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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明传[2024]173号:1月1日起,未用示范文本提交起诉状,部分法院将不予立案
法明传[2024]173号:1月1日起,未用示范文本提交起诉状,部分法院将不予立案
法明传[2024]173号:关于加快推进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附下载链接)
2025.1.1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进应用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附下载链接)
法明传[2024]173号:1月1日起,未用示范文本提交起诉状,部分法院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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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突然跳车后摔死,同车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
侠客剑
2023-12-15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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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曲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2001年8月至今任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定龙线中队副中队长。2012年6月17日到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当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曲阳县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刘某甲。2009年8月至今任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定龙线中队中队长。2012年6月18日到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当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曲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庞会鹏、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2012年11月22日曲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同年12月21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日晚9点5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带领李某丙等五人在辛庄收费站执勤时,曲阳县文德镇牛堡内村牛某驾驶牌照为京P×××××汽车路过辛庄收费站,在对牛某甲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牛某乙上有酒味,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告人刘某甲请示,刘某甲指示,带其到县第三医院做乙醇含量检验。在送牛某去医院时,被告人张某甲安排李某丙开车,自己和牛某坐到后排,未对牛某的安全防护工作做任何安排。当行至东旺乡大盖都村村西时,牛某打开车门跳车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曲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二被告人就赔偿事宜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牛某雄、王某娜、牛某红、王某明、牛某英、李某丙、田某、陈某华、张某保、李某晨、崔某、刘某聪、唐某、齐某、付某、苏某宾、王某、张某九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曲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曲阳县公安局证明、曲阳县牛堡内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牛某家属对牛某尸检的意见、京P×××××车辆信息、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重症护理记录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某关于印发《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协议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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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未按《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在查处酒驾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玉红
审 判 员 王 征
人民陪审员 董庆芝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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