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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视居住不认真,民警被诉玩忽职守罪

侠客剑 2023-12-15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219******3510,汉族,大专文化,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住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华富世家秀水苑20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3日,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侦查办理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孙某某贩卖毒品案,在实施抓捕时,韩某某为逃避抓捕跳楼摔伤,因其需住院治疗,于2016年8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其出院于2016年9月20日被监视居住,并由被告人马某某负责执行;在执行监管期间,马某某仅按照取保候审的要求对韩某某进行监管,且在明知韩某某身体恢复且多次离开监视居住场所的情况下,未及时对其进行收押,致使韩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新罪被河南省汤阴县公安局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郭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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