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值班时打牌耽误出警,被诉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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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7〕6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72********,湖南衡南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现任衡南县公安局**大队**中队**中队长,三级警督,住衡阳市石鼓区**路**号**单元**室。因2014年2月18日接到宝盖镇发生的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甲)的报警后,未及时安排出警,被衡南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停止执行副中队长职务15天,被衡南县监察局驻县公安局监察室行政记过处分,并建议免去副中队长职务。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5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12月15日移送审查不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2017年3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月23日退回本院反渎职侵权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于2017年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不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阳中队的值班制度,2014年2月17日9点到2014年2月19日9点是被告人陈某甲所带的组值主班,组员包括周某甲(干警)、陶某某(干警)、周某乙(协警)、陈某乙(协警),值主班的人员负责值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接出警等工作。向阳中队的管辖范围包括向阳镇、宝盖镇等七个半乡镇。
2014年2月18日下午6点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向阳中队长陶某丙、衡南县司法局矫正局局长贺某某、县司法局工会主席欧某某、陶某某、周某乙等人在向阳中队食堂吃晚饭。被告人陈某甲、周某丙、贺某某、欧某某一起喝了一瓶白酒。饭后8点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陶某丙、贺某某、欧某某到**队**楼休息室打扑克牌(三打哈、赌注10元起步)。
当晚8点30分,被害人王某甲从衡南县宝盖中学下晚自习后沿S316公路从西往东返回其父王某某、母胡某某在**镇**村**组**村接壤)所租的陪读房。王某先到在租房对面小商店烤火聊天的胡某某那里拿了租房钥匙,再穿过S316公路到租房洗脸洗脚。21点左右,被害人王某甲在再次穿过S316公路时被汽车撞倒在地,随后被驾驶银灰色斯巴鲁轿车途经该路段的廖青林、廖军艳发现,廖某某联系了他的朋友刘某某(盐合村支书)到现场了解情况。刘某某到现场后,发现倒在地上的被害人王某甲,在其大声呼喊后,胡某某、刘某某(旁边家具店老板)等人从小商店里到了被害人王某甲倒地的位置。
当晚9点10分左右,刘某某用他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接警员张某某说伤者是个学生,请求尽快出警。110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把报警电话转到向阳中队,并指示向阳中队出警。期间,刘某某用她的手机(绑定固定电话)向110报警以及打向阳中队值班电话报警。协警周某乙在值班室接警后,到二楼休息室向正在打牌的被告人陈某甲汇报警情,陈某甲了解该起交通事故的情况后未及时安排出警,而是继续打牌到当晚10点左右回宿舍睡觉。因为报警后一直未等到交通警察到现场,刘某某等人帮忙喊出租车把被害人王某甲送到衡阳市四一五医院(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抢救。当晚,多人打110电话催促出警,110指挥中心接警员张楚培还联系了衡南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请大队长督促向阳中队出警。但向阳中队在2月18日晚接警后一直未出警,而是在2月19日早上出警,上午10点左右才到达事故现场。被告人陈某甲为掩盖未及时出警的责任,安排周某甲篡改了该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的时间。被害人王某甲因抢救无效于2014年2月22日凌晨3点死亡。
因为向阳中队多次接到报警后未及时安排出警,现场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该案一直未能破案,被害人王某甲的家属多次到衡南县公安局、衡南县政府、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政府、湖南省政府等单位上访;宝盖当地关于肇事者是宝盖镇镇政府主要领导的匿名举报信、不实传闻也四处传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平息被害人家属的上访,衡南县政法委牵头、衡南县交通警察大队、宝盖镇政府等单位与被害人王某甲家属多次协商,于2014年7月10日与王某甲父亲王某乙签订《救助协议书》,救助金额为15.8万元,并承诺为被害人父母王某乙、胡某某按最高级别享受低保待遇,该低保不占村指标,除政策取消外终生享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衡南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本、匿名举报信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向阳中队副中队长,是当天的值班领导,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文件规定在值班期间喝酒、打牌,在接到宝盖上述交通事故报警后,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等文件的规定,未及时安排出警,同时违反处理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应及时上报的相关规定,是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直未能破案的原因之一;因未能破案,导致家属四处上访、宝盖当地不实的传闻传得沸沸扬扬,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明
二○一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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