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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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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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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文 | 裁判文书网的前景预测——一个悲观的视角
Original
吾我五木
吾我五木
2023-12-28
▲对于在最高院回应里提及的三个数据库的异同,我整理成了上面这个表格,大家可以对照着来阅读本文。
再聊下“裁判文书公开”的话题。
在22号最高院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以下简称为最高院回应)
之后。就近几天我的观察来看,相较于此前热火朝天的讨论氛围,如今大家对于文书公开的讨论热度反而冷却很多。对于最高院这篇回应,法律界有价值有深度的分析似乎并不多——自卖自夸一下,我自己写了一篇分析
《
法律 | 对最高院关于文书公开回应的解读与隐忧
》
,文中表达了我的一些担忧;另外我也看到师姐王旭坤律师写的《
读最高院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答记者问有感
》
一文,以及仝宗锦老师写的
《
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例库答记者问几则随想
》
,两位同样是比较悲观的看法;也有态度似乎没那么悲观的,比如
《
裁判文书网的前路和未来:四点疑问与解读【斑斓·观点】
》
一文。
以上几篇文,连同最高院的回应,大家有兴趣可以点开看看。
在此,我也想再梳理、汇总、丰富一下我的观点。不过本文不想继续强调“裁判文书公开”一事的重要性,对于这一点论者已经有很多,比如
《
共议︱裁判公开:法治和正义的底线
》
一文,众多教授已经将文书公开的重要性讲得相当透彻。并且,最高院自己也并不否认裁判文书网的重要性(只是需要“优化”而已)。在这一点上,无论官方还是民间,应该已经达成了最基本的共识。
只不过,对同一件事、同一个概念,不同的人往往有着不同的解释。比如最高院对裁判文书网的表态就相当暧昧,
“裁判文书网会继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裁判文书上网的标准也需要优化”
,至于何谓
“应有作用”
,何谓
“优化”
,就很耐人寻味了。
所以本文想重点分析的是最高院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可能的政策倾向,更具体而言,便是裁判文书网未来的发展前景。而我的态度也正如题目所说——
悲观
。
01
从我在本文开头贴出的“数据库对比图”,便可看出裁判文书网的特殊性与重要性——
裁判文书网收录着各级法院的各类裁判文书,并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相较之下,裁判文书库虽然同样收录着各级法院的各类裁判文书,但却仅限法院系统内部使用,社会公众无权接触;而案例库虽然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但其收录的仅仅是经最高院把关过的典型案例,数量极少,远达不到广泛公开的程度。
所以社会公众尤其是法律圈才会对裁判文书网如此重视,而无论新开通的裁判文书库与案例库建设得有多好,也都无法替代裁判文书网的重要性。
这也是为什么,虽然最高院在回应中强调
“案例库建成后将向社会公众开放”
,但这句话其实并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大家真正关心的并不是案例库的问题,而是裁判文书网的问题。案例库与裁判文书网根本不是一个量级。
02
而根据最高院自己给出的数据,裁判文书网
“每年上网文书数量从2020年的1920万件、2021年的1490万件降至2022年的1040万件。2023年1月至今,上网文书数量为511万件。”
可以说,最高院主动承认了近几年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公开数量呈
逐年阶梯
式暴跌
的趋势,在此背景之下,最高院又将开通仅限法院系统内部使用的裁判文书库。
如果说此前大家还期待着最高院能够再抢救一下裁判文书网,那么此举无疑会让人怀疑最高院要彻底放弃裁判文书网,而将重心转移到新的裁判文书库。因此才会引发大家普遍的恐慌。
即便裁判文书网与裁判数据库之后会同时存在,但两者也已经无法相提并论。
因为裁判文书网与裁判数据库的差异肯定不仅仅体现在“公开对象”上,在这种“公开对象”差异的背后,也必然意味着“收录内容”上的差异。
虽然两者的收录范围似乎都是“各级法院的各类裁判文书”,但其数量并不会一致。
从逻辑上来说,如果两者的收录内容是几乎一样的,而两者的差异仅限于公开对象,那么最高院其实没有必要花两份钱来同时运营两个近乎相同的法律数据库,毕竟两者的核心内容(即文书)都是一样的。即便对外公开的文书与法院内部保留的文书存在差异,那也顶多是一些隐私保护方面的细小差异(比如对公众公开的文书可能需要隐去部分个人信息),而这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远不至于到最高院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重新开通一个新数据库的程度。
之所以要开通一个新的数据库,肯定就是要在新旧两个数据库的内容上作出差异化。
根据最高院在回应里的说法,未来裁判文书库主要承担着“司法大数据”的职能,那么也就意味着,今后裁判文书库里的裁判文书会是相当齐全的,会完整收录有各级法院的各类裁判文书;与此相对应,显而易见,裁判文书网所收录的裁判文书便不会是齐全的,文书数量相较于裁判文书库肯定会少一个量级,未来的裁判文书网只会是选择性的公开。
(我再次强调,如果两者内容是几乎一样的,那么最高院就没有必要开通这个新的裁判文书库了。)
可以说,从最高院开通裁判文书库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意味着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公开数量很难再重回以往的“高光时刻”了,短期内不大可能再恢复到2020年以前的水平。
03
因此,即便最高院在回应中明确强调
“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
,但这回应也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大家担心的并不是网站的直接关停,而是网站文书公开数量持续地断崖式暴跌,这才是问题所在。毕竟,
对裁判文书网而言,“关停”与“停更”没有实质性区别。
因此,大家希望在回应中看到的,并不是最高院否认“叫停文书上网”,而是希望最高院用更具体的举措去促进文书的上网,使得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公开数量能够尽快恢复到以往正常的水平。
比如,最高院可以给各级法院以及法官设定政策上的激励,将裁判文书网的文书上传率作为法院或法官的绩效考核标准,以更强有力的手段去推进文书的上网公开。
我最担心的正是——
如果没有文书上网的绩效考核标准,没有文书上网率的强制要求,在此情况下,各级法院根本没有动力去主动公开自己的裁判文书,这也就等同于任由裁判文书网自生自灭,裁判文书网很可能就此荒废下去。
但在最高院的回应当中,并没有就前述问题进行明确的表态,最高院没有从正面回应大家的担心。
在明知公众普遍担心的情况下,这种“避而不谈”本身就是一种不
好
的信号。
04
在对裁判文书网的表态上,最高院用了一个极其暧昧的词——
优化
。而并没有明确说明未来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公开量是会扩大还是限缩。
裁判文书网的运行过程当中,的确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也可能确实需要改进。对此,最高院总结了三方面的问题,但我觉得很难站得住脚,我的意见详见
《
法律 | 对最高院关于文书公开回应的解读与隐忧
》
一文。
对“优化”一词可以有很多种理解,最高院也完全可以在不必明显减少文书公开数量的情况下去进行裁判文书网的优化。比如,如果确实发现涉及国家安全的裁判文书,可以下架,但这部分文书必定是少数;此外,如果担心部分裁判文书暴露当事人个人隐私,也可以对这些文书做隐名化的处理。但无论如何,不至于导致文书公开数量暴跌的结果。
但是,客观来看,过去几年对裁判文书网“优化”的结果就是文书公开数量的“断崖式暴跌”。作为普通人,便很容易将“优化”与“限制文书上网”产生直接的关联。并且最高院也大大方方承认了,文书上网数量下降就是最高院主动介入、主动优化的结果,最高院这种“主动”的姿态,也更容易加剧公众对裁判文书网未来文书公开数量是否会进一步限缩的担心。
05
最高院对于未来文书上网的一些举措,也很容易让人忧虑。比如最高院在回应中表示,
“我们将采取线上公开和线下查询相结合的方式”
,言外之意就是会有部分裁判文书不会再上网公开,而是只会通过线下的方式供人查询,就等于变相表明了对裁判文书上网的限制;在回应中,最高院还批评了过往的文书公开工作属于
“上传了事、简单累加”
,言外之意就是未来会更注重文书的筛选,这也就意味着肯定会有一部分裁判文书不会再上网公开。
06
在回应当中,最高院的一些表达也很耐人寻味。
比如最高院强调:
“公开与公布不能划等号
。
”
那最高院该如何去面对与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
公布
。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
公布
。”
又比如,最高院还表示:
“
民事、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公众可以查阅生效裁判文书,
但并未要求生效文书必须在同一网络平台上集中公开
。
”
那最高院又该如何去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
统一平台
。”
对于这种修辞游戏,我相信大家应该都能感受到这种表达背后所释放出的微妙的信号。大家细品,我就不再展开了。
又聊了这么多。最后我还是想强调一点,我不是刻意想要去唱衰什么,我只是希望大家能够相对理性、客观地去看待目前我们法律行业需要共同面对的现实,从而对我们自身做出恰当的安排与调整。
可以说,我们正在走向“后裁判文书网”的时代,文书公开数量的限缩是未来的趋势,所以我对裁判文书网的前景并不乐观。现在已经是2023年底,只需再过一年,等到2025年初,我们再来回顾裁判文书网在2024年度的文书公开数据,其实就能知道我到底是不是在杞人忧天。
我很希望以上只是我个人的过度解读,我很希望自己是庸人自扰,我很希望自己在未来被现实打脸。
如果被打脸,我会很开心。因为最大的幸福,莫过于虚惊一场。
——颜森林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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