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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 | 关于“某行为不端知名声乐演员”的一次信息公开申请

吾我五木 吾我五木 2022-02-22

今年四月份的时候,我做过一篇《关于“某xingweibuduan知名声乐演员”的一次暂不知结果的信息公开申请》(点击题目即可查看)的推送。这篇是它的后续。

推送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一、两点说明

二、最终版的“信”及“申请书”

三、过去几个月所做的一些事情

四、官方答复

五、我们对于官方答复的看法

六、结语


这篇推送的内容并不复杂,但某些地方可能会有些饶(尤其是第三部分)。如果要直接看官方答复的,可以直接翻到第四部分。


一、两点说明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于推送题目中所说的“信息公开”,是比行政法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更为广义的“信息公开”,即通过法律框架下所有可能的途径以获取并公开相关信息——虽然我们最开始的目的只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随着事情的逐步发展,我们并没有局限在“信息公开”这一条渠道上。我们之后是通过两条路径在共同推进此事——一是“信访”(即省长信箱),我们希望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正面回应我们提出的问题;二是“信息公开”,我们希望通过获取相关的行政文件,“间接”地获取我们想要的信息(比如如果我们能够顺利申请到相关的行政文件,通过文件的内容即可获取我们想得知的部分信息;又如如若行政机关作出“紧急叫停”行为而又无相关的行政文件,很大程度上即可推知该行政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


这是我们的策略。


另外要坦诚的一点——第一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我们做得并不够规范,它基本属于半申请书半公开信的性质。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在这个领域实务经验与专业能力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这个事件本身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公开案件——因为新闻里只笼统地用了“行为不端”、“紧急叫停”的说法,我们无法确定需要公开的具体文件,所以我们的想法是,首先要确认该行政行为的性质及相应的行政相对人,故此我们才在第一版申请书中提出了那几个似乎并不够专业的疑问,以及笼统地用了“相关信息”的说法。


总而言之,过去的几个月,我们是通过“省长信箱”和“信息公开”两条渠道在共同推进此事。相应的,我们写了两份文书,也收到了两份答复,这篇推送也正是以此展开的。


二、最终版的“信”及“申请书”



如上所述,对应“省长信箱”和“信息公开”两条渠道,我们分别写了一封“信”和一份“申请书”。


1、省长信箱方面,我们写了一封名为《关于省文化执法监督局叫停“某行为不端知名声乐演员”23场演出的几点疑问》的信。内容如下:


2、信息公开方面。第一版申请书被告知“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应该是格式不够规范所致)之后,我们重新写了新的申请书,最终版本如下:


三、过去几个月所做的一些事情



信访(省长信箱)方面,4月10日,我们将《关于省文化执法监督局叫停“某xingweibuduan知名声乐演员”23场演出的几点疑问》投递至四川省省政府的“省长信箱”,当天下午,即收到【四川信访】的短信,称我们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登记转交。此后几个月,我们所做的就只有一件事——等。所以过去一段时间,信访方面我们后续其实并没有什么进展。


后续的行动主要是围绕信息公开而展开的。


4月8日,我投递了第一版申请书,当天晚上即收到省办公厅的告知书,称我申请的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于是此后一两周的时间,在一些朋友的帮助下,我们写了第二版申请书。


4月23日,我们将纸质版的第二版申请书寄出,邮寄至四川省文旅厅。


4月25日,接到文旅厅的电话,称有一封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需要我查收,随后,对方将告知书发送至我的邮箱(但这封告知书是针对我第一版申请书作出的,其内容也和8日省办公厅给我的告知书的内容一样,所以应该是针对我的同一份申请书,省办公厅与文旅厅分别基于各自的名义给了我内容相同的两份答复)。


4月26日,考虑到纸质版寄出后未得到消息,为保险起见,我们又通过线上的省办公厅信息公开在线申请渠道以及前文化厅公示的邮箱递交了电子版的第二版申请书。当天下午即接到省办公厅的电话,称我的申请书已收到,不过因为我申请的信息不属于省办公厅公开,所以告知我应该向文旅厅申请。


4月28日,收到省办公厅的告知书。告知书内容与26日省办公厅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的内容一样。


5月7日,接到文旅厅工作人员的电话(他打电话时我正在上课,我之后回的他),称已收到我的申请书并正在处理。之后两三个月的时间,我与文旅厅的沟通主要就是通过这位工作人员而展开的。相关的聊天记录如下:


上下滑动图片查看

聊天记录较长,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看,我不再赘述。

聊天的内容主要是询问申请书的处理进度,以及督促文旅厅及时给予我答复。从5月7日到7月26日,一共询问督促过4次

另外需要强调的一点——6月19日,我才知道对方5月7日所说的那份申请书,是我们的第一版申请书,文旅厅其实并未实际收到我们的第二版申请书,所以我们需要再重新邮寄一份,又因为《信息公开条例》就在四月份进行了修订,所以我们对第二版申请书的内容又进行了调整,最终形成了第三版申请书。


6月20日,我们将第三版申请书邮寄出。


6月29日,收到省长信箱的答复。


7月26日,收到信息公开的答复。


四、官方答复



1、“省长信箱”的答复如下:


“省长信箱”答复的核心内容为——1.对于您咨询“某演员”是否为音乐人李志,涉及个人隐私,不宜公开。敬请理解!2.对于您咨询“叫停依据”、“行为不端”标准、执法人员是否有渎职或越权行为等问题,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及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叫停该巡演活动,未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2、“信息公开”的最终答复如下:

“信息公开”答复的核心内容为——1.经检索,没有您所申请公开的对“某行为不端知名声乐演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政府信息不存在;2.您所申请公开的关于“紧急叫停某行为不端知名声乐演员”的相关行政文书或文件,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向您公开。


五、我们对于官方答复的看法



1、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而拒绝公开该“声乐演员”身份的做法是缺乏说服力的。文旅厅的“紧急叫停”行为,涉及上万观众、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对此无疑具有知情权,且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往往较普通人会受到更多限制,而我们的诉求又仅仅是公开该声乐演员的姓名,并未涉及其它更为私密的个人信息,所以并不侵犯其个人隐私。

而倘若所有涉及公民的行政行为都能以“个人隐私”为由而拒绝公开,则信息公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便可能形同虚设。


2、省长信箱的答复仍未正面回应我在《几点疑问》中所提出的问题,依旧是敷衍和绕圈子。我请求省长信箱回答的,是文旅厅开展相关活动时所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条文、是“行为不端“的具体认定标准、是“紧急叫停”在行政法上的具体定性……而在答复里,很遗憾,文旅厅只笼统地用了“相关规定”的说法,未能给出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试想,如果这种逻辑成立,以此相类推,那是不是法院的裁判文书也无需再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而只需要笼统地说“依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即可做出最终裁判?

这显然不符合常理,也与“依法行政”的基本方略相悖,更不利于公权力运作的公开透明以及公民对于公权力的有效监督。


3、从信息公开的答复我们可以得知,不存在对该知名声乐演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然而然的,“紧急叫停”行为从性质上便不可能属于“行政处罚”,而同样的,在省长信箱的答复里,也对“紧急叫停”的性质避而不谈。那么我们疑惑的是,“紧急叫停”行为在行政法上到底该如何定性?它到底有怎样的魔力,可以使得涉及数万人的23场巡演顷刻间被取消?这个过程里,是否可能涉及公权力的滥用?


4、“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而不予公开”的说法同样有待商榷。无论“紧急叫停”的性质为何,只要其属于正式的处理决定,该行为的作出,必然应当有一个最终形成决定的文件,该最终文件不应当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范畴,理应公开。


5、此次申请经历也暴露出文旅厅在信访与信息公开工作上的诸多不足——首先是省长信箱答复态度上的敷衍,工作人员未能认真对待公民的信访申请;其次是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工作人员未能在法定答复期限内给予我答复或通知,经我数月的数次催促,才最终得到一个结果,过程之艰难;最后是工作人员对于信访和信息公开两条渠道认识上的偏差,从聊天记录里我们能够得知,工作人员事实上已将信访与信息公开混为一谈,没有认识到两条渠道在性质上的差异,而如果连工作本身的性质与内容都不够了解,又如何能够顺利开展相关工作?作为一个厅级文化部门,实在不该。

概而言之,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问题反映渠道的不顺畅,以及文旅厅对于信访与信息公开缺乏足够的重视。故此,建议文旅厅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的建设与完善,将“依法行政”的基本方略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权力的规范运行与公开透明。


六、结语



其实会收到怎样的答复,我们早有预期。


所以我们早知道自己会“失败”。


但是,我们选择做这件事情,也并非不想得到相应的结果,只是说,这个“结果”,不应该局限于我们所期望得到的那个理想化的“完美答复”,它应该有更为丰富的内涵。


我们期望得到的结果至少有三:


1、希望文化部门多多少少、正面侧面、直接间接地承认自己的相关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或不妥当之处。

2、让文化部门意识到其行为的不妥之处、意识到有不止一个公民知道他们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意识到还有公民会因为他们不妥的行为而采取一些监督的行动。从而对其施加某种也许微不足道的影响,使得他们再做出类似行为时,能够进行更加审慎细致的考量,以规范其权力的行使。

3、在我们进行一次公民权利实践的同时,也让更多人了解到“信息公开”与“信访”这两种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制度安排。从法律技术来看,“信访”与“信息公开”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并不高,几乎人人都能做,我们当然希望有更多人可以参与到具体的行动中来。


对于结果1,我们自始至终都几乎不抱期望;对于结果2,我们认为即使微不足道,但多少达到了;对于结果3,我们认为已经达到了。


所以我认为这件事多少是有意义的。


至此,此次“信访”及“信息公开”基本告一段落。之后的时间,我们可能还会考虑将我们的相关经历及意见建议整理成“情况反映”或“建议信”等形式,继续向相关上级部门反映问题,以规范相关领域公权力的行使。即便得到有效回应的几率更加微乎其微。


最后要感谢关心关注此事进展的各位。尤其感谢给予我莫大帮助的几位朋友——杨舒寒为此次事件的另一位主要参与者,晨曦兄(法学晨曦)为申请书的撰写提供了很多专业上的建议,杨老师提供了专业知识上的帮助,邹林杉为推送最终得以顺利发出提供了极大帮助……


以及更多的给予我关心和支持的朋友,在此一并谢过。


谢谢谢谢。



——颜森林


『另,此次信访与信息公开所涉及的相关文件、通话录音及短信对话记录,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即可查看。若对该推送内容的真实性存疑,可自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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