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随着气候变化议题的呼声渐起,今年以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简称“欧盟碳市场”)价格持续走高,于7月1日再创新高至57.65欧元/吨(年初为24.58欧元/吨)。与此同时,我国试点碳市场的碳交易价格亦出现大幅攀升趋势。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为例,北京市碳排放配额(BEA)6月成交均价高达76.53元/吨(1月均价为44.93元/吨)。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在即,且配套政策预期不断: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将研究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生态环境部委托石化联合会开展石化、化工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的相关工作。欧盟碳市场作为我国建设碳市场的重要参照物,亦作为迄今为止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在发展繁荣的背后经历了哪些历程,又有哪些政策、商业等的支持,值得我们深入的挖掘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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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可持续发展金融前沿》2021年第6期碳中和专题,点击文末原文即可了解更多!
为抑制气候问题恶化,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即里约地球峰会)上,154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为明确履约目标,1997年12月的联合国大会上又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工业化发达国家所承担的减排责任,同时提出了3个服务于减排的国际间碳交易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 ,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允许控排主体在不同国际碳交易系统内交换碳排放单位。同一时期,从北欧政府开始欧盟各国陆续开征碳税,以抵补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劳动税收的下降。但由于一些国家出于保护行业竞争力的目的对能源密集型产业大量豁免,导致单一的碳税政策并未取得减排效果。2005年1月,欧盟开始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U ETS)。EU ETS不仅与CDM和JI无缝对接,而且通过更低的减排成本产生了更明显的碳减排效果。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运行原则是“总量管制与交易(Cap and Trade)”,即在政府层面规定碳排放量总额,然后向重点排放企业发放碳排放配额 (EUA),此为“一级市场”。每年末,控排企业必须上缴足额配额,否则将处以高额罚款(现为100欧元/吨),故配额的盈余单位与短缺单位之间可进行交易,此为“二级市场”。资料来源:EU ETS Handbook
从发展历程来看,欧盟自2005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实现了碳排放配额的自由交易和定价,并建立了监测、报告、核实(MRV)基础制度。总体而言,EU ETS的发展主要(将)经历四个阶段(详细如图)。其中,主要的政策迭代关键点有二:一是覆盖范围的扩大,包括覆盖国家、覆盖行业、覆盖温室气体等;二是配额总量的压缩,具体手段包括配额总量递减、分配方法从严、处罚金额递增、从免费到收费等。
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官网,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作者整理至2020年底,EU ETS累计交易总额达到2010亿欧元(同期我国累计76.8亿人民币),占全球碳交易总量约90%。仅就2020年一年,EU ETS碳配额交易量达81亿吨,超2019年20%。此外,EU ETS覆盖欧盟各国累计1.1万台的碳排装置,并在2005 至2019年间减少碳排放量近40%。可以说,欧盟碳市场正呈现出量价齐升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可能仅是一个开始。欧盟的碳排放目标是到2030年将碳排放量减少55% (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且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而EU ETS将在这一目标中发挥关键作用。也就是说,碳排放配额的持续收紧会继续导致碳价高企,到2021年底甚至有人预测可达110欧元/吨。但为了欧盟碳市场的稳定发展,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预计将平均价格稳定在40欧元/吨上下。目前,EU ETS主要交易中心有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和洲际交易所(ICE)。EEX成立于2002年,是欧洲最主要的能源交易所,目前承接100%的EU ETS拍卖量,且除碳排放配额(EUA)外还提供电力、天然气以及货运、农产品等的合约交易服务,致力于打造成服务全球范围的能源和商品交易所。ICE是美国第二大期货交易所,于2010年收购了欧洲气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ECX),而ECX原是全球最活跃的碳期货交易市场。
2005年4月,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在推出碳排放现货的同时推出了远期、期货、期权产品等衍生品(部分期货品种更早)。在现货市场中,控排企业可以根据碳配额(EUA)的盈余或短缺情况直接在碳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或在场外直接与交易对手进行买卖。其中,场内交易时以交易所内标准化合约报价为准,场外交易时价格通常由交易双方谈判决定。由于碳配额发放和交割履约之间存在时间差,控排企业天然具有套期保值、风险对冲等衍生品需求。然而,与现货相比,碳期货、碳远期等金融衍生品的优势体现在:其一价格发现功能,可以通过揭示市场对基础资产交易价格的预期而降低碳价的波动,且为碳现货初次定价提供依据;其二提高市场流动性,2015年EU ETS 市场期货成交量曾超过现货成交量30倍;其三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参与交易的主体并不限于控排企业,也包括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等。从交易标的的角度来说,除碳配额(EUA)外,2012年航空业被纳入控排企业后新增了EUAA(航空业碳配额),而CER(抵消机制中CDM碳配额)和ERU(抵消机制中JI碳配额)从第三阶段(2013-2020年)开始需兑换为EUA后方可进行交易。以此为基础,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与碳现货市场的发展相辅相成。目前,碳市场中衍生品除期货、期权外,还包括碳远期、掉期、互换、价差、碳指数等,另有碳保理等结构化产品。欧盟碳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分为供给方、需求方和中间商三类。供给方、需求方即碳配额的盈余者、短缺者,以能源企业和工业企业等EU ETS下的控排企业为主。但为了确保碳市场的流动性,金融机构(如银行、投资公司等)作为中间商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此外,一级市场拍卖平台、二级市场交易所以及清算机构、结算机构等均为碳市场的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服务和支持。据Carbon Market Data统计,2019年欧盟碳市场中的三大碳排企业/碳配额需求方是RWE、EPH 和PGE(排序同2018年,均包含持股公司),详细如下:图表:EU ETS 2019年三大碳配额需求企业 (Mt CO2)
资料来源:EU ETS Company Rankings 2019,作者整理
需要指出的是,RWE既是德国的第一大传统能源公司,也是第一大可再生能源公司,其2019年较上年同期下降高达19Mt CO2。此外,EPH由于并购燃煤电站碳排降幅仅4%,PGE作为获过渡性碳配额最多的公司也下降近10 Mt CO2。与能源公司相反,欧洲的钢铁企业成为了最主要的碳配额供给方:图表:EU ETS 2019年三大碳配额供给企业 (Mt CO2)
资料来源:EU ETS Company Rankings 2019,作者整理
在上述行业龙头企业以外,EU ETS所覆盖的控排企业中占据更大比例的其实是中小企业。而这些企业参与碳市场的方式一般更多依赖于代理机构,即以银行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的中间商。在场内交易中,中间商凭借其专业性帮助买卖双方寻求最佳交易时机和价格;在场外交易中,中间商为供求双方牵线搭桥,帮助双方达成交易。资料来源: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 data viewer金融机构的参与活跃了碳交易市场,也推动了碳金融产品的设计和碳金融服务的发展。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的形式既包括提供金融中介服务,也包括直接参与碳交易。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八种。资料来源:SCCER CREST,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nergy Economics,申万宏源研究(一) 总量管制与交易(Cap and Trade)对于以减排为目的的碳交易而言,总量(Cap)的设定相当于是对碳排放设置一个上限。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设置愈发严格的上限值,可以根据碳中和的长远目标倒推出一个合适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交易(Trade)是为了实现减排政策的市场化手段。将减排责任与义务下沉到市场主体后,以碳交易作为激励措施,可以将减排成效与公司的成本效益紧密相连。目前来看,EU ETS正经历免费配额比例的逐步缩小和配额拍卖比例的逐渐扩大。而仅就免费配额机制而言,也经历了由“历史法”向“行业基准法”的转变。在“历史法”下,会员国的免费配额根据历史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发放,但部分企业为了长期上能获取更多配额可能会采取短期内制造高排放的情形,导致政策意图被扭曲;在“行业基准法”下,“基准方法”(benchmarking approach)被用来决定如何发放免费配额,而行业比较下低效、高碳排设备获得的免费限额将远少于其实际生产的排放量,这就促进了各行业设备的迭代更新。EU ETS不仅是一个因总量管制与交易机制而存在的市场,还可以被视作一个基准-信用系统(baseline-and-credit)。基准(baseline)的设定确保了企业减排行为的可测性,并构筑了从现状通往未来的桥梁。当企业的实际排放量低于基准,两者之间的差额不仅代表了企业排放量的减少,还使其有资格获得信用(credit)。EU ETS一级市场的定价经历了从免费向收费(拍卖形式)的过渡,二级市场则根据一级市场中配额发放情况与供求关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履约时点等多种因素而形成市场化价格。可见,无论在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除免费配额外EU ETS中的各个碳权流动环节都不存在市场化机制以外的行政干预。政府通过免费或者拍卖的方式将配额发放给控排企业后,当配额不足以抵消其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时,企业可通过在一级市场拍卖或二级市场购买需要的配额。早期实施这一政策的目的是支持发展中国家(CER主要来源国)的新能源产业发展。但是,过度抵消会导致碳市场失去推动企业减碳的动力,故需要对抵消比例进行限制。同时,也需要对能够用于抵消行为的来源进行约束,例如在新能源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转向要求将造林或再造林项目(即碳汇)纳入EU ETS交易体系。惩罚机制是确定企业服从碳交易制度安排的基本保障,并且只有当惩罚金额高于碳配额的购买价格时才有效。那么,随着碳配额价格的持续走高,就需要使惩罚金额同样具备动态调整机制。碳配额上限的调低、惩罚力度的加大以及覆盖范围的扩张……最终都会在交易规模和交易价格的变化中得到体现。(六) 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arket Stability Reserve)监管部门虽然无法直接干预碳价,但为了避免碳价的剧烈波动,欧盟委员会自2019年开始实施市场稳定储备机制。政策出台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处置曾因市场配额过剩而在2014-2016年间搁置的9亿吨配额(亦称“拍卖量后置”),另一方面也在于通过调整待拍卖配额提高系统对重大冲击的抵御能力。以德国为例,德国按照环境部、联邦环保署和排放贸易管理局的三级体制对EU ETS进行管理,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MRV(Monitoring、Reporting、Verification,监测-报告-核查)监管模式,并立法要求拥有装置的企业每年要编制“监测计划”和“年度排放报告”。监测环节需编制企业年度减排计划,包括减排计划的设施名称和数量、排放的气体种类和排放量、检测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以及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组织框架;报告环节是对监测计划落实情况的反映,企业根据监测计划对装置的减排量进行检测,并起草年度排放报告,提交给排放贸易局;核查环节是由专家组成的独立第三方审核排放贸易局提交的年度报告,要求企业对年度报告中存在的疑点进行解释,否则需对装置进行重新检测。MRV流程完毕后,企业即可进行碳配额履约。其后,排放贸易局又会对企业出售的配额证书进行检查,对错误或不完整的出售行为以及超额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资料来源:学习借鉴EU_ETS经验与建设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欧洲三国访谈录值得注意的是,德国MRV体系的监管并非以企业为核心,而是以“装置”为核心。同类型、同规模装置的碳排放具有相似标准,故同类型的装置生产一定数量产品所产生的碳排放也基本固定。所以即使欧盟没有大规模推广实测(利用仪器设备进行CO2测量),这种基于装置产量和装置排放标准的自下而上的碳核算方式也依然是较为精准的。从EU ETS的发展历程来看,欧盟碳税的出现要早于碳排放权交易,经历了由单一的碳税政策向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并行的复合政策转化。实际上,碳税和碳排放交易权分别是为抑制碳排放而设定的固定价格(碳税)和固定数量(碳排放权交易)两种政策。此外,欧盟将于2023年开始征收的碳边境调节税,将与碳税和碳交易共同构成EU ETS的三大支柱体系。目前,欧盟国家的减排政策以碳排放权交易为主,碳税为辅,且碳税政策的调整需与排放权交易相协调。具体来说,碳税一方面可以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行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可以补充碳排放权交易的管控范围,进而发挥两种政策的协调互补作用。欧盟碳市场参与主体中有众多金融机构,除银行和投资公司以外,还有一类就是政府主导的碳基金。实际上,碳基金主要有三类:一是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发起的碳基金;二是各国政府发起设立的碳基金,如英国碳基金、德国碳基金、丹麦碳基金等;三是政府和企业共同设立的碳基金,如欧洲碳基金、由世界银行管理的伞型碳基金等。碳基金致力于在全球范围购买碳信用或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经过一段时期后给予投资者碳信用或现金回报,以帮助改善全球气候变暖。自2005年EU ETS启动开始,其碳价由于政策的更迭而经历了数轮的跌宕起伏,亦如多年来不断处于改革状态的中国资本市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总量管制与交易”的大原则下,欧盟碳市场对其经济社会低碳转型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可以预见,我国全国性碳市场的推出与运转也必然会经历小步快跑式的改革与迭代,但在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下,我国碳市场的发展繁荣虽长路漫漫却依然可期。【参考文献】[1]Carbon Market Data (2019): EU ETS Company Rankings[2]Liss F. (2018): Blockchain and the EU ETS: An architecture and a prototype of a decentralized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based on smart contracts.[3]Kalaitzoglou I , Ibrahim B M. (2013): Trading patterns in the European carbon market: The role of trading intensity and OTC transactions[J]. Quarterly Review of Economics & Finance.[4]Wissema W , Dellink R. (2009): AGE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a carbon energy tax on the Irish economy[J]. Ecological Economics.[5]European Union (2019): Market Stability Reserve.[6]European Union (2021):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icap.[7]Refinitiv (2021): Carbon Market Year in Review 2020.[8]Sam M. (2021): Why the world’s largest carbon market is experiencing a boom like never before.[9]European Commission(2015):EU ETS Handbook[10]World Bank (2021):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1.[11]陈志斌,林立身. (2021): 全球碳市场建设历程回顾与展望[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2]高莹, 郭琨. (2012): 全球碳交易市场格局及其价格特征——以欧洲气候交易体系为例[J]. 国际金融研究.[13]刘英, 张征, 王震. (2010): 国际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发展与启示[J]. 新金融.[14]深圳碳交易考察团, 刘洪涛. (2013): 学习借鉴EU—ETS经验与建设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欧洲三国访谈录[J]. 开放导报.[15]国信证券 (2021): 构建碳交易:从交易体系到金融生态.[16]华西证券 (2021): 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前世今生,中国可汲取的教训与面临的挑战.[17]华西证券 (2021):他山之石:中国碳交易市场展望与林业碳汇前景解析——轻工碳中和系列专题.[18]申万宏源 (2021): 欧洲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研究.[19]兴业研究(2016):兴业研究绿色金融报告:碳金融衍生品的意义和发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