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喜平 刘一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贡献
韩喜平,吉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建设工程首席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刘一帆,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22年第2期,注释从略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法治与党、法治与人民、法治与治理、法治与活力、法治与改革、法治与德治等六个方面做出了原创性贡献,提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揭穿“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突出法治的人民性;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突出法治的全面性;以法治效能为导向,坚持秩序与活力的有机统一;协调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强调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强调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一个显著特征。党的十八以来,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理论上取得标志性成果,形成视野宏阔、系统完备、内涵丰富的法治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其中“第六个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法治思想既坚持了老祖宗不能丢,又根据新的时代特征、新的实践条件,讲了很多新话,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做出了诸多原创性贡献,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成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这一重要思想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集大成,为世界法治理论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揭穿“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强调,“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 牢牢把握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根本要求和基本经验总结。回顾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五四宪法”为根本的一系列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初步建立;改革开放以来,以“八二宪法”为根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并取得重大进展,而这些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成就无不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但是,一些别有用心者深受西方敌对势力的蛊惑,肆意混淆党的领导和法治之间的逻辑关系,鼓吹“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企图动摇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从逻辑层级入手阐释党与法的关系,把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划分逻辑层级进行鞭辟入里的剖析,为正确理解党的领导和法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科学指引。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首先,习近平总书记从政治与法治的宏观逻辑层级揭示了必须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根本原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法治是政治的一种具体表现样态,作为一种具体化的政治实践而存在,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产物。在任何政治体制中,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均受当时当地占据领导地位的政治理论、政治逻辑、政治立场的引领与制约,不存在脱离政治而独立存在的法治。这具体表现为,法治方向必须服从于政治方向,法治布局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政治大局。在历史的和当前的法治实践中,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法治与政治都表现出不可分割的关系。当代西方法治是资本主义的政治逻辑、政治理论和政治立场的鲜明体现,特别是在法的制定上集中体现着资产阶级为少数人谋利益的政治目标和政治价值;中国法治则处处蕴含着社会主义的政治逻辑、政治理论和政治立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社会主义政治价值得到彰显。在中国,政治引领法治与党领导法治工作具有一致性。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强调马克思主义政党应当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占有领导地位,通过党的领导发挥政治引领作用以确保各项事业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要求。这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引领需要具体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具有绝对领导权。因此,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政治引领法治这一规律的具体表现,是确保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人民性不变质不变味的根本政治要求。其次,习近平总书记在微观具体逻辑层级上厘清了党与法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法意味着规则、制度和程序,意味着规制与约束,是规范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行为举止的一套准绳,规范的是具体化的对象。因此,只有在微观具体层面来分析法的规范作用才具有现实意义,才能显示法的价值。在微观具体的逻辑层级里,党与法的关系表现为具体的、明确的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与法的关系。更具体地讲,是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和法之间的关系。政治权力具有强制约束性和扩张延展性。掌握权力的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容易受利益和权力扩展性的驱使,违规越过职权界限办事,在社会上造成“权大于法”“党大于法”的错误影响,使人混淆党和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清晰地指明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回答清楚政治权力和法谁更具有权威规制性。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了在微观具体逻辑层级里法的至高权威性,强调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都是法规制的对象,都必须服从法的规范和监督,任何党政组织、领导干部都不能以党自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总的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的重大原创性贡献在于,它从理论上系统地剖析清楚了党和法的关系,旗帜鲜明地回击了“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澄清了模糊认识,避开了诸如此类的政治陷阱,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政治上扫清了思想障碍,确保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
发展理念,突出法治的人民性
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理念和根本政治立场,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超越西方法治理论的重要方面。总的来看,西方法治理论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理性经济人假设强调人是利己的、逐利的,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在不断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西方法治注重个体权益保障,强调要以法律制度的方式激励和保护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这在客观上刺激和扩张了人的私欲,使个人利益追求极端化,产生变相掠夺和“零和博弈”,造成“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使社会整体利益难以保证,造成“公地悲剧”。此外,西方法治深受基督教文化的人性恶论影响,对人性持有怀疑态度,认为人性是不可靠的,强调实现社会有序必须通过法对人的制约来实现,因而在法的创制和实施上更多体现出法的惩罚特点,忽视了人的需求和感受,客观上抑制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就意味着贯穿资本主义价值向度的西方法治始终是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政治工具,不能反映社会绝大多数人对法治的需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摒弃了西方法治理论对人性价值预设持有的怀疑态度,强调法治是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协调利益关系的治理方式,而非抑制人的手段,注重法治的自我完善,强调法治发展必须不断回应人民对法治的新需求,要通过法治实现人的进一步发展,科学回答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条件下如何利用法治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问题,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超越西方法治理论的根本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体现。党的十九大指明,法治是人民对于美好生活需要的一个重要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把人民对法治的新需求、新期待作为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把能否通过法治发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能否使人民从法治发展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检验法治发展成效的标准,充分表明了全面依法治国是服务人民、造福人民的战略布局,彰显了人民在法治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法的人民性,即在法的规定上体现人民利益、人民愿望、人民福祉,回应人民对良法的需求,把人民意志通过法的确立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其中最能体现人民需求、最具典型性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就是《民法典》的编纂完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民法典》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最关切、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以法典的形式予以固定,补充和修改了已经不能满足人民新需求的现行民事立法。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还注重不断听取人民群众关于法典编纂的意见,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力求《民法典》可以充分表达民意,使其成为新时代维护人民利益和增进人民福祉的好法典。
二是治的人民性,即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要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满足人民对善治的需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治的人民性直接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具体实践要求上,例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也是人民对于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方面,是保证人与人之间平等发展的基本要求。在党的十八以来的法治建设实践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级政法机关在执法、司法环节注重体现公平正义,严肃整治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严格规范执法机关公正文明执法,法治以人民为中心的特点更加鲜明。之所以强调围绕公平正义推进法治工作是人民对法治发展的需求,是因为法治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领航标,又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引领力和破坏力同样巨大。一旦法治这道防线失守,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继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人民也就无法安居乐业。
三、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一场
广泛而深刻的革命,突出法治的全面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推进法治建设,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更加突出法治的全面性,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与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不是突然搬来的一座“飞来峰”,而是中国共产党在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互动中逐渐发展而来的。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共产党开始从“法制—民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逻辑关系上认识法治。“文革”期间的“大民主”和“造反有理”主张以及盲目的“个人崇拜风”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使社会陷入无序状态,人民的根本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受到严重掣肘。受此教训,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随之,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逐步恢复和发展,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对法治的定位不断提高,对法治的目标要求不断提升。从政治话语的表述来看,实现了从“法制→法治→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的转变;从对法治的定位变化来看,实现了从“保障人民民主→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转变;从对法治的目标要求来看,实现了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转变。这些转变背后的逻辑在于,法治越来越作为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基本方式、基本要求而被认知,其终极指向都落在法治的全面性要求上,强调法治要在国家治理领域实现全覆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的全面性思想就是从理论上正确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所处位阶的新发展要求,为切实有效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引。
具体而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的全面性具有两重内涵:一是国家要具备全面、系统、完备的法治体系,即强调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二是法治适用主体的全覆盖。在中国,法治的适用主体可以简要概括为党、政府和社会。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占据领导地位,党自身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因此,党自身能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在全社会形成示范带头效应。对党而言,就是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也要做到依规治党,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进行党的自治,加强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党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党内法规体系,“依规治党深入人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政府直接承担着社会治理职能,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政府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着对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成效的评判,为此党中央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希望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政府而言,就是要求各级政府要在法治轨道上行使行政权力,规范权力行使,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界限意识。人民群众是法治国家建设必须依靠的根本力量,法治社会的构建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作用。对社会而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让人民信仰法律、尊崇法律,善于依靠人民在全社会铸造坚强的法治基础,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并让每一个社会成员融入其中。
四、以法治效能为导向,坚持
秩序与活力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构建一种秩序与活力、秩序与自由并存的社会秩序,实现秩序与活力的有机统一。这是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审视活力与秩序之间关系的重大发现,为实现善治提供了新的方案。
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很多人模糊地认为自由和秩序是矛盾的,只关注到二者的对立性,而忽视了二者的同一性,将二者割裂开来。因此,在以往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中往往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难逃“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要么过于重视法治,出现法治教条化或者法治严苛,社会僵化而缺乏活力;要么忽视法治或者法治不健全不完善,社会陷入混乱而失序。在中国古代,统治集团深受“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而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的重刑思想影响,除以德治国外,还注重通过严刑峻法惩恶、治小人,“以刑去刑”,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中国古代常出现用严刑峻法治国而社会丧失活力的情况。近代以来,西方国家掀起法治热潮推动了现代法治的建立与发展,但由于过于注重形式法治,忽视实质法治,过分强调法的程序正义,致使法治趋于形式主义和工具主义,一些重大事项在立法和法律修改的苛刻程序中难以推进,诸多实体正义在司法诉讼过程中难以实现,甚至出现法律制度健全但法治僵化、治理效率低下、制约社会活力的可悲境况。
相比较下,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实现社会活力与秩序的统一提供了理论指引。活力与秩序并存是社会治理实现善治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不应只有秩序而没有自由。法治作为一种秩序、一种状态,彰显了现代化国家的和谐、自由、有序状态,是人类能够合理有效驾驭自身的一种表现,被当作现代政治文明的一种表征。法治的目的就是通过依法治国实现善治,所以法治应当是对活力的保障,而不是对活力的阻碍。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所以他强调“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意蕴中,法治不是僵化、教条、蹩脚的法治,而是真正意义上促进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善治之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法治效能为导向,辩证地看待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秩序与活力之间关系,认识到法治不仅是秩序的保障,同时也是活力的保障,也是协调秩序与活力的根本要求和必然要求。治国理政可以通过法治有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进而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和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只有将方方面面的关系捋顺,社会才能形成和谐秩序,才能为社会活力的竞相迸发创造良好环境。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根本要求,并提出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处理好秩序与活力的关系,要求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
五、协调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强调
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卓越贡献在于,它首次完成了中国共产党对这一问题的理论回应和破题,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释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并提出要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高度重视和运用法治思维及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改革侧重强调对以往的突破,法治侧重强调以法的形式建立稳定状态,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如何正确把握和处理“破”与“立”的关系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难点。在理论上,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很好澄清,长期处于模糊认识状态,社会上出现了割裂改革与法治的错误观点,认为法治和改革不具有同一性,只存在斗争性,要改革就必须法治让路,要法治就难以深化改革,无法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在学术界还出现“良性违宪”“改革宪法”等关于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错误解读。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中国逐渐形成“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先行法治附随”的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在改革开放初期有其鲜明的适用性,给改革开放带来了强劲的发展动力,但这种发展模式只限于发生在改革开放初期法制不健全的特定历史时期。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和不断完善,这种发展模式随即带来诸多弊病。在这种发展模式下,社会上一些人轻视法治,把改革与法治对立起来,打着改革旗号违反、冲击法律的情况屡屡出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受阻。
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对激发社会活力、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协调,在理论上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进行了回应。党的十八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相继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两大战略举措,将二者统一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习近平总书记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形象地描绘了改革与法治的统一性,“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让“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挥法治对改革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使改革能够有序、依法开展,要求做到“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立法环节被当作协调改革和法治的重要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法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回应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这一理论命题时,强调科学立法对于改革的重要性,要求不能让法治成为改革的“绊马索”,要让立法与改革决策相互促进、相互衔接,实现法治与改革的有机统一。这具体表现在,“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由此,无论是法的“破”与“立”,习近平法治思想都强调法治对改革的服务作用,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要求法治改革和创新要聚焦深化改革发展的新需求。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还强调改革的合法性问题,在法治下推进改革,提出改革不能随意逾越法律红线,必须使改革处于法律程序的规制之下,如的确存在现行法律阻碍改革或改革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也必须首先通过法律授权或法律先行调整,才能进一步推进改革举措,不允许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未经法律程序许可的改革。
六、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把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实现了法治和德治在融合方式上的破题,为法治与德治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实现“1+1>2”的效能叠加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引。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也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自汉王朝武帝时期以来,“外儒内法”“德法相济”“德主刑辅”的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思想就开始在中国盛行。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问题,阐释了德治与法治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偏废,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但是,如何实现德治与法治具体的、有机的统一则长期没有破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思考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新思想,深入解读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提出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新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精神文明范畴,是德治的重要抓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寓德于法的典型方式,就是要发挥德治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和滋养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立良法、行善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要求和基本价值向度。首先,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规定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盖了国家、社会、公民不同层面的基本道德要求,是得到全社会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较强的道德,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就是把柔性的、自律的约束转化为刚性的、他律的约束,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引导社会崇德向善,既要求使法律成为良法,也要求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一种社会硬约束。其次,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法律的实施过程。这就强调在执法环节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在司法环节突出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的惩恶扬善功能,推动法治成为善治。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建设实践中,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依法得到纠正,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7万名,打掉的涉黑组织是前10年数量总和的1.3倍。可以说,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法治领域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法治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充分发挥,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使法治更加深入人心。再者,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法治内涵,使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入脑入心。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在社会中开展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强调用法治教育厚植人民的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注重在社会中广泛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和在大中小学校系统开展法治教育,营造全社会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使人民群众自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和捍卫者,为全面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习近平法治思想回答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讲过、前人从未遇到过的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做出了卓越的理论贡献,是被实践证明了并继续被实践所证明的正确理论、科学理论,它的原创性贡献证明了其强大的理论穿透力,它的实践效果彰显了其实践伟力。以上仅从法治与党、法治与人民、法治与治理、法治与活力、法治与改革、法治与德治等六个方面概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做出的原创性贡献。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涉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方方面面,其原创性贡献还有很多。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更加突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效果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推进成效。因此,我们必须继续深入挖掘其原创性贡献,汲取全面依法治国继续前行的力量,并将之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推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走实走深,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实践伟力,更好助力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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