻不规范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但未彻底全面整改,公益损害持续存在。2024年8月30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咸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两个月内依法全面履行对一九五烈士公园的法定管理保护职责。该案判决生效后,咸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整改,核实烈士身份信息,统一更换墓碑。同时专题报告区政府,拟将一九五革命公园安葬的烈士集中迁入咸宁鄂南烈士陵园,做到“集中管护”,方便群众缅怀,慰藉烈士家属,传承英烈精神。

【典型意义】

针对产权归属于军队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存在权属变动情况复杂、监管主体不明确等问题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厘清监管职责,可以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同时,强化军地检察协作,凝聚公益保护合力,破解涉军证据调取难的问题,确保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的精准性,以法治方式保护英烈权益。

6.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七眼桥烈士纪念塔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安全隐患 归口管理

【要旨】

针对烈士纪念设施因管护权责不清而导致其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统一归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履行对具有文物属性的烈士纪念塔的管理,有效促进红色资源得到全面保护。

【基本案情】

七眼桥烈士纪念塔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七眼桥居委会102省道西北面20米处的马树桥半山坡上,系1951年6月原安顺县人民政府为纪念在“安顺二铺剿匪战斗”中牺牲的23名烈士所建,是解放军解放安顺的实物见证,系省级革命文物。由于管护部门长年缺失,导致塔基因周边环境逐渐受到侵蚀后出现严重的垮塌风险和安全隐患,烈士纪念塔未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丧失了缅怀先烈的红色阵地作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月,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秀区院)在开展“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七眼桥烈士纪念塔存在管理不善的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1月13日立案。通过现场实地勘查、走访当地村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查明七眼桥烈士纪念塔的基础失稳,存在垮塌风险和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怠于履行管护职责。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意见》中“退役军人事务、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要有序逐步推进烈士纪念设施统一归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由文物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原则上应归口到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管理”之规定,2022年1月14日,西秀区院依法向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对具有文物属性的烈士纪念设施实施统一管理的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做好七眼桥烈士纪念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检察建议回复期届满后,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未回复。2022年4月2日,西秀区院实地查看,发现该纪念塔存在的管护不善和安全隐患等仍未得到有效整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22年5月15日,按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西秀区院依法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宁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对烈士纪念设施实施统一管理的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做好七眼桥烈士纪念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2022年11月4日,镇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与被告围绕“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案涉纪念塔是否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检察机关出示、宣读了相关文史资料、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无人机航拍视频等证据,证明七眼桥烈士纪念塔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中文物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管理”,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意见》中“由文物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原则上应归口到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管理”的规定,被告负有对七眼桥烈士纪念塔依法履行保护管理的法定职责。镇宁县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1月22日公开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被告亦当庭表示服判。

判决生效后,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在七眼桥烈士纪念塔旁设置警示标识,并制定易地迁移保护方案逐级请示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3年9月投入26万元专项资金,将七眼桥烈士纪念塔整体迁往贵州省革命文物王若飞烈士陵园中集中管理保护。

【典型意义】

烈士纪念设施是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红色文化资源,而革命文物类的烈士纪念设施,因文物保护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交叉,可能存在“无人管”或者相互推诿的情形。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后仍未整改的,以“诉”的确认明确管护责任,推动此类烈士纪念设施归口管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整体迁移保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英雄烈士尊严。

7.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浚县象山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土地使用权证 保护级别评定 

【要旨】

针对烈士纪念设施因历史遗留问题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未划定保护级别、园内设施管护不力等问题,检察机关以具有统筹协调职能的县政府为监督对象,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使相关行政机关形成合力,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烈士纪念设施得到依法管理保护。

【基本案情】

河南省浚县象山烈士陵园位于屯子镇董场村西侧象山东麓,占地面积28.28亩,安葬着1578名烈士,是鹤壁市第二大烈士陵园、鹤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共党史教育基地。因土地使用权证长期未能办理,陵园的级别评定受限,致使修缮资金迟迟得不到批复,陵园内部设施陈旧、损毁严重亟待修缮。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2月1日,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鹤壁市院)在“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收到该线索,初步调查后,于同年12月4日立案。经实地勘查、调取书证等方式查明,浚县象山烈士陵园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系长达十余年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该县“三定”方案,烈士陵园管理职责原属民政部门,机构改革时划转至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因部门职能衔接不畅,办证手续不全,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多次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办证未果。土地使用权证是陵园级别评定的必要条件之一,影响修缮资金的审批。因陵园土地使用权证长久未办理,致使维修资金申请得不到批复,园内的部分基建设施损毁严重,展板陈旧、展馆漏水,部分花草树木枯死等,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鹤壁市院询问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人员,调取了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并两次组织浚县自然资源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专题座谈。座谈时各单位均表示因时间久远,原有建设用地规划、划拨等手续不齐,无法办理该处土地使用权证。鉴于以上情况,鹤壁市院认为该案涉及部门较多,由浚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更有利于推动公益损害问题整改。2023年12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管理条例》第四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条规定,鹤壁市院向浚县人民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督促明确部门职责,加快办理土地使用合法化手续;提升保护级别,落实资金保障,完善陵园设施,发挥红色资源传承作用。

浚县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列明证件办理所需材料、责任人和时限,定时督促进展。2024年1月10日,浚县象山烈士陵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办理问题顺利解决;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象山烈士陵园所需维修资金的请示》获批,专款46.5万元用于陵园修缮,陵园的设施更新、环境改善;在批复同意陵园升级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后,又积极申报评定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现已进入公示阶段。

浚县人民政府回复后,鹤壁市院持续跟进监督,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查看、座谈交流、共同评估整改效果,目前该陵园存在的土地使用合法化、陵园等级认定、资金保障、日常监管等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整体形象得到大幅提升,组织开展50余次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教育功能得以更好发挥。

【典型意义】

烈士纪念设施作为革命先辈精神谱系的历史见证,是弥足珍贵的红色资源。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精准确定监督对象,既解决了搁置多年的“办证难”问题,又从烈士陵园长远发挥褒扬烈士、教育后人作用出发,推动对烈士陵园保护级别的申报评定、专项资金批复等,以公益诉讼检察助力保护红色资源、守护红色信仰。

8.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真武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乡镇烈士纪念设施存在的日常管理不足、史料收集不完善、周边环境污染等问题,检察机关针对不同公益问题对具有监管职责的多个行政机关分别立案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同时,强化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烈士纪念设施全面系统保护。

【基本案情】

真武烈士陵园建于1980年,坐落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杨庄。该烈士陵园安葬着57名参加抗日斗争英勇牺牲的烈士,其中19名牺牲于杨庄战斗、38名牺牲于解放邵伯战斗。距离该烈士陵园20米处有一砂石厂,生产期间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车辆经过扬起大量灰尘,烈士陵园内生活垃圾散落,陈列的烈士史料不丰富,损害了瞻仰、悼念烈士的氛围和环境,影响了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宣传教育功能的发挥。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都区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区政协委员反映线索,真武烈士陵园附近环境较差,影响群众瞻仰革命烈士。

经初步调查,同年6月16日,江都区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同年6月20日,江都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真武烈士陵园及周边环境开展调查,发现存在烈士陵园陈列的烈士史料不丰富、文字介绍过于简单,不利于开展纪念教育活动;烈士陵园日常管理、清扫不及时,生活垃圾散落;案涉砂石厂成立于2016年,未批先建,生产中未采取防尘措施,导致扬尘污染严重损害陵园环境等公益损害问题。

同年6月30日,江都区院分别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真武镇政府和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强烈士陵园环境治理和史料收集、陈列工作;督促真武镇政府履行烈士纪念设施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日常管理,保持烈士陵园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督促生态环境局对案涉砂石厂未批先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江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生态环境局、真武镇政府联合成立工作组,共同治理真武烈士陵园缺乏管理和砂石厂扬尘污染等问题。江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专人开展烈士史料收集整理、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等工作,共收集“杨庄战斗”“高峰”“徐方恺”等烈士事迹史料近百件,进一步宣扬烈士英雄事迹。真武镇政府牵头与砂石厂商谈搬迁事宜,安排专人定期维护烈士陵园环境,加强日常管护。江都区生态环境局对砂石厂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于同年10月8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二万元。同年7月29日、8月25日、8月30日,江都区生态环境局、真武镇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先后向江都区院作出书面回复。同年12月,案涉砂石厂拆除全部生产设备,并办理注销手续。

2023年3月31日,江都区院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签《关于加强英烈保护和退役军人保障领域行政管理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的意见》,推动江都区宜陵镇、吴桥镇、大桥镇烈士纪念设施4处、零散烈士墓14处得到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公益诉讼案件从设施维修改造、环境整治、展陈宣传等多角度入手,实现全方位保护。针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存在的不同公益侵害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对具有监管职责的多个行政机关分别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职。检察机关强化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合力加强烈士陵园设施修缮、丰富史料陈列、优化环境治理,为群众营造良好的瞻仰、悼念英烈环境,以务实的履职担当保护红色资源、坚定红色信念。

9.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长征出发地旧址 散葬烈士墓 红军标语 整体保护

【要旨】

针对长征出发地旧址保护管理不善、红军烈士散葬墓保护不到位、红军长征标语被破坏等问题,检察机关运用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并持续跟进监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体保护。

【基本案情】

 江西赣州是红色故都,是原中央苏区的核心区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这里奠基,举世闻名的中央红军二万五千里长征从这里出发。近年来,因自然条件、城乡建设等原因,赣州辖区内瑞金市、于都县存在长征出发地旧址保护管理不善、红军烈士散葬墓保护不到位、红军长征标语被破坏等问题,瑞金市部分长征革命旧址存在破损坍塌、环境脏乱、杂物堆积等问题;于都县长征烈士散葬烈士墓、红军长征标语以及红军长征文物等受到自然和人为破坏,存在毁损、灭失风险,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为迎接中央红军长征出发90周年,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服务长征文化公园(赣州段)建设,推动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整体保护,组织瑞金市、于都县等检察院重点开展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保护法律监督活动。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瑞金市院)走访摸排辖区内17个乡镇127处红色旧址,发现“长征第一山”“长征第一桥”“长征第一站”等3处旧址保护不到位问题较为突出,于2023年8月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经调查查明:“长征第一桥”“长征第一站”旧址杂草丛生、瓦片破碎、房梁脱落等维护修缮管理缺失,旧址内的“毛泽东同志旧居”日常管护不到位,环境卫生保护措施缺位、部分墙体文物字迹毁损严重;“长征第一山”旧址景区范围内的古樟树树冠投影范围内地面违规硬化,严重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影响革命旧址周边环境和整体风貌。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于都县院)集中对23个乡镇122处革命旧居旧址、536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全面摸排,发现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存在毁损、灭失风险,遂于2023年5月立案。调查查明:于都县马安乡蒋志松等36名烈士(均为长征途中或长征前夕牺牲)合葬散葬烈士墓存在损毁、灭失风险;小溪乡红军长征标语修缮不规范、风化侵蚀严重,用红砖进行本体修复,破坏文物风格;长征渡口、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旧址等长征文物保护修缮不到位、展览陈列不规范。

针对调查查明的问题,瑞金市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等规定,于2023年8月先后向瑞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林业局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案涉革命旧址的修缮和保护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林业局对案涉“长征第一山”旧址周边的古树名木进行管理保护,整体保护革命旧址周边环境风貌;督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革命旧址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于都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等规定,于2023年6月向于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文化广电旅游局加强红色标语名录保护及长征文物保护修缮等工作,查处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等问题;督促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强散葬墓迁葬入园和修缮工作;督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长征文物旧址修缮和保护利用工作。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召开专题调度会研究整改措施并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瑞金市院推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长征第一桥”“长征第一站”等周边旧址及设施环境卫生全面整改,旧址内“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春耕生产运动赠旗大会会址”保护等级提档升级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对“毛泽东同志旧居”环境卫生及时进行清理,并强化日常管护。于都县院推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散葬烈士墓迁葬入园方案,启动第三批散葬烈士墓迁葬入园暨烈士纪念园提升改造项目,安排迁葬入园659个;于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旧址保留的历史信息,将修缮使用的现代材料更换,抢救性保护长征红色标语30余处,避免房屋坍塌、不规范修缮导致红色标语的毁损灭失;推动拆除长征前夕“毛泽东同志旧居”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违章建筑20余个3000余平方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长征渡口、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旧址等进行修缮保护,10余处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名录完成修缮,完善了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旧址等3处长征文物的展陈,建成开馆长征历史展馆1个。

针对“长征第一山”革命旧址古樟树生长环境保护问题,瑞金市林业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虽回复采纳并采取一定措施,但仍履职不到位。瑞金市院于2024年6月依法对市林业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诉的确认”推动相关单位进一步采取挖除硬化地面、修复原貌等措施,使案涉古樟树生长环境得到彻底改善。同时,瑞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争取资金100余万元,用于对“长征第一山”范围内旧址修缮保护。

为加强长效保护,瑞金市院与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会签《关于加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协作意见》,进一步深化对长征沿线重要会议遗址、纪念设施等跨区域协作保护利用,以法治方式破解长征沿线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利用难题。于都县院推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博物馆等单位联合印发《于都县业余文物保护员管理方案》,强化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日常管护,拓宽社会参与及保护修复资金来源渠道,推动争取800余万元修缮资金,用于修缮和展陈长征文物16处。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长征出发地旧址和烈士纪念设施是光辉长征历史和伟大长征精神的鲜活载体,是赓续红色基因、传承长征精神的生动教材。检察机关聚焦长征出发地旧址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修缮不到位等问题,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协同相关部门形成监督合力,凝聚保护共识。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通过跨区域协作、完善日常管护、拓宽社会参与等方式,一体促进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体保护、长效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杨阿敏  
校对|王雪涛
 审核|胡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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