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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交通事故后,多名交警被判刑,不组织学习也是判刑理由

侠客剑 2023-12-15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

雪继锋,王站普,王耀军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陕0926刑初5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站普,男,1974年4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车驾管三中队中队长(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2017年8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松奎,河南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耀军,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专科,案发前系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民警,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2017年8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火花,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站普、王耀军玩忽职守一案,由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站普、王耀军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日、2018年5月30日、2018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远婷、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站普及辩护人李松奎、被告人王耀军及辩护人程火花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于2018年5月9日建议法庭恢复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站普在担任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中队长期间,负责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全面工作,未严格依照《车管中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职责》的规定,安排对辖区客运企业车辆GPS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对2017年以来通过GPS抽查发现的疲劳驾驶信息,只部分向企业进行抄告,对企业整改情况也未进行有效监督;对GPS超速、疲劳驾驶等报警信息未向有执法权的交警部门抄告并协调依法进行处理;对长期在本辖区从事客货运输的异地车辆和驾驶人,未建立台账纳入本地日常教育管理,未与车辆登记地、驾驶证核发地建立信息通报、转递和查处机制;未按规定每季度组织辖区内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开展学习教育,而是在每月组织召开的企业安全例会上要求企业对驾驶员进行培训;2.8事故车辆所属客运公司为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辖区,事故发生后,未主动向企业了解情况,未认真分析原因,也未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
被告人王耀军在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工作期间,负责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一、六、八、十二分公司的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未严格依照《车管中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职责》,对上述分管企业的重点车辆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对所辖区重点车辆驾驶人开展安全教育;未就所分管企业的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提出加强管理的相关建议和整改措施;在出席2.8事故现场后,仅通过手机微信给中队长王站普发了照片,未详细了解情况,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对分管企业的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未开展有针对性地安全隐患排查;在对分管企业的重点车辆进行月检、季某某过程中,长期收受分管公司财物,既没有临车检查,也未与驾驶人见面,致使此项工作流于形式,自2014年以来,仅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每月给王耀军现金200元,不定期给其私家车加油,共计10856元。
被告人王站普、王耀军未严格按照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辖区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不断发生,且得不到有效遏制,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17年8月10日23时许,辖区XX号客车在从成都返回洛阳途中,因超速和疲劳驾驶等原因,在XX公路XX段XX号隧道南口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7人死亡,12人受伤。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站普、王耀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全面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致使辖区重点车辆驾驶人和安全生产经营等监管工作未落到实处,最终发生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站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他犯玩忽职守罪无事实根据,他在工作中尽到了职责,发生8.10特大交通事故不是他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所致,其辩解理由是:1、对于GPS平台中抽查的违法行为,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向企业进行了抄告,要求企业整改,企业也进行了整改,他尽到了职责。2、2017年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每个月都组织企业召开了安全例会,有会议本佐证,由企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教育,安全学习教育方面他尽到了职责。3、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文件、会议精神他均向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工作人员和企业进行了传达,他也常到企业进行检查,已尽其所能履行了职责。8.10事故的发生同他工作中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宣告无罪。
辩护人李松奎的辩护意见是:1、《车管中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职责》来源于2003年河南交警XX队源头化管理,后来的(2011)218号文件对源头化管理内容延续下来。而《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于2012年出台。因此(2011)218号文件出台在前,《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在后,218号文件具有局限性、不可操作性,其中的异地车辆管理更与法定属地管辖原则相悖。《车管中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职责》不能作为追究被告人王站普刑事责任的依据。2、两部一局2016年第55号文件只是规定GPS数据“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洛阳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交警队根据GPS抽查发现的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被告人王站普对洛阳交警支队移交的违法行为向企业发送了整改意见书,也收到了企业的反馈信息,履行了自己的职责。3、GPS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行为数据存在误报、错报现象,据此进行处罚存在办理错案的风险,被告人王站普对GPS发现的违法行为已进行了适当处理。4、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工作人员少,辖区驾驶人有3600余人,规定每季度进行学习教育不具有可操作性。5、被告人在2017年2月的安全例会上通报了2.8事故,向企业安全经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尽到了职责。6、8.10事故驾驶员系王某甲,属四川成都公司司机,被告人没有权限对其进行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站普犯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宣告无罪。
被告人王耀军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予以否认。其辩解意见是:1、月检、季某某是企业安全科对车辆进行检查,安全员和企业主管安全的经理签字后,他才盖的章某某,他所做的属监督服务工作。2、GPS信息收集、报送、处理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安排他做,不是他职责范围。3、对驾驶人教育培训和异地车辆的管理也不是他职责范围。4、重点车辆管理副组长的岗位他也不清楚。更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宣告无罪。
被告人王耀军的辩护人程火花的辩护意见是:1、关于GPS问题,一是GPS数据存在误报问题,数据不准确;二是即使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或其上级发现GPS数据中车辆有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抄告企业,要求企业处罚后反馈信息,就已尽到了职责。再次,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要遵循公开公正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等八大原则,仅依照GPS数据是不能做出处罚决定的。2、月检、季某某是指监督企业对车辆进行月检季某某,被告人王耀军监督企业月检季某某后,在企业安检员、安全副经理签字后盖月检季某某盖,尽到了职责,2015年洛阳交XX队XX队长指派被告人王耀军负责洛阳交运集团一、六、八、十二分公司月检季某某工作时,并没有要求临车检查和与驾驶员见面。3、月检、季某某对客运车辆来说主要是检查车辆的制动器、喇叭、后视镜、转向器、刮雨器、灯光,8.10事故原因是超速和疲劳驾驶,与月检季某某项目没有关系,所以8.10事故与被告人王耀军负责的月检季某某工作没有因果关系。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耀军未对GPS信息收集、分析,并督促整改;未对安全隐患排查;未进行安全教育;未对2.8事故原因分析等,是基于XX小组XX组长之责。但王耀军的副组长没有组织任命、没有开会宣布、没有备案,仅是一个牌子而已,因此,不能以此认定王耀军应履行重点车辆和驾驶人领导小组副组长之责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理查明: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管理辖区为洛阳市西工区。被告人王站普自2011年7月担任洛阳交XX队XX队长,负责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全面工作。被告人王耀军为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民警,负责洛运集团总公司一、六、八、十二分公司的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2011年8月,洛阳市交警支队客货运源头管理办公室根据河南省公安交警XX队豫公交办(2011)218号文件《切实加强客货运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认真落实客货运企业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车管中队长职责》和《车管中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职责》,车管中队长的具体职责是:认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车驾管业务知识,经常开展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大家思想道德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窗口单位和车驾管业务工作纪律,防止各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针对源头管理和车驾管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合理调整工作岗位,提高工作效率。车管中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具体职责是:对辖区XX座(不含)以上客运企业车辆、驾驶人、校车、旅游客车、货运企业重、中型货车、驾驶人进行登记,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确保无失控、漏管车辆;掌握辖区内客货运企业、营运客货车和驾驶人基本信息、违法和事故发生情况,并上报客货运车辆安全源头管理办公室;每月统计分析辖区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违法及事故情况,对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抄告运输企业,告知其通知相关客货运驾驶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对违法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教育处罚;每季度组织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每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天并记录备案;向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数据库录入相关信息;对长期在本辖区内从事客货运输的异地机动车和驾驶人纳入本地客货运机动车和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并与车辆登记地、驾驶证核发地建立信息通报、转递和查处机制;收集客货运企业车辆GPS信息,分析研究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重点加强路面管控;每月26日前将源头化管理工作的各项情况,上报支队源头化管理办公室。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成立了《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XX队XX小组》,王站普为组长,王耀军为副组长。
被告人王站普负责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全面工作,未严格依照《车管中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职责》的规定,安排对辖区客运企业车辆GPS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对2017年以来通过GPS抽查发现的疲劳驾驶信息,只部分向企业进行抄告,对企业整改情况也未进行有效监督;对GPS超速、疲劳驾驶等报警信息未向有执法权的交警部门抄告并协调依法进行处理;对长期在本辖区从事客货运输的异地车辆和驾驶人,未建立台账纳入本地日常教育管理,未与车辆登记地、驾驶证核发地建立信息通报、转递和查处机制;未按规定每季度组织辖区内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开展学习教育;2.8事故车辆所属客运公司为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辖区,事故发生后,未主动向企业了解情况,未认真分析原因,也未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
被告人王耀军未严格依照《车管中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职责》,对管理企业的重点车辆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对辖区重点车辆驾驶人开展安全教育;未就管理企业的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提出加强管理的相关建议和整改措施;在出席2.8事故现场后,仅通过手机微信给中队长王站普发了照片,未详细了解情况,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对分管企业的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未开展有针对性地安全隐患排查;在对分管企业的重点车辆进行月检、季某某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月检、季某某的相关规定,且收受管理对象财物,既没有临车检查,也未与驾驶人见面,便在行车安全日志本上加盖月检、季某某章。自2014年以来,仅八分公司每月给王耀军现金200元,不定期给其私家车加油,共计10856元。
被告人王站普、王耀军未严格按照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辖区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不断发生,且得不到有效遏制,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017年8月9日12时13分,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辖区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XX号(豫CXXXXX车辆登记驾驶员为董某甲、经GPS监控系统查询,2017年1月至8月10日共计超速行驶报警516次,疲劳驾驶报警255次,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均未对事故车辆豫CXXXXX进行整改或处罚)大型普通客车由王某甲、冯某某二人驾驶,从河南省洛阳市出发前往四川省成都市,于2017年8月10日8时45分抵达四川省XX城XX中心。同年8月10日13时59分,王某甲、冯某某二人继续驾驶XX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四川省XX城XX中心出发返回河南洛阳市,当日23时30分,XX号大型普通客车由王某甲驾驶,车内共计司乘人员49人,XX公路XX段汉中至西安方向1164KM+867M处时,与秦岭一号隧道南口东侧隧道墙体发生碰撞,造成37人死亡、12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和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某某损坏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王某甲在夜间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两小时,并超限速行驶、发生险情时未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2017年9月22日,经安康市公安XX队XX公路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公交高认字2017第00153号)认定,王某甲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员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洛阳交运集团总公司与8.10交通事故中死亡的37名人员和受伤的2名乘客已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并全部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干部基本情况表、关于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的补充说明、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洛阳市公安局综合管理和执法勤务机构设置的批复(洛编[2011]24号)、中共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员会(通知)洛公交文[2011]47号关于褚文超等58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员会(请示)洛公交文[2013]29号关于李某丙等8名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人员定岗及车管所人员定岗定责情况统计表、洛阳交警支队关于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站普出生于1974年4月3日,2003年到河南省洛阳交警支队工作。2011年7月王站普被任命为市区车驾管业务一中队中队长,实际负责的辖区为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的西工区,职责是中队全面工作。被告人王耀军出生于1960年10月26日。1981年3月到河南省洛阳交警支队工作,案发前系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民警,职责是源头化管理。
2、关于XX队XX小组成员的通知、交通警察支队及内设机构职能、情况说明、车管中队长职责、洛阳交警支队车XX队XX小组人员名单及车管中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职责证实,2011年12月20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成立客车源头化管理领导小组,其中市区车管中队长为成员,主要负责辖区车辆的源头化管理。2011年8月,根据豫公交办(2011)218号文件《切实加强客货运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认真落实客货运企业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支队客车源头化管理办公室统一内容,统一要求,制定了《车管中队长职责》和《车管中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职责》,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成立了《洛阳交警支队车XX队XX小组》,王站普为组长,王耀军为副组长。车管中队长的具体职责是,认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车驾管业务知识,经常开展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大家思想道德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窗口单位和车驾管业务工作纪律,防止各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针对源头管理和车驾管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合理调整工作岗位,提高工作效率。车管中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具体职责是,对辖区XX座(不含)以上客运企业车辆、驾驶人、校车、旅游客车,货运企业重、中型货车、驾驶人进行登记,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确保无失控、漏管车辆;掌握辖区内客货运企业、营运客货车和驾驶人基本信息、违法和事故发生情况,并上报客货运车辆安全源头管理办公室;每月统计分析辖区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违法及事故情况,对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抄告运输企业,告知其通知相关客货运驾驶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对违法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教育处罚;每季度组织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每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天并记录备案;向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数据库录入相关信息;对长期在本辖区内从事客货运输的异地机动车和驾驶人纳入本地客货运机动车和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并与车辆登记地、驾驶证核发地建立信息通报、转递和查处机制;收集客货运企业车辆GPS信息,分析研究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重点加强路面管控;每月26日前将源头化管理工作的各项情况,上报支队源头化管理办公室。
3、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证实,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并且规定了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对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等行为要依法处置。
4、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2]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1号)证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记录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大中型客货车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每月组织民警深入客运企业,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记录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支队要每月将事故案例通报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5、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XX队《关于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客运车辆进行处罚的通知》(豫公交办[2017]74号)证实,交警部门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2017年1月13日至2月21日春运期间发现的超员、超速等有监控数据的交通违法行为核实处罚,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6、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XX队《切实加强客货运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认真落实客货运企业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豫公交办[2011]218号)证实,暂行规定要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掌握辖区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基本信息、违法和事故发生情况,每月统计,并抄告运输企业,每季度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每次不得少于半天并记录备案,对长期在本辖区内从事客货运输的异地机动车和驾驶人要纳入日常教育管理,收集客货运车辆GPS信息,分析违法时间、地点等。与洛阳交警支队客车源头化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车管中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职责》内容基本一致。
7、关于联网GPS平台端口管理相关情况的说明、洛安监管[2012]21号关于印发《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证实公安交警车管中队对依据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重点车辆违法行为具有监管职责。
8、GPS监控整改通知书、关于建立领导定期检查指导源头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客车源头化管理停驶通知书及督办通知书、2017年行政处罚案卷统计及案卷材料、洛阳交运集团总公司XX号车辆2017年1月至8月GPS中心监控查询统计数据、异常报警及误报情况说明、GPS中心监控平台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夜间违规行驶次数统计说明及汇总表证实,2017年洛阳交XX队XX队XX线车辆和疲劳驾驶车辆下发了整改通知,2012年对部分违规车辆下发了停驶及督办通知书,2015年支队建立了领导定期检查指导源头管理工作制度,要求支队长及分管领导每月检查一次或两次重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2013年至2017年,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共办理追究企业主体责任案件37件,其中2017年1至8月共办理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3件。8.10事故车辆豫CXXXXX经GPS监控系统查询,2017年1月至8月10日共计超速行驶报警516次,疲劳驾驶报警255次,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均未对事故车辆豫CXXXXX进行整改或处罚。
9、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以下简称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车管中队情况说明、GPS监控整改通知书、整改措施、检查、《洛阳交运》内刊2017年1月19日第1期总第60期第3版《市交警支队新年第一课在客运六分公司开讲》证实,2017年1月至7月期间,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通过GPS巡查发现疲劳驾驶20辆,但只对其中6辆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均未涉及8.10事故车辆豫CXXXXX。2017年1月3日王站普与支队领导在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对40多名驾驶员进行了安全学习教育,但每季度没有学习教育相关台账资料,每月没有统计分析辖区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事故情况档案资料,没有通过GPS动态监控平台收集车辆预警信息资料,没有通过GPS动态监控平台进行抽查台账,没有长期在本辖区内从事客车运输的异地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台账资料。
10、聂某某、王某甲、冯某某、李某戊驾驶员档案证实聂某某、冯某某、李某戊分别为洛阳交通运输集团客运十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十一分公司)驾驶员、王某甲为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驾驶员。
11、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安全记账本复印件、安全科收支帐目及部分凭证、票据复印件证实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2013年至2017年2月月检、罚款以及洛阳交运集团八公司给王耀军充话费、车辆加油之事实。
12、洛阳交警支队提供的情况说明、重点车辆GPS动态监控抽查违法情况统计表、洛阳交警支队关于对全市重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值守情况开展抽查暗访情况的通知证实,洛阳交警支队根据豫公交办[2011]218号文件制订了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监管职责(共13条),由各车管中队贯彻执行;2013年8月23日下发了《关于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的通知》,成立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大队,明确13项工作职责,进一步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监管和源头化管理工作进行整合。2017年1月13日至2月21日,安全监管大队对动态监控系统进行抽查,发现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192例,并向洛阳各县区XX大队、支队直属各XX大队、车管所进行抄告。2017年6月14日,洛阳交警支队下发通知,要求对重点车辆及企业开展抽查暗访,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书面反馈被查企业,并抄告安监、运管部门,各单位每月要开展此项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13、2003年4月4日河南省公安交警XX队豫公交[2003]14号关于印发《全省客运车辆源头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证实,交警XX队要求建立检验制度,把好车辆技术关,月检即由民警每月对承包车辆进行一次检查,把好车辆技术状况关、驾驶员资格关、日检制度落实关,与车主、驾驶员见面,了解车辆行驶情况,并在《安全行车日志簿》上签注意见。季某某即在每季度最后10天对源头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了解承包制度的落实情况,若发现月检表上没有承包民警检查签字的,责令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
14.洛阳交警支队情况说明、西工XX大队情况说明、车站XX大队情况说明、金某某XX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原为西工交警大队内设机构,2011年机改后,西工区拆分为西工、金某某、车站三个XX大队,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仍由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统一管理,因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无交通违法处罚权,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在工作中发现车辆交通违法后,交由西工XX大队进行处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未向金某某、西工、车站三个XX大队报送通过GPS平台监控到的客货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需进行处罚的信息。
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证实对违反规定时间、线某某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取证要求。
14.洛阳市交XX队XX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及交通违法车辆GPS监控数据证实,洛阳市交XX队XX大队自2017年9月29日至10月1日,依据GPS监控数据,对辖区内三起客运车辆疲劳驾驶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由此证实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在8.10事故前未正确履行职责。
15.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检测报告证实洛阳交通运输集团使用的GPS监控系统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16.重点车辆GPS动态监控随机抽查记录本、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洛阳交运集团九分公司报告证实,自2017年1月至8月,洛阳交警支队源头化管理办公室对重点车辆GPS动态监控进行随机抽查,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对本辖区内抽查到的超速、疲劳驾驶车辆通过微信群通知车辆所属单位,只是通知企业进行整改,但并未就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也未进行处罚。2017年3月7日洛阳交运集团九分公司向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源头办提交报告,请求源头办协查处理该公司存在离线安全隐患的三辆大客车,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并未处理。
17.锦远车站及洛阳车站情况说明证实川AXXXXX车辆是2013年开始进入锦远车站运营的外省客运车辆,其驾驶员由所属单位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管理。
20.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情况说明、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分公司情况说明证实,2.8事故后,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未收到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及运管局下发的事故整改相关通知;川AXXXXX客车所属的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分公司,自该车于2010年12月21日起营运成都至洛阳往返线某某,洛阳交警部门没有以任何方式要求该公司提供该车辆及驾驶员资料进行备案。由此证实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对长期在本辖区内从事客货运输的异地机动车和驾驶人纳入本地客货运机动车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并与车辆登记地、驾驶证核发地建立信息通报、转递和查询。导致漏管脱管。
20.川AXXXXX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注册登记信息及驾驶员秦某某、王某甲、聂某某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川AXXXXX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
20.月检、季某某专用章印模证实王耀军在对客货运车辆进行月检、季某某时所使用的专用章之事实。
21.三明市政府关于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处理意见批复、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三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明安监函[2017]11号关于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续处理函、关于召开全市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约谈会的通知及讲话材料证实,2017年2月8日三明市将乐县境内福银高速发生了4死1重伤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属洛阳交运集团九公司,事故直接原因为疲劳驾驶、超速等。同年3月14日洛阳交警支队即组织所辖XX大队、车管所、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等召开了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约谈会,就道路安全等相关工作进行强调。
22.洛阳交警支队关于转发省XX队《关于豫NXXXXX客车驾驶员酒驾及其所属企业丰承安全隐患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春运后期和元宵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转发省XX队《关于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开展旅游客车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周末集中行动的紧急通知、关于转发省交警XX队《关于交办公安部〈关于排查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隐患情况的通报〉涉及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证实,2.8事故后,洛阳交警支队组织召开约谈会,并下发相关文件,就道路安全和重点车辆源头监管工作进行了学习强调,在关于转发省交警XX队《关于交办公安部〈关于排查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隐患情况的通报〉涉及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重点提出了洛阳XX队XX队XX层客车安全隐患,王站普作为洛阳交XX队XX队长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将文件要求安排落实到位。
23.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重点运输企业安全例会材料证实,2017年1至7月,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就辖区客货运企业召开了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文件,就道路安全等问题进行安排强调,并要求各企业在内部安全例会上传达到位。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并未按规定对企业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4.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中原快运分公司、六分公司源头化管理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台账、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客货运车辆源头化管理档案中豫CXXXXX、豫CXXXXX、豫CXXXXX日常驾驶员档案资料证实,8.10事故车辆豫CXXXXX属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驾驶员为董某甲,豫CXXXXX驾驶员为冯某某、豫CXXXXX驾驶员为王某甲,事发时豫CXXXXX登记的驾驶人实际只有董某甲一人,档案里王某甲和冯某某的档案资料是王站普8.10事故发生后复印放进去的。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做好对辖区内驾驶人的登记建立台账,出现了漏管脱管。
25.安全行车日志发放情况说明及领取表证实,安全行车日志由洛阳交XX队XX大队李某乙等人发放,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王站普领取700本。
26.安康市公安局交XX队XX公路XX大队XX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安康市公安XX队XX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尸体检验表证实,2017年8月9日12时13分,王某甲、冯某某二人驾驶XX号大型普通客车换驾从河南省洛阳市出发前往四川省成都市,于2017年8月10日8时45分抵达四川省XX城XX中心。同年8月10日13时59分,王某甲、冯某某二人继续驾驶XX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四川省XX城XX中心出发返回河南洛阳市,当日23时30分,XX号大型普通客车由王某甲驾驶,车内共计司乘人员49人,XX公路XX段汉中至西安方向1164KM+867M处时,与秦岭一号隧道南口东侧隧道墙体发生碰撞,造成37人死亡、12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和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某某损坏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王某甲在夜间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两小时,并超限速行驶、发生险情时未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其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员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2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进账单及转账支票存根证实,洛阳交运集团总公司对8.10交通事故中死亡的37名人员和受伤的2名乘客已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并全部给付到位。
30、122警情信息、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重要事项报告、宁陕县人民检察院重要事项报告证实,8.10事故由王正勇电话报警至宁陕县公安局,检察机关于2017年8月11日介入事故处理。
31、国务院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技术调查报告证实了8.10事故调查情况、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性质、突出问题分析。造成8.10事故直接原因系大客车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认定8.10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2、国务院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XX大道XX组XX组调查报告证实了8.10事故调查情况、相关部门职责和存在问题,并对相关人员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和整改建议,以及8.10事故调查和相关部门职责等情况。
33、安全行车日志证实从安全行车日志本反映,豫CXXXXX等9辆车月检和季某某均加盖有“洛阳市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客车源头化管理月检(季某某)合格专用章”。
34、被告人王站普供述证实,他负责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全面工作,主要依据车管中队长职责以及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职责来开展工作,站内人员分工由他口头安排确定,副组长王耀军主要负责公路客运的检查培训,安全教育之类,负责客运车辆的源头化管理;林若龙负责旅游车辆的源头化管理。张某丙负责网上巡查,杨某乙负责GPS随机抽查,孙某某负责档案管理,杨某甲负责摩托车考试,闵某某专门负责受理摩托车考试,李爱娟负责补换证及补换证收费工作,杨琦负责制证,归档,临时号牌和行车证的发放,袁素芳负责驾驶证的审验,吴昊负责车辆年检。没有书面文件。他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处罚依据,依法查处”等相关文件规定理解的不准确、不透彻。在实际工作中他安排工作人员对GPS监控数据进行了抽查,对抽查出来的疲劳驾驶等违法情况,部分要求企业整改,整改后企业给了书面回复,但因为GPS监控数据有误报情形,所以他并未针对全部违法信息要求企业整改,这样的话工作量就太大了,而且全部整改的话企业的意见也很大。他作为中队长,安排工作人员收集、整理、分析、核实、处理GPS数据中记录的违法行为,自认为尽到了职责。8.10事故发生后,他到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复印了王某甲和冯某某驾驶档案,回到中队后他将复印的档案放到豫CXXXXX档案资料中,并提供给侦查机关。对本辖区内异地运营车辆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建立台帐、没有与驾照核发地、车辆登记地建立信息通报、转递和查处机制,所以川AXXXXX车辆未建立档案台账,对豫CXXXXX车辆驾驶人王某甲也未在本地建立档案台账。他认为只需要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客货运车辆,对于与本辖区客运车辆对开的异地车辆不需要管理。8.10事故后才知晓要对长期在本地从事客货运输的异地车辆应当要纳入本地管理,建立档案。本地车辆违法情况和发生的事故,他安排张某丙上报至源头化办公室,同时抄告给企业整改,企业给了回复后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装订成册归档。两份责任书和一份保证书,公司先与驾驶员签订后交到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每月企业召开安全例会时,他都要求企业督促重点驾驶人落实两份责任书和一份安全书。2.8事故后,他安排王耀军去事故现场,后对辖区企业召开了安全例会,对事故情况进行了通报,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和安全隐患排查。三中队警力有限,辖区内80多家企业、3600名驾驶员、3900多辆车,规定开展每季度一次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具有可操作性。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虽然没有做到每季度一次,但还是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2017年1月3日在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进行了培训,并且在辖区企业每月召集企业安全员、安全经理参加安全例会,督促企业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他认为自己尽职尽责了,该做的都做了,即使有没有做到位的,也应该对他的整体工作进行综合考评,以玩忽职守罪对他进行追责过重。
35、被告人王耀军供述证实,他是洛阳交运集团一、六、八、十二分公司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的责任人,他负责月检、季某某工作,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处理客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组长王站普履行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职责,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他在对辖区车辆进行月检、季某某时,接受辖区公司给的现金、私家车加油。是因为他与公司人员工作上的关系,公司人员给他现金、私家车加油,是为了支持他的工作,并且他把收受的钱财还用来买了办公物品。对于月检、季某某工作,都是由企业进行车辆检查签字,他只是审查是否有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签字,然后盖章。他在对辖区车站和车辆检查中发现有异地车辆,认为这是属于营运方面的问题,不归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负责。而且王站普也没有安排要求他做这方面的工作,就没有建立异地车辆和驾驶员相关台账。对于统计分析辖区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违法及事故情况,虽然他没有统计分析的档案材料,但分管的公司出现事故后,他都有向中队口头汇报。2.8事故后,他被王站普派去事故现场,回来后他对分管的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还在企业安全人员例会上,要求企业吸取2.8事故教训。他认为2.8事故分析整理工作应该是王站普负责。对收集、整理、分析、核实、处理GPS数据记录的违法行为,形成长效机制的这项工作,他认为GPS有专人负责监控和处理,不需要他开展这项工作,并且GPS有些技术问题,存在数据不真实的情况。所以对事故车辆豫CXXXXX,在2017年1月至7月疲劳驾驶200多次均不知晓,也没调查核实自己分管辖区的GPS疲劳驾驶情况。对于定期对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他利用企业组织驾驶人召开安全例会,每季度给驾驶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也在每月召集企业安全员、安全经理参加的安全例会上,要求督促企业做好对驾驶员的培训。客运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他对企业是按照三级负责制严格落实的,企业安全经理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后,把车辆检验、违法处理等相关材料报给他,由他保管,但他没有对客运企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检查。他还会到企业检查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且到车站检查车辆和驾驶员安全情况。他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工作了一辈子,虽然有失误、不到位的地方,但是以玩忽职守罪对他进行追责过重,应该按照党纪政纪处理。
36、证人李某甲证言(洛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洛阳交警支队支队长)他负责洛阳交警支队全面工作。支队内设有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大队,重点对象即重点车辆、重点驾驶员、重点企业,客运车辆、驾驶员、企业都属于重点对象,其监管工作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大队负责,具体工作职责由车管所、各中队按要求落实。重点对象监管包括对重点车辆的注册登记、违法、审验等工作;对重点驾驶员驾照、审验、违法、教育;对重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源头化管理是以前的提法,现在叫重点对象监管。GPS动态监控端口监管XX大队、车驾管各中队和各县交警队都有端口,各中队对GPS动态监控数据进行抽查,对抽查到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情况抄告运管部门处理,交警部门可以依据GPS监控的数据经核查后进行处罚。2.8事故后进行了大规模约谈,就重点对象日常监管对下属交警也提出过工作要求。
37、证人申某某证言(XX队XX委)证实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具体工作由监管大队落实给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下达给市区各车管中队具体负责落实执行。8.10事故涉及的公司和车站均属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管辖。2.8事故后支队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通报和要求,还专门下了通知。对全市客货运企业存在的隐患情况都进行了通报。8.10事故前,支队开会对具体的业务工作都有安排,包括检查、排查重点监控对象等。
38、证人张某甲证言(洛阳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证实车管中队行政隶属于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日常工作受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领导,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负责车管中队日常工作的督促;重点车辆驾驶人和客货运车辆源头化管理工作由安全监管大队负责;驾管所就驾驶证补换证业务也对车管中队进行指导。重点车辆管理具体由各车管中队负责。2.8事故后支队安排王某乙和苏剑赶赴事故现场,后支队也开会进行了讨论,并组织重点企业进行了约谈通报。8.10事故涉及的企业和车站均为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辖区。
39、证人王某乙证言(XX队XX委委员)证实,重点对象监管工作包括重点车辆是否临近检验,临近报废,车辆违章是否进行处理,驾驶员警示教育,企业安全制度是否落实、GPS动态监控制度是否落实。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八分公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监管。GPS抽查包括查看GPS是否离线,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情况。2.8事故发生后支队对下属的部门、中队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加大路面执法。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加强对公司的管理。
40、证人刘某甲证言(洛阳交警支队办公室副主任)证实,重点车辆监管以前叫源头化管理,此项工作由监管大队落实给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再对各车管中队进行安排落实,XX队XX大队是业务指导关系,工作职责依据省交警XX队XX号文件执行,对月检、季某某该文件没有强制规定,安全行车日志是一项延伸服务,月检、季某某印章由各中队自己保管,与行车日志配套使用。GPS监控数据主要包括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情况。各中队要对GPS监控数据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督促企业进行处罚整改,包括抄告、约谈、暂停业务。依据55号令各中队可以依据GPS监控数据对车辆违法违规进行处罚,但实际上有困难,各中队是否处罚不清楚,但没有向监管大队汇报过,通过报表可看出没有处理过相关人员,也没有就处罚中的困难或疑问请示过安全监管大队,但是有协调属地交警大队对重点对象追究过企业主体责任。2.8事故后进行了约谈、通报,洛阳交运集团六、八分公司属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管辖。
41、证人李某乙证言(洛XX队XX大队民警)证实,重点对象监管工作由安全监管大队层层落实,最终由车管中队具体负责,职责依据省XX队XX号文件,安全监管大队只负责业务指导。安全监管大队对通过GPS抽查的违法数据,向属地交警部门下发督办通知,再由各车管中队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各车管中队自己巡查发现的违法情况,直接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不需要向安监大队汇报,2017年,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共办理追究企业主体责任案件3起。对抽查到的疲劳驾驶、XX委XX号令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但实际操作存在缺陷。218号文件规定车管中队每月要深入企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行车日志最后一批是2015年印制,对企业的月检、季某某、年检以及发放行车日志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42、证人周某甲证言(洛XX队XX大队工作人员)证实,他负责安监大队GPS监控工作,对每天抽查到的超员违法行为登记汇总后,起草督办通知交领导签署后下发相关单位督办处理,2017年以来共28起。对疲劳驾驶一般不抽查,因每个车配备司机不同或者车处于不熄火状态,依据GPS监控数据认定疲劳驾驶存在困难。
43、证人庄某某证言(洛阳交XX队XX大队长)证实,车站XX大队主要负责路面执勤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客货运车辆有超载等违法现象进行处理,一般不进入车站内部监管。2016年至2017年,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将GPS监控发现的客货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报送XX大队进行处理的情况。
44、证人李某丙证言(XX队XX中心副主任)证实,2013年根据支队要求,控制调度中心给支队和各中队接通了互联网,支队和各中队通过互联网进入运管局建设的监管平台。
45、证人宋某某证言(洛阳交警XX队XX大队长)证实,西工区XX大队主要负责路面执勤,与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隶属关系。因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和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对200元以上的处理没有处罚权限,2012年前后,王站普找到他想通过西工区XX大队出具处罚手续进行处理,他认为是权限之内的事情就答应了,自2013年以来,客货运车辆的违法、违章行为案件由车管中队具体承办,只是使用西工区XX大队的法律文书,他也只是例行签字,近两年处理的有10次左右,但2013年以来报的材料都是对客货运企业主管人员罚款的,没有涉及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的。
46、证人韩某某证言(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证言证实,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是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下设机构,负责重点车辆驾驶人进行管理,中队长是第一责任人,该业务由安监大队指导。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主要有对违法违章车辆抄告、督办,对客运企业约谈,督促企业抓紧整改,组织召开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召开安全例会,日常检查和重点节假日检查。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有时也会到中队进行检查。2014年他调至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后,关于重点车辆的驾驶人培训、安全教育工作,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对车管中队都有要求。对重点车辆的月检、季某某、安全行车日志、与驾驶人签订安全责任书等情况他不清楚。2.8事故后他就相关情况和工作对王站普强调过,但王站普没汇报落实情况。对GPS巡查发现的超速、疲劳驾驶等情况进行抄告、督办,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和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处罚权,西工区有处罚权的有车站XX大队、金某某XX大队、西工大队。GPS监控工作是监管大队与车管中队直接对接,车管所没有GPS端口。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是借用西工XX大队的权限在处理,但就此事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向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汇报过,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也没有就此事与西工XX大队协调过。
47、证人张某乙证言(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证实,2013年监管大队成立后,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主要由监管大队向车管中队下达任务,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平常对车管中队主要是文件传达,督促管理。车管中队的主要职责依据的就是218号文件,工作职责主要有13条,都制作成牌子挂在各中队墙上的,13条职责这几年没调整过,必须执行。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负责辖区重点车辆管理工作,包括经常性巡查,向客货运企业、机动车所有人推送违法通知,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建立台帐,对客货运企业和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对通过GPS巡查出的违法违章行为向企业抄告、督办。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传达文件主要有两种方式,开会传达和通过微信群传达。2.8事故后他参加了约谈会,后他到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专门开过会强调并通报了事故情况,提出要进行隐患排查。对安全行车日志和两个责任书、一个保证书的签订都是沿袭以前的。
48、证人王某丙证言(洛阳交警支队车管所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4月至2017年3月她在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工作期间,没有参与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只是王站普让她帮忙把一些客货运车辆的违法处理材料拿到西工交巡队出处罚相关法律文书。
49、证人孙某某证言(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协警)证实,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的工作职责王站普的办公室挂的有牌子,共13条,依据就是豫公交办(2011)218号文件。日常工作中,王站普负责全面工作,杨某乙负责GPS监控以及违法信息的抄告,张某丙负责公安网巡查及违法情况的督办抄报,他负责档案管理,王耀军负责辖区重点车辆安全检查以及客运车辆的月检、季某某;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对长期在本辖区从事客运的异地车辆和驾驶人建立台账;豫CXXXXX车辆登记驾驶人是董某甲,2017年8月11日他早上到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后,豫CXXXXX的相关档案资料已被王站普拿出来,不清楚为何王某甲的档案资料在里面;日常工作中,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专门组织辖区重点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只是参加了辖区企业安全例会,在例会上要求企业对驾驶人加强安全教育;2.8事故是客运九公司的车辆,也是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的辖区,2.8事故后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对下发的相关文件组织中队民警进行了学习,2017年6月29日开展了一次安全大检查,但没有对车辆进行检查;月检、季某某负责民警要与驾驶人见面,对车辆和安全行车日志进行检查后盖章,按规定不能收费;安全行车日志都是由王站普在支队领取后发给企业,企业发放给每辆车,一年一本。2017年2月28日,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开会学习了关于转发省XX队《关于利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客运车辆进行处罚的通知》,2017年3月15日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学习了《关于豫NXXXXX客车驾驶员酒驾及其所属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通报》,平常对于重点车辆的动态监控违法信息抄告企业,通知企业处理后回复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
50、证人杨某甲证言(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警察)证实,他主要负责摩托车驾照考试,有时在大厅进行疏导和引导。王站普直接负责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他参加了2.8事故约谈会,会议有“2.8”事故通报,被约谈企业表态发言以及要求预防事故的认识要到位、安全隐患排查要到位、监管责任要到位、宣传教育要到位等要求内容,并且他开完会后口头向王站普汇报了约谈会的内容和要求,次日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就组织辖区客货运企业相关负责人召开了安全会议。王耀军负责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51、证人杨某乙证言(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协警)证实,她主要负责驾驶证换证出证,驾驶员摩托车证考试,重点车辆GPS动态抽查,驾驶员扣分审验等。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由四个正式民警及八个协警组成。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辖区有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八分公司等。在洛阳交警支队车XX队XX小组中,组长王站普、副组长王耀军、成员张根法、胡永跃、闵某某、杨某乙。办公室主任孙某某、办公室副主任张某丙。对抽查到的超速、疲劳驾驶、GPS离线、GPS数据异常向王站普汇报后,通过QQ群和微信群推送给所属企业,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企业车辆违规一直不处理的,停办企业一切业务,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再恢复。针对疲劳驾驶,企业回复的原因王站普没有安排进一步核查,实际当中也存在疲劳驾驶和超速报警误报的情况,就此问题向王站普汇报反映过,王站普也向洛阳交运集团和安监大队打电话反映过,但都没有回复。2017年2月抽查发现的疲劳驾驶下发了督办整改通知书,4、5月发现的因企业意见较大,王站普让暂停下发督办整改通知书。对有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的驾驶人没有降级处理,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上GPS监控数据技术上有些问题,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也没有处罚权,就没有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对相关文件精神都传达学习了,但安排专人落实的少,没有安排专人按照文件要求对重点车辆动态监控违法信息的数据采集、调查、核实、抄告、处罚也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对长期在本地从事客运的异地车辆和驾驶人没有建立档案纳入本地管理,没有安全教育的计划和方案,也没有定期组织对辖区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只是在企业安全例会上要求企业对所属驾驶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企业要求多,和驾驶人直接见面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少。2017年6月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组织了一次检查,但只是对企业台账进行了检查,没有对车辆进行检查,在对车辆开展月检、季某某工作时,应当与驾驶人见面,检查一下车辆外观情况和安全设施,实地检查后再加盖印章,按规定不能收费,王站普平时工作较严谨应该没有收费,王耀军接触的少不清楚。
52、证人张某丙证言(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协警)证实,她主要负责车辆巡查,驾驶员巡查。对支队下发的GPS督办通知或抽查到的车辆违法情况,给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但对整改落实情况只是口头询问,从企业回复看他们整改是否到位,而且对于公司GPS监控人员不检查是否有上岗证,只是检查GPS规章制度。没有组织辖区重点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但是在给公司的安全员和安全经理召开的安全例会上,要求企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2017年元月份王站普到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组织过驾驶员培训,她在洛阳交运集团简报上看到过。王耀军负责督促企业月检、季某某等外勤工作。王站普对相关文件精神组织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干警学习,但未安排专人负责落实,要么就是通过安全例会,把文件传达给企业,要求企业落实。没有对长期在本辖区从事客运的异地车辆和驾驶人建立档案资料,没有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方案,也没有定期组织对客运企业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在6月29日的检查中,只是对企业进行了检查。月检、季某某按规定不能收费,王站普应该没有收费,王耀军不清楚。实际工作中对企业要求、督促的多,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进行检查和隐患排除的少,王站普对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民警开展重点车辆驾驶人工作要求的少,另外中队的相关台帐建立不全。
53、证人闵某某证言(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协警)证实,她2013年至2014年在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做过GPS监控抽查工作,对抽查到的违章车辆情况向王站普汇报后,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然后通过企业回复来看是否整改到位,王站普并未安排对企业的整改落实是否到位进行检查。
54、证人苗某某证言(洛阳市大一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证实,他们主要是对车辆卫星定位,提供符合交通部技术标准的卫星定位终端,提供符合交通技术标准的卫星定位平台。但具体参数由企业自行设置决定,洛阳交运集团只是将他们的卫星定位平台接口和数据上报到大一公司平台,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源头办通过大一公司使用平台和数据。
55、证人聂某某证言(客运经营人)证实,他与十多个股东合伙经营6辆客运车,3辆跑成都,分别为川AXXXXX、豫CXXXXX、豫CXXXXX,3辆跑太原,分别为豫CXXXXX、豫CXXXXX、豫CXXXXX。豫CXXXXX挂靠在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川AXXXXX挂靠在四川一家公司,其他四辆挂靠在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8月9日,因川AXXXXX车辆出现故障,他便与几个股东临时商议由豫CXXXXX临时跑一趟成都,但具体派谁开由张某丁和崔某甲决定,豫CXXXXX发生事故当天驾驶员是冯某某和王某甲。事故发生前,王某甲、冯某某、秦某某三个人轮番开川AXXXXX。对两份责任书和一份保证书是车主或驾驶员与公司安全科负责人签订的,并不与交警部门直接签订。2016年年底,交警部门组织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2017年没有组织过。对于日检、月检、季某某是由安全科的人负责进行的,年检是在交警部门的机动车检测中心进行的。王某甲在2017年2月24日至8月1日停运期间被安排驾驶过豫CXXXXX和川AXXXXX车辆,其中开川AXXXXX的情况多一点,是否给公司报告不清楚。
56、证人董某甲证言(驾驶员)证实,他是豫CXXXXX客运车的日常驾驶员,也是该车的承包经营人之一,跑洛阳到太原路线。8月8日,聂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跑成都的车坏了,让豫CXXXXX第二天加班跑一趟成都,让他把车辆保险单复印一份。8月9日早他就到六分公司经营科复印该车保险单,遇到张某丁办加班手续,就交给了张某丁。经营科有人说豫CXXXXX加班跑成都需要安检,但车辆和安检本当时都不在,经营科的高某某说盖个章就行,车不用上例检线,高某某给他撕了一份空白例检表,他就在例检记录上填写了豫CXXXXX车号并签名,例检室在空白表上盖了章后交给安全科。他当时向张某丁提出来对成都班线不熟,腰也不太好不愿跑成都。出事后才知道当天跑豫CXXXXX的司机是王某甲和冯某某。顶班手续中驾驶员处的“董某甲”不是他本人签名,他也不清楚加班手续是如何办的。在跑车期间都有安全行车日志,一年一本,对车辆的月检、季某某没有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的民警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查,而是由安全科把安全行车日志收回,一、两天返还后就盖有“洛阳市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源头化管理月检(季某某)合格专用章”。日检是每次上例检线后,在例检室盖章,年检是在交警部门的检测大队的检查线上对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对两个责任书和一个保证书的签订是与公司科签订的,没有与交警部门见面,开车期间只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安全警示教育和日常安全例会,没有参加过交警部门组织的学习和教育,在安全例会上有时会有交警强调安全行车。他没有因为超速或疲劳驾驶被交警部门处罚过,只有被车载GPS监控到超速被公司警示教育并处罚。在驾驶豫CXXXXX期间以及2.8事故后,辖区民警没有对所开车辆进行过检查。
57、证人崔某甲证言(客运车辆经营人)证实,豫CXXXXX车辆是2013年购置的,他是股东之一,车辆属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对经营的豫C牌照的车辆,在车站期间没有交警部门上车检查,两年前在公司的一次安全例会上有交警去了一下,其他时候没有见过交警。对经营的几台车辆出现的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没有交警部门处理过。2.8事故后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原因进行通报,也没有对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加强监管、教育、培训。川AXXXXX车辆和驾驶员在洛阳市交警部门没有备案,只是在客运公司备案。公司有时通知驾驶员召开安全例会,也会有交警现场讲话,但不清楚交警部门是否按要求组织培训。对车辆的月检、季某某和安全行车日志情况不清楚,只知道平常由公司对安全行车日志进行检查,未见过交警部门对GPS监控抽查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对照安全行车日志进行核对,未见过交警部门人员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58、证人张某丁证言(豫CXXXXX车辆股东)证实,他是豫CXXXXX的股东之一,出资经营的三台车都是跑洛阳至太原线某某,豫CXXXXX事发当天是聂某某决定调配跑成都的。2017年8月7日聂某某让他到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找高某某办理顶班证明手续,8月9日早,他按聂某某说的找到高某某办理手续,后又到锦远车站驻站运管办公室雪继锋处办理临时线某某牌,当时崔某甲和他一起去办的,但是现场并没有签订责任书,聂某某和董某甲也不在场。线某某牌上的司机为聂某某、董某甲和张某丁,实际上驾驶该车的不是这三个人。公司经常组织司机进行安全教育,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组织过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平常都是公司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管理,没有见过交警部门的人直接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管理。对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交警部门也没有直接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处罚过,也没有见过交警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进行月检、季某某时每次收20元费用。
59、证人李某丁证言(川AXXXXX股东)证实,他是川AXXXXX的股东之一。王某甲为川AXXXXX的日常驾驶人,在客运公司都有档案,对该车洛阳交警没管过,也没建过档和发行车日志。冯某某眼睛有问题,视力不行,色盲。对车辆进行月检、季某某,都是由公司收回行车安全日志,发回时就已经盖有月检、季某某合格印章,交警没有检查过行车日志,收费了的。
60、证人李某戊证言(个体司机)证实,他2016年至2017年2月在洛阳交运集团九分公司与王某甲驾驶豫CXXXXX。参加过公司的学习开会,没有参加过交警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两个责任书和一个保证书的签订是与公司签的。豫CXXXXX档案里备案的三名驾驶员是李某戊、聂某某、王某甲,和安全行车日志里填写的三名驾驶员李某戊、聂某某、冯某某不一致,交警部门并未核查过。
61、证人胡某某、王某丁证言(洛阳交运集团九分公司、六分公司客车车主)证实洛阳交运集团公司管理混乱,客运车辆都是以挂靠的方式运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为了应付检查;近年车辆的月检、季某某由公司安全部门将行车日志收回,同时交20块钱,交警部门未对车辆进行检查后就加盖公章交回;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组织过安全教育学习,公司组织的时候交警来上过课。
62、证人杨某丙证言(成都汽运四分公司驻城北客运站安全员)证实,川AXXXXX客运车属成都汽运四分公司车辆,备案驾驶员有秦某某、聂某某、王某甲,车辆和驾驶员在成都交警部门均有备案,该车的营运路线是成都到洛阳,公司对客运车辆装有GPS监控,对车辆行驶途中的超速、疲劳驾驶等进行监控,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司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并处罚。豫CXXXXX车辆不属于成都汽运四分公司,故他在2017年8月10日该车在成都城北客运站出站时没有检查,由发车车站对车辆进行检查。川AXXXXX客运车辆洛阳交警是否备案、与成都车站是否建立信息通报等他不清楚。
63、证人李某已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经理)证实,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对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通过GPS巡查出的超速和疲劳驾驶有向公司抄告处理,但没有对公司进行处罚过;2.8事故后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就事故的原因到公司宣传、检查、教育、整改过;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教育培训,但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安全例会;豫CXXXXX车辆驾驶员是董某甲和聂某某,王某甲和冯某某他不认识,对豫CXXXXX车辆顶班之事他不知情;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平时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监管不到位,行车日志是每车一本,由司机填写后到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盖章,驾驶员虽然和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签订的有行车安全责任书、宣传教育责任书、安全行驶保证书,但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并没有检查督促落实。
64、程涛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安全科副经理)证实,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王站普和王耀军主要负责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的车辆和驾驶员的源头化管理,王站普每个月组织召开公司安全例会,并向公司抄告违章情况,王耀军主要负责车辆的月检、季某某,王耀军对车辆进行月检、季某某时都收取200到 300元不等费用,在未对车辆进行检查即加盖印章,对车辆的安全性能、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相关的检查。原来归车管七中队管辖时,月检、季某某时,七中队都会对车辆外观、车上安全设施、车辆灯光、转向、轮胎、刹车、雨刷进行检查;对两个责任书和一个保证书的签订,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民警并没有与驾驶员见面,而是由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好后交回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盖章归档,并未督促落实;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专门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016、2017年被邀请参加公司安全例会各一次;对GPS监控的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信息抄告公司进行整改,但没对驾驶员进行处罚过,如果严格执行,肯定能起到警示作用,不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8事故原因是疲劳驾驶和轮胎问题,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只是以文件的形式通报,后也没有对公司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65、证人闫某甲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安全科长)证实,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是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的辖区,豫CXXXXX是洛阳交运集团六公司的车辆,线某某是洛阳至太原,车主是聂某某,驾驶员董某甲。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王站普到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检查过GPS监控在岗、离线问题,但没有收集过相关数据;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只对GPS临近的超速行为下过整改通知,但没有处罚过,提出的整改意见也没有涉及疲劳驾驶;两个责任书和一个保证书是由公司和驾驶员签订后交到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盖章后备案;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与驾驶员见面;2.8事故后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对公司进行通报、也没有到公司进行宣传、检查、整改、教育培训;车辆的月检由他将安全行车日志拿到王耀军处盖章,每次给王耀军200元。
66、证人刘某乙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支部书记)证实交警部门没有对驾驶员专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但被邀请参加公司的安全例会。
67、证人赵某某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安全科内勤)证实每月月检时向车辆收取20元,将行车日志交王耀军处盖章,并给他200元,王耀军没有对车辆进行检查;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对GPS巡查出来的违法违章要求公司整改过,但没对驾驶员进行过处罚;2.8事故后洛阳交警支队车XX队XX队到安全科检查过,检查GPS、驾驶员安全例会等;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专门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但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两个责任书和一个保证书是由公司和驾驶员进行签订,安全科统一送到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由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保管,交警部门不与驾驶员见面。
68、证人王某戊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司机)证实近三、四年交警在公司开会时讲课大概有四、五次;对车辆月检、季某某时司机要交20块钱,没有交警对车辆进行检查。
69、证人刘某丙、段某某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六公司车辆经营人)证实他们经营车辆挂靠在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名下;经营期间交警曾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例会;月检时他们将行车安全日志交至公司安全科,安全科将行车日志发还时交警的章某某已盖了,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未对车辆进行实际检查;两个责任书和一个保证书的签订他们也没有与交警见面。
70、证人张某戊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经理)证实,豫CXXXXX的顶班手续应该由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办理,对出站车的报班驾驶员由车站例行检查;对GPS监控的超速和疲劳驾驶公司有处罚,但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交警部门也未下过整改通知;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王站普到公司检查过,但没提出问题;豫CXXXXX由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监控,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监控不到;王某甲为洛阳交运集团八公司的备案司机,在未进行安全教育前不能驾驶本公司的和外公司的车辆,王某甲8.10事故前不具备驾驶客运车资格,如果要驾驶其他公司的车辆必须办理准驾卡转移手续;对车辆的月检是多年的做法,到时间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就会通知,没有未通过的情况发生。
71、证人沙某某、孟某某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驾驶员)证实,沙某某对车辆进行月检时要交20块钱,将安全行车日志交安全科,待返回后月检、季某某印章已盖好,交警部门没有对车辆进行检查。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组织过安全教育培训,对公司组织的安全例会因出车未参加的,回来后补签字就可以了。对于两份责任书与一份保证书都是在公司签订的,没有直接与交警签署。交警部门没有对沙某某所驾车辆GPS监控中发现的超速、疲劳驾驶等情况进行过处罚。孟某某没有见过交警在车站对车辆进行检查。
72、证人昝某某、田某某、温某某证言(洛阳交运集团一分公司经理,安全科副科长,副经理)证实,洛阳交运集团一分公司车辆进行月检、季某某时,由田某某将安全行车日志拿到王耀军办公室自己加盖合格印章,请王耀军吃过饭、买过烟,没有给钱或加油,没有记账,吃饭喝酒钱是每月收行车安全日志时从每辆车主收10块钱,请王耀军吃饭喝酒,一般月检是在每月25日之后。安全科贾宗红发放新安全日志时从每辆车主收取30块钱,来打点关系。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每月没有组织洛阳交运集团一分公司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两个责任书和一个保证书的签订是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后拿到交警部门存档。证人田某某证言还证实王耀军在履行监管方面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对洛阳交运集团一分公司车辆通过GPS巡查出的违法行为向公司抄告,8.10事故之前,没有抄告疲劳驾驶违法行为,8.10事故后对疲劳驾驶才抄告过几次。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对GPS监控平台发现公司有车辆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公司只需要将整改结果给洛阳交警支队反馈报告,洛阳交警支队没有进行调查核实。
73、证人陈某某、付某某证言(洛阳交运集团一分公司驾驶员)证实,对车辆的月检、季某某近几年都是由将行车日志交安全科后加盖印章,交10元月检费,没有交警部门检查。交警部门没有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如果交通违法行为被扣分,在每年驾照审验时交警部门会通知我们培训考试。GPS如果出现违章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和运管局都是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教育处罚,交警部门没有对超速或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两个责任书和一个保证书的签订与公司安全科签订,签完交给安全科,没有与交警部门见面,交警部门也没有就责任书和安全书来检查驾驶员安全责任履行情况。
74、证人李某庚、李某辛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十分公司经理助理兼安全科长,安全科科员)证实,洛阳交运集团十分公司由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管辖,具体分管公司的是张某庚,月检季某某也主要由张某庚负责,不由王耀军负责,王耀军主要管洛阳交运集团一分公司、六分公司、八分公司、十二分公司。2017年9月份,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依据GPS监控数据对疲劳驾驶的司机处理了几起,10月份以来洛阳交运集团十分公司GPS就基本没有疲劳驾驶报警情况。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开安全例会,会有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管辖范围内所有客货运公司安全科的人,王站普会参加,王耀军不参加。对两个责任书和一个保证书的签订由公司和驾驶员签完后交三中队盖章,洛阳交运集团十分公司没有存档。
75、证人周某乙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安委会副主任兼技术安全部部长)证实,2.8事故是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的王耀军去的事故现场。2.8事故后交通局下过整改文件,要求公司吸取2.8事故教训并进行整改。
76、证人郭某某证言(洛阳交运集团总公司GPS中心主任)证实,洛阳交运集团总公司下的分公司GPS由所在辖区负责源头化管理的交警中队来监管。XX队XX队XX中心检查,主要检查车辆在线率和行车轨迹,车辆有无超员和系安全带情况,提出工作细致程某某要求。8.10事故前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到洛阳交运集团总公司GPS中心搜集和调取信息数据,就洛阳交运集团一、六、八、十二分公司车辆超速、疲劳驾驶情况进行过核实。
77、证人李某壬、董某乙、罗某某、渠某某、蔡某某证言(锦远汽车站副站长,工会主席兼副站长,调度室报班员,站务主任,出站口门检员)证实,调度室的电脑系统只有本地车辆驾驶员的信息,没有异地车辆驾驶员信息,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到锦远汽车站调度室询问了解过异地车辆和驾驶员情况。8.10事故前交警基本不到车站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蔡某某证实只是在三月份看到过一次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检查,其他时候没有,8.10事故后交警来检查过几次,在车站没有组织过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到调度室检查过车辆报班情况和司机的相关证件。
78、证人龙某某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副经理)证实,王站普经常到公司检查督促进行车辆违规违法处理情况,但未给洛阳交运集团八公司下达过整改通知,公司处理违章信息时,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民警没有和驾驶员见面。王某甲为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备案司机,按规定备案司机没有经过培训考试,不允许上岗,不允许开运营客车,但是8.10事故前,王某甲就已经多次开过公司车辆,并且按照规定司机只能开本公司的车,不能开别的公司的车。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对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的驾驶员组织专门的培训,也没有参加公司的安全例会和培训,但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每月通知辖区内安全副经理开例会。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王耀军对车辆进行月检、季某某时,并没有检查车辆和司机见面,而是直接在安全科提交的安全行车日志上加盖合格公章,给王耀军的车加过几次油。
79、证人闫某乙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安全科长)证实,对车辆月检、季某某时,由杨某丁给王耀军200元,平时还给王耀军的车子加油,该费用是每月从每车收取的20元月检费中支出,有记账,王耀军大概翻一下行车日志就让安全科的人自己加盖合格公章。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组织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过,没有到公司获取过GPS的相关信息,也没对GPS监控平台上出现的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驾驶员以及公司进行处罚。王某甲因为豫CXXXXX停运自动成为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备案司机,没有经过公司的安全再教育培训是不能驾车,也不能驾驶其他公司的车辆。
80、证人杨某丁、张文卿、徐文波、朱光灿,王一峰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安全科工作人员)证实,自2014年6月至2017年7月,对车辆进行月检、季某某时每月给王耀军200元现金,并不定期给其私家车加油,有记账,如果不盖章车辆就报不了班,安全科的人自己在王耀军办公室加盖月检、季某某章。洛阳交运集团公司对2.8事件下发过安全排查书,并且把排查结果反馈给洛阳交运集团公司。对两个责任书和一个保证书由公司和驾驶员签订后交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存档,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不与驾驶员见面,没有检查监督安全责任书落实情况,没有对驾驶员组织专门培训,2017年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人参加过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安全例会,但要求公司安全经理和科长参加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的安全例会,要求及时处理违章和年审等。王站普对公司GPS检查过,只是说要做好GPS监控记录,没有提出问题,也没有下达整改通知。
81、证人张某已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安全科内勤)证实,交警部门没有到公司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但是让安全经理到交警队开过会。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对GPS监控中发现的超速和疲劳驾驶,给安全科下过抄告单,要求限期整改,安全科给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整改报告,但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过检查。给王耀军加过油和充话费。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到公司组织学习过2.8事故。王某甲作为备案司机是不能开车的。
82、证人刘某丁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监控员)证实,监控员需持证上岗,她没有上岗证,公司对GPS离线的,给监控中心报备的随车人员打电话询问,对于超速、疲劳驾驶从监控平台发短信,语音播报提示,没有纠正就打电话提醒,监控人员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在GPS监控记录本上记录,经上述方法仍不纠正的通知给科长汇报后通知驾驶人写检查或者培训。运管和交警在8.10事故后组织过监控人员学习,之前并没有组织培训过。运管和交警部门在2017年3月份到8.10事故前这段时间来公司检查过一次车辆动态监管工作。
83、证人崔某乙证言(洛阳交运集团八分公司驾驶员)证实,他是豫CXXXXX的车主和驾驶员,洛阳交运集团公司客运车辆都是车主自行出资,资金交到公司,由公司统一购买,挂到公司名下,然后由车主经营,他每年都会与公司签订经营合同。公司每周召开安全例会,司机遇到出车时,回来后补签到,交警有人参加,但比较少,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专门组织驾驶员进行培训。违章发生后,公司处理驾驶员,让参加公司的警示教育培训会,龙某某通知驾驶人到交警队处理违章。月检时他将安全行车日志交公司安全科,并收取20元费用,由安全科给交警部门审验盖章,然后在还给他。对两个责任书和一个保证书是与公司签订的,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没有进行过专门的监督和检查。所驾车辆通过GPS监控发现的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被公司处理过,但交警部门没有处罚过。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密切关联、且已排除合理怀疑,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站普身为洛阳交XX队XX队长、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负责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全面工作,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车管中队长职责》、《车管中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职责》,疏于对辖区重点车辆驾驶人的监管,导致8.10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耀军身为洛阳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民警、XX小组XX组长,具体负责洛阳交运集团一、六、八、十二分公司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严格执行《车管中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职责》及月检、季某某制度,导致8.10事故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亦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站普、王耀军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站普自行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称王站普作为洛阳交XX队XX队长,在工作中已全面履行职责,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查,被告人王站普未按职责要求落实重点车辆驾驶人学习教育制度,GPS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制度,异地车辆管理制度,重点车辆月检、季某某制度,违法驾驶人及事故统计分析、抄告、处罚等制度,致使辖区重点车辆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不断发生,导致8.10特大交通事故发生。被告人王站普的行为性质属玩忽职守。8.10事故的发生虽有多种原因,但与被告人王站普的渎职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王站普的自行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耀军自行辩解及辩护人辩护称王耀军已履行了职责,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查,被告人王耀军未严格执行月检、季某某制度,在日常工作中未落实监督、检查营运车辆的检测工作,月检、季某某时仅在行车安全日志上盖章,致使其监管的洛阳交运集团六分公司豫CXXXXX在2017年有多次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正常营运;被XX小组XX组长,未配合被告人王站普落实重点车辆驾驶人学习教育制度、异地车辆管理制度、车辆违法行为统计分析、抄告、督促等制度。被告人王耀军的行为性质亦属玩忽职守,其渎职行为是8.10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其自行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站普、王耀军玩忽职守行为致8.10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37人死亡、1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属情节特别严重,本院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站普、王耀军归案后供述案件基本事实,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属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人多次辩解其在工作中尽到了监管职责,8.10特大交通事故与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系法律认知错误,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本院根据其如实供述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多因一果引发,亦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王站普、王耀军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被告人王站普、王耀军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故可以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综合分析被告人王站普、王耀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犯罪后果和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站普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耀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邓小健
审 判 员王国胜
审 判 员贾晓花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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