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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一份关于新型肺炎疫情的法律知识清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律动新声 Author 杨超男律师团队




进入春节假期以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影响,北京、上海、广东、湖北等多省相继启动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面临这场“来势汹汹”的肺炎疫情,举国上下正团结一致打好防控阻击战。可以说,由新型肺炎疫情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在疫情防控期间,掌握科学的防疫知识至关重要,同时,了解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不可或缺。在此,本文作者梳理总结了疫情防控期间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第一部分 政府管理篇

Q1. 为防控疫情,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A. 在疫情爆发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预防、控制的同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还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


Q2. 当前部分城市宣布“封城”,法律依据是什么?


A. 根据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该法,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Q3. 疫情暴发后,医疗卫生防疫物资短缺,趁机高价售卖卫生防疫用品会有什么后果?


A. 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卫生防疫物资,属于哄抬物价,轻则面临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价格法》第十四条;《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Q4. 疫情爆发后,部分村镇自行设障封路,切断交通,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 正确的设置警示牌、警戒线,并自发有组织地进行体温监测、询问、隔离,可以防控疫情扩散,但以破坏道路或设置障碍物方式影响道路通行,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构成犯罪。不但可能阻碍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警车执行任务,如因挖坑、设障足以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Q5. 消费者发现个别经营主体哄抬物价,如何处理?


A. 应首先保留好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发票或购物小票等,并明确涉事主体,然后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


Q6. 未按照要求进行隔离或拒不配合隔离,会有什么后果?


A.对于疑似病人,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已经感染的病人,如拒不配合隔离,则可能违反《刑法》,面临刑事处罚,涉及罪名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部分 民商事篇

Q1. 受到疫情防控管制措施影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否构成违约?


A. 在疫情期间,若因为“封城”、“封路”、隔离等原因导致无法按约交付货物,可通过主张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八条。


Q2. 因新型冠状病毒蔓延,担心被病毒传染,不想继续履行服务合同,是否可以拒绝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已付款项?


A. 在疫情期间,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主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来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如:在红地毯婚庆服务合同一案[1]中,赖某担心非典传染而与婚庆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1000元定金,法院认为:“非典疫情作为突发性异常事件,给人们正常的生活、经济秩序带来了影响,也使原、被告之间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了困难。但这种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原、被告任何一方,即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双方均无过错,因此而形成的损失也不应由原、被告任何一方单独承担。”最后判决被告退还500元定金。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八条。


Q3. 未按照医疗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等的要求进行隔离治疗,导致他人受到传染,需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A. 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或疑似患者,应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隔离治疗或观察,否则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传染,属于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犯,需要赔偿他人相应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Q4. 泄露、转发、编造疫区人员或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患者、被隔离人员的个人信息、病情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A. 随意泄露、传播、编造他人信息,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Q5.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可以获得哪些民事赔偿?


A.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六十条。


Q6. 购买了过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口罩可以怎样通过民事途径维权?


A.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可以主张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经营者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口罩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承担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增加承担前项损失的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Q7. 涉及疫情防控急需的药品、防护服、口罩等各项物资生产和供应的相关上市(挂牌)公司在疫情期间有哪些法律义务及社会责任?


A.(1)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信息;(2)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3)做好生产经营安排,全力保障市场供应,以实际行动支持防控工作。


如:康芝药业(300086)作为专用防护口罩生产企业,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若其子公司成为定点医用口罩供应企业应及时、准确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应做好生产安排,供应市场,合理定价。


法律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三点;《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八十五条。


第三部分 劳动人事篇

Q1.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资如何发放?


A. 在 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2020 年2月2日期间,2020 年 1 月 24 日、28 日、29 日、30日、31日、2月1日、2月2日为休息日,2020 年 1 月 25 日、26 日、27 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职工,用人单位先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长应等同于加班时长。不能安排补休的,标准工时制下,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得安排补休,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 300% 支付工资报酬。


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延迟复工的7天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职工工资如何支付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


Q2. 劳动者被强制隔离、自行隔离期间、经确诊患病、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工资如何计发?


A. (1)被强制隔离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2)按要求在正式复工前居家自我隔离的劳动者工资待遇:

企业与劳动者就隔离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一致,则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经确诊患病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广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深圳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130元。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4)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劳动者工资待遇:

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一般指三十天以上)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可先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当地人社部门另有明确通知的再行更正。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


Q3.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提前复工?


A.非特殊企业(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不得提前复工。


本次假期的延长,目的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为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企业未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可能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Q4. 企业能否申请推迟复工期间房租等成本补贴?


A. 暂无文件支持企业因疫情申领租金补贴。广州地区政策:特殊人群(如普通高校、职校、技工院校的在校生或毕业后5年内,归国留学生毕业后5年内,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企业可申领4000元/年的租金补贴,但该补贴并非因疫情所设。


人社部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具体可向受理企业失业保险业务的市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补贴书面申请。广州市可参考《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深圳市可参考《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律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Q5.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广东省人民政府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延迟复工的7天,能否冲抵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A. 本次春节假期的延长及复工的延迟,是特殊时期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根据上文可知,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可参考休息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故不可与年休假冲抵。如预先安排休放年假导致期间重叠的,年休假应当顺延。关于延迟复工的7天期间可否冲抵年假,由于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及特殊企业安排加班的工资发放与休息日类似,建议参考上述春节延长假期,不予冲抵年休假。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Q6. 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延长假期或推迟至2019年2月10日复工后,能否在后续用工期间安排减少休假或增加劳动时间?


A. 由于该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属于特殊时期政府赋予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时间,并非企业单方安排的带薪休假。企业不得因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减少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外,增加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时不得超过法定时长。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Q7.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A.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


目前,广东省地区的企业可参考以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四部分 刑事篇

Q1. 故意传播病毒或者潜在传染病风险但隐瞒重要信息导致无法及时隔离、收治,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 如导致他人被传染的严重后果,则涉嫌犯罪,面临刑事处罚。涉及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


Q2. 在微信群、朋友圈、QQ群、互联网编造或者散步关于疫情的虚假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A. 属于违法行为,可能被处最高十日行政拘留,如散步的虚假信息属于恐怖信息,则可能涉嫌犯罪,面临刑事处罚,涉及罪名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Q3. 企业未按照政府通知要求延迟复工,在疫情防控期间提前开工经营,会有什么后果?


A. 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可能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最高十日行政拘留处罚。如果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则属于犯罪,面临刑事处罚,涉及罪名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刑期为七年。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有该等行为,则涉嫌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最高刑期为七年。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五部分 诉讼篇

Q1. 受到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计算?


A. 因被隔离或者处于治疗期间,或者因法院、仲裁等机构按照国家、地方政府要求延迟复工而不能起诉、申请仲裁,该等事由属于不可抗力,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如果该等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则诉讼时效在该等事由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届满。申请执行案件同样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另,目前国内多地法院已经实行网上立案,当事人亦可通过网上立案登记系统进行起诉和递交资料,解决诉讼时效问题。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二百三十九条。


Q2. 受到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如何处理?


A. 开庭时间属于法院指定期间,发生新型肺炎疫情,当事人无法按照法院指定期间参加审理,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申请,顺延时间的长短由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Q3. 被隔离或处于隔离治疗期,上诉期限是否受到影响?


A. 上诉期间属于法定期间,一审判决上诉期为十五日。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因新型肺炎疫情被隔离或者入院治疗,上诉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顺延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申请。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Q4. 被隔离或处于隔离治疗期,如何行使诉权?


A. 当事人因被隔离或者入院治疗无法自己行使诉讼,可以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途径向律师咨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策略。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注解

[1]李靖、张战华:《因非典取消婚庆新人获偿500元》, 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9/id/82676.shtml


作者简介



杨超男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暨南大学/柏林自由大学法学博士。


何浩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暨南大学法律硕士。


何嘉欣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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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超男、何浩、何嘉欣

排版 | 王 婕

审定 | 张 哲

来源 | 律动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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