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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明传[2024]173号:1月1日起,未用示范文本提交起诉状,部分法院将不予立案
法明传[2024]173号:1月1日起,未用示范文本提交起诉状,部分法院将不予立案
法明传[2024]173号:关于加快推进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附下载链接)
2025.1.1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进应用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附下载链接)
法明传[2024]173号:1月1日起,未用示范文本提交起诉状,部分法院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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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民警被假检材骗,被判玩忽职守罪
侠客剑
2023-12-15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
都在
阅读“侠客剑”
窦xx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7)冀1026刑初371号
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xx,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副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xx玩忽职守一案,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田某2江因与刘某1发生冲突受伤。当日,大城县公安局北位乡派出所委托大城县刑事科学技术室进行伤情鉴定。2015年3月4日,时任大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副主任的被告人窦xx违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等文件相关规定,直接从案件当事人田某1(因犯诬告陷害罪已被判刑)手中接收了伪造的检材,并依据该检材作出田某2江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实为轻微伤)。该鉴定导致案件相关人员刘某1被错误羁押8个多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窦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窦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田某1、孙某、吴某1、吴某2等人的证言,大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田某2江的损伤程度鉴定书,大城县公安局、大城县人民检察院相关法律文书等书证,到案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窦xx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窦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田某2江与刘某1因错车发生殴斗,田某2江受伤。当日,大城县公安局北位乡派出所受理此案,并委托大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对田某2江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15年3月5日,时任大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副主任的被告人窦xx,违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等文件相关规定,直接从案件当事人田某2江的父亲田某1(因犯诬告陷害罪已被判刑)手中接收了伪造的检材,并依据该检材将田某2江实为轻微伤的伤情做出了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该鉴定导致案件当事人刘某1被错误羁押8个多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窦xx主动到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违规接收检材作出错误鉴定意见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田某2江证言证实,2015年2月26日中午,在大城县北蔡村路口,其与刘某1因错车发生口角,后互相厮打。
2、刘某1证言证实,2015年2月26日中午,在大城县北蔡村路口,其与田某2江因错车发生口角,后互相厮打。
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委派办理案件的人员送检;第二十四条第(四)项,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应核对检材、样本的名称、数量和状态,以及检材和样本的来源、采集和包装方法等。
4、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窦xx具有法医类检验鉴定资格。
5、大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窦xx警察证证实,窦xx在大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工作,2005年12月任刑事科学技术室副主任。
6、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委托表证实,2015年2月26日,大城县公安局北位派出所委托大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田某2江作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7、大城县公安局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调取,2015年3月3日张圣池出具的田某2江诊断证明书证实,田某2江鼻骨右支骨折,鼻背部软组织肿胀。
8、大城县公安局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调取,2015年3月1日程悦出具的田某2江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证实,田某2江鼻骨右支骨折,鼻背部软组织肿胀。
9、大城县公安局在大城县刑事科学技术室调取,2015年3月3日张圣池出具的田某2江诊断证明书证实,田某2江鼻骨双侧骨折,鼻背部软组织肿胀。
10、大城县公安局在大城县刑事科学技术室调取,2015年3月1日程悦出具的田某2江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证实,鼻骨左右支骨折,鼻背部软组织肿胀。
11、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放射科医生程悦证言证实,通过查阅2015年2月28日田某2江在天津一中心医院电脑记录的田某2江CT记录和诊断报告,田某2江鼻骨右支骨折,左侧鼻骨没有受伤。公安民警给其出示的诊断报告,不是其科室出具,格式不一样,医生签名也不是其本人所签。
12、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耳鼻喉科医生张圣池证言证实,公安民警给其出示的田某2江的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上的字不是其所写,其科室的医生开具证明都是签自己的名字,不会用其名字签名。
13、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廊(公)鉴字[2015]2492号印章检验报告证实,2015年3月3日田某2江诊断证明书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印章印文、2015年3月1日田某2江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上“放射学检查诊断结果相互认可专用章天津市放射质控中心认定”的印章印文(检材),与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提供的“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放射学检查诊断结果相互认可专用章天津市放射质控中心认定”真章某(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1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大城县第二医院工作。田某1要求其将田某2江的医院检查材料弄成构成轻伤材料,田某1给了其几千元钱。其便伪造了天津第一中心医院给田某2江出具的诊断证明、CT报告单和门诊病历,将上述检查材料中田某2江单侧鼻骨骨折改为双侧鼻骨骨折,其自己签上了天津第一中心医院原来医生的名字,盖上了私刻的天津第一中心医院有关科室的印章。其将改后的材料交给了田某1,将天津检查的真的诊断证明和CT片报告单撕碎连同假章扔进了垃圾筒。
15、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其让孙某看了天津第一中心医院田某2江的CT片、CT片报告单和诊断证明,孙某说不够轻伤,其让孙某想想办法,孙某让其给2000元钱把材料放下不用管了,其给了孙某2000元钱,后来又给了孙某2000元钱。后其把孙某给其的CT报告单、CT片、诊断证明给了法医窦xx。其不知道孙某怎么弄来的假的CT报告单、诊断证明等。
16、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窦xx的供述证实,2015年其出具了一份错误的法医鉴定,造成当事人错误羁押,其心理压力很大,经局领导和同事劝导,其认为应该主动到检察机关把事情说清楚,争取宽大处理,2016年11月22日由其中心主任邱某陪同到文安县检察院说明问题。
2015年2月底的一天,其在法医门诊上班时,伤者田某2江及其父亲拿着北位派出所的委托鉴定书和大城县二医院的CT片、CT报告到法医门诊,述说田某2江鼻骨骨折,要求作法医鉴定,并说要去外面医院检查。2015年3月4日,田某2江的父亲到法医门诊,交给了其天津第一中心医院田某2江的诊断证明、CT报告、CT片、门诊病历;大城二医院的诊断证明、CT片、病历等检材。大城第二医院的CT片子和报告是左侧鼻骨似不连续,疑似骨折,建议3维重建,因为有了天津第一中心医院的诊断报告、CT报告,其认为是双侧鼻骨骨折,其和法医门诊另一名法医程某研究后,出具了田某2江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书。2015年3月10日,北位派出所吴某1到法医门诊领取了鉴定文书。按照规定,法医只能接收办案部门交的检材,其没有按照鉴定程序要求,接收了来源不符合规定的检材。
17、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大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工作。伤情鉴定程序是,办案单位对其科室开具委托鉴定书,为保证检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办案单位带伤者和病历等材料一起到其科室,其科室负责检验、拍照固定伤情,最后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鉴定人签字出具鉴定意见。2015年2月,其技术室法医窦xx接受北位派出所委托,对田某2江进行伤情鉴定,窦xx受理的鉴定和接收的检材。其审核了检材和窦xx沟通后,由窦xx制作,其和窦xx共同签名,出具了田某2江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书。
18、北位派出所民警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6日下午,刘某1与田某2江打架案件发生后,其陪同田某2江到大城县二医院做的检查,当时拍了CT片,大夫说是一侧鼻骨骨折。田某2江在大城县二医院检查完之后,应伤者要求,其派出所给大城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委托鉴定书,其交给田某2江的家属转交大城县法医门诊。后其联系田某2江一起去法医门诊验伤,田某2江说已经去了法医门诊,此情况在法医窦xx处也得到核实。田某2江的鉴定结果是轻伤二级,鉴定依据的病历材料是当事人自己提供给的法医。2015年5月,刘佳故意伤害案移送大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10月,该案由大城县法院退回大城县检察院,大城县检察院退回北位派出所,要求调取田某2江所有病例材料,重新鉴定。其和吴某2到天津一中心调取病例等证据,发现田某2江提供给法医的CT报告、诊断证明系伪造。2015年11月,刘某1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6年3月,根据田某2江新的鉴定意见,对刘某1故意伤害案予以撤案。本案造成刘某1被羁押8个多月,以及由羁押造成的一系列后果,包括刘某2上访、国家赔偿等。
19、北位派出所所长李某、副所长吴某2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吴某1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
20、大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大公(法检)字(2015)1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2015年3月5日,大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根据田某1提供的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田某2江的鼻骨CT片、鼻骨CT片报告单、诊断证明,对田某2江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21、大城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证实,大城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10日对田某2江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15年3月10日刘某1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刘某1被逮捕,2015年5月18日,刘佳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移送大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2、大城县第二医院2015年2月27日田某2江CT检查报告单证实,田某2江左侧鼻骨骨质似不连续,建议必要时三维重建详查。
23、大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2016年3月8日关于田某2江的损伤情况说明证实,根据2015年2月26日大城县第二医院田某2江的鼻骨CT片及报告单、2015年5月26日北京武警总医院CT片及报告单,田某2江的损伤属轻微伤。
24、大城县公安局撤回案件申请书、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证实,大城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13日将刘某1故意伤害案撤回。
25、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大城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2015年11月12日,大城县公安局决定对刘某1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刘某1被释放。
26、大城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证实,2016年3月9日,大城县公安局撤销田某2江被故意伤害案。
27、大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5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12月30日,田某1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8、2016年11月22日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大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担任主任职务,今天陪其科室法医窦xx来文安县检察院投案自首。
29、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窦xx到案说明证实,2016年11月22日,窦xx在其单位领导邱某陪同下到文安县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此前未就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对其进行过讯问(询问)。
30、户籍证明信证实,窦xx出生于1966年5月18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窦xx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窦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李文海
审判员 李双来
审判员 吴小桥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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