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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小明,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原文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22年第2期,注释从略庚子五月二十九日粤督李鸿章致盛宣怀电文中所谓“廿五矫诏,粤断不奉”,并非针对清廷五月二十五日“宣战”诏书,而是针对同日所发“集义民御外侮”谕旨。该谕经袁世凯电转刘坤一、张之洞、李鸿章及盛宣怀后,盛宣怀立即致电刘、张、李,主张不必“拘泥”该谕,同时提出与各国互保东南的“补救”方案。张之洞率先对该方案表示支持,并加以补充,刘坤一随后跟进赞成,李鸿章则仅复以“廿五矫诏,粤断不奉”,未对互保方案表示意见。而后经过盛宣怀居间在刘、张与李鸿章之间密集沟通,再加上刘坤一直接电李征询意见,李鸿章终于在上海道余联沅及盛宣怀等与各国驻沪领事最后协商东南互保约款前,表态愿意与刘、张采取一致行动。中外互保东南原则达成后,刘坤一方收到荣禄寄来“宣战”电旨,并传给余联沅、盛宣怀。在盛宣怀建议下,刘、张、李均主张坚持原议,东南互保大局由此奠定。庚子义和团运动期间,随着八国联军发动侵华战争,由天津向北京进犯,清廷发布了“宣战”上谕,并令各省督抚召集义和团抵御外侮,而南方督抚则公然相互联络,并与驻沪各国领事协商,谋划“东南互保”。在此过程中,粤督李鸿章因发出“不奉诏”电文,一时颇为人所注意,并受到后来历史叙述者特别关注。然而,对于李鸿章“不奉”之“诏”究竟所指为何,学界并无详细考辨,即轻易将其与“宣战”上谕联系起来,结果不仅导致相关史实叙述错误,而且对我们准确理解李鸿章与“东南互保”的关系造成不利影响。一、李鸿章“不奉诏”史源及历来的解释记述义和团运动期间两广总督李鸿章“不奉诏”的史料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李希圣所撰《庚子国变记》,光绪二十八年(1902)刊刻。撰者在庚子事变期间任刑部主事,所记系据其当时日记编纂而成,在叙述东南互保时,提到了李鸿章“不奉诏”之事。其言曰:“自宣战之诏出,长江多盗,盗稍稍起矣……东南大扰,然卒以无事,坤一、之洞功为多。坤一、之洞之初得诏也,意犹豫,不知所为,李鸿章首倡不奉诏之议,坤一、之洞和之,遂遣沈瑜庆、陶森甲至上海,与各国领事议互保长江,各不相犯,立约而还,虽用以自全,而国亦蒙其利矣。”第二种是罗惇曧(禅那)所撰《庚子国变记》,最早刊登于民国元年(1912)北京《新中华报》和《庸言报》。该文前半部分大抵取材于李希圣《庚子国变记》,后半部分则多为撰者补充。该记同样是在叙述东南互保时提到李鸿章“不奉诏”之事,但与李希圣所记又有所不同。其言曰:“当伪诏命各省焚教堂、杀教民,诸疆臣皆失措,李鸿章久废居京师,方起为粤督,乃各电商鸿章请所向。鸿章毅然复电曰:‘此乱命也,粤不奉诏。’各省乃决划保东南之策。”第三种是吴汝纶所编《李文忠公全集》,光绪三十四年(1908)金陵刊本。该集收有李鸿章光绪二十六年(1900)五月二十九日致盛宣怀电,电文曰:“廿五矫诏,粤断不奉。希将此电密致岘、香二帅。”不过,据上海图书馆所藏底本,“粤断不奉”后尚有“所谓乱命也”五字,可能因为与“矫诏”二字意思重复,吴汝纶删去了这五字,顾廷龙、戴逸主编的《李鸿章全集》出版时又将这五字补入。电文草拟者据说是李鸿章的幕僚徐赓陛。第四种是盛宣怀所撰《愚斋存稿》,民国二十八年(1939)刊行。李鸿章“不奉诏”电报系发给盛宣怀,因此《愚斋存稿》亦收有该电。电文为:“二十五诏,粤断不奉,所谓矫诏也。希将此电密致岘帅、香帅。”与《李文忠公全集》及《李鸿章全集》相比,文字略有差异,但意思完全相同。以上四种史料,前两种为笔记野史性质,流传很广,在20世纪五十年代之前有关义和团历史的叙述中多有征引,但毕竟不是原始电文。后两种为原始电报,自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在中国近代通史及有关义和团的论著及通俗读物中征引甚多。从李希圣所记来看,其所谓李鸿章“不奉行”之“诏”,指明就是“宣战之诏”。从罗惇曧所记来看,所谓“伪诏命各省焚教堂、杀教民”,并非对外“宣战”语气,但研究者征引时,往往把它与“宣战”上谕联系起来,视为“宣战”之后清廷进一步下达的命令。于是,“此乱命也,粤不奉诏”也就被解释为针对“宣战之诏”而发,而实际上清廷从未下达过“命各省焚教堂、杀教民”的上谕。至于《李文忠公全集》或《李鸿章全集》和《愚斋存稿》所收原始电报,单就电文本身来看,并不能断定“二十五诏”或“廿五矫诏”所指为何。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征引者几乎无一例外,不加任何考订,就将该电文与“宣战之诏”联系起来,从而使这种说法广泛流行于各种论著当中。如中国近代通史方面,范文澜《中国近代史》,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白寿彝总主编、龚书铎主编《中国通史》(近代前编),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纲》,徐中约《中国近代史:1600—2000,中国的奋斗》等,均持上述看法。有关义和团与李鸿章的专论方面,如王尔敏《拳变时期之南省自保》,李文海《义和团运动史事要录》,廖一中《地主阶级的内部分歧与义和团运动》及《“东南互保”与袁世凯》,谢俊美《“东南互保”再探讨》,牟安世《义和团抵抗列强瓜分史》,翁飞《试论义和团时期的李鸿章》,苑书义《庚子孙李关系与中国政局》,董丛林《李鸿章对“两广独立”的态度与庚子政局》及《“东南互保”相关事局论析》等,也都持上述看法。此外,郭廷以在《近代中国史事日志》中记述五月二十九日“盛宣怀电李鸿章、刘坤一等,保全东南,权宜应之(李等表示不奉6,21之宣战诏)”,实际上也是把李鸿章五月二十五日“不奉”之“诏”解释为“宣战诏”。而戴逸与李文海主编的《清通鉴》,则直接在电文“二十五诏”四字后注明“即宣战诏书”。显然,李鸿章“不奉”之“诏”乃“宣战之诏”,已被百余年来中国近代史或义和团运动史的叙述者或研究者视为一种“共识”。然而,通过接下来的考辨,我们将会看到,上述解释并不准确,甚至可以说完全错误。如此关键的史实,百余年来一直没有研究者认真考辨,其结果,不仅造成错误的史实叙述流行,而且直接影响对其他相关史料的正确解读,并进而影响我们对李鸿章在东南互保谋划过程中所作所为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