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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明传[2024]173号:1月1日起,未用示范文本提交起诉状,部分法院将不予立案
法明传[2024]173号:1月1日起,未用示范文本提交起诉状,部分法院将不予立案
法明传[2024]173号:关于加快推进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附下载链接)
2025.1.1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进应用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附下载链接)
法明传[2024]173号:1月1日起,未用示范文本提交起诉状,部分法院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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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路遇打架及时劝阻、呼叫支援,还抓获凶手,被判玩忽职守罪
侠客剑
2023-12-15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
都在
阅读“侠客剑”
梁璟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书
(2018)川0184刑初661号
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璟,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崇州市公安局民警,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崇州市。2018年9月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8]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璟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璟是崇州市公安局街子派出所社区民警。2018年7月17日,梁璟值班。当晚20时许,梁璟应朋友邀约到街子镇某KTV见面,梁璟向带班领导请假并获准。21时许梁璟驾车到达KTV门口,得知罗某(当晚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与吴某、杨某(当晚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发生纠纷,梁璟遂规劝罗某回家,并打电话让人将罗某劝走。因罗某未离去,梁璟继续在现场观察情况。21时24分许,杨某持木棒来到现场寻找罗某,从梁璟身旁经过时,梁璟用语言进行制止,并拨打值班电话请求支援。罗某持匕首与杨某、冷某发生打斗,梁璟持手机进行录像,未上前表明身份对双方进行制止。罗某刺倒冷某后,继续持刀追刺杨某,把杨某刺倒在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梁璟拨打急救电话后,将便装换成警服,在群众的协助下将罗某抓获,交给赶到现场的民警。当晚发生的斗殴致冷某死亡,杨某受伤。崇州市公安局对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杨某、吴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有崇州市监察委员会《案件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询问通知书》,被告人梁璟身份材料,罗某涉嫌故意伤害,杨某、吴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相关证据材料,现场监控视频,证人孙某、胡某、吴某1、程某、吴某2、牟某、刘某、廖某、兰某1、樊某、兰某2等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罗某、杨某的供述,被告人梁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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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璟身为公安民警,遇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斗殴事件时,未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致一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玩忽职守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璟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璟在斗殴发生前有化解纠纷的行为,斗殴过程中有口头制止,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璟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璟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澍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胡又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向英菊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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