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案|堪培拉的Zheng先生请注意,你投资的生意其实……不是个“生意”
在国内生意做得风生水起,还一步到位移民澳洲,正先生真乃人生赢家。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由于正先生拿到永久签证之后长期居住在中国,所以移民局认为他没有在澳洲维系商业活动, 在2008年初发出了“考虑取消签证”的通知。
收到通知之后,正先生临时抱佛脚,急速寻找合适的生意去投资,这时,堪培拉的一个正在兴建中的“退休村”(retirement village)项目成了他救命的稻草。
从2008年到2010年,正先生一边参与退休村项目,一边处理自己的签证问题。紧锣密鼓地做了两年,为应对AAT复议和法院上诉,正先生和合作伙伴提供了大量证据,成竹在胸——谁能想到,法院最终裁定正先生“投资的对象不是一个‘生意’”,永久签证还是被取消了。
怎么会这样?法院这样裁定有何理据?“生意”这个简单的词汇蕴藏着怎样的玄机?
今天让我来讲一讲这个故事。
关于132签证的详情,请看这里:
上面这篇文章主要是讲申请132签证所需满足的条件,但是在文章的末尾金翅鸟提醒申请人不要忽略签证拿到之后的责任和义务。
也许这样说还让人觉得不痛不痒,那就来看看移民法中有关取消商业签证的真真切切的条款吧。
《移民法案》的section 134是这样规定的:
(1)只要移民局认为签证持有人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就可以取消其签证:
(a)没有在澳大利亚符合要求的生意中占有相当份额的股份;
(b)没有利用自己的技能积极地在较高的层次上参与澳洲符合要求的生意的日常管理;
(c)并不打算继续在澳大利亚符合要求的生意中占有股份并利用自己的技能在较高的层次上参与日常管理。
移民局正是根据这一条法律向正先生下发了意欲取消其签证的通知书。
那么正先生到底是否有在澳洲从事商业活动呢?
早在正先生申请132签证之前,他就已经在澳洲境内投资,占有了KS公司60%的股份。据他自己陈述,当时成立这个公司的目标是要将澳洲的猪肉和鸡肉加工后出口到中国;2005年拿到永久签证之后的两年,正先生偶尔到澳洲短期逗留,也主要是为了推进这个生意;而到了2007年年初,该计划停止,原因是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不允许鸡肉和猪肉的出口。此后的2008年,正先生一整年都在中国境内忙于料理生意,没有到澳洲生活。
鉴于上述情况,虽然正先生一直保有KS公司的股份,但移民局仍然有理由认为他没有做到一个132签证持有者应该做到的事情。
【正先生选择退休村计划的初衷】
在接到移民局的通知得悉移民局有取消其签证的考虑之后,正先生快速做出了一个新的商业计划书作为应对。这个新计划是创办经营奶油泡芙和亚洲甜食的连锁店。也许是觉得这个计划不够高大上,在几个月后一接触到HM集团的高层H先生,正先生马上就将卖泡芙降级成了备选方案。
HM集团是澳洲著名的房地产企业,在澳洲各大城市均有大型项目。当时HM集团正在堪培拉南区某地修建退休村,首批销售合同已经签署,一期公寓即将在本年度内入住。
初步考察之后,正先生于2009年4月初与HM集团下属专门负责退休村项目的W公司签署了协议,准备投资100万澳元换取退休村项目10.75%的股份,协议同时规定正先生将在项目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负责面向中国买家的推广和销售。协议签署之后20天,正先生将100澳元转到了W公司账户。
在上述这一切发生的同时,移民局也在对正先生的情况进行考量。就在100万资金到位的两周之后,移民局正式取消了正先生的132永久签证。
按照正常程序,正先生的移民代理帮他上诉到AAT寻求复议。
复议的理据同样是《移民法规》section 134。就在我们前面引用过的条款之后,法律规定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移民局不可取消签证:
(a)在拥有澳大利亚符合要求生意中占有相当比例的股份方面,签证持有人做出了真实的努力;
(b)在利用自己的技能积极地在较高的层次上参与澳洲符合要求的生意的日常管理方面,签证持有人做出了真实的努力;
(c)打算继续做出上面两条所描述的这种努力。
所以在申请AAT复议时,正先生的主要关切点就是如何展示自己“做出了真实的努力”,而所应用的证据就是他对退休村项目的注资和亲身参与。
【此生意不是彼生意】AAT和法院先后都了解到,正先生参与的堪培拉退休村计划其实是HM集团与澳大利亚首都领地政府的一个合资项目。由于这个项目投入较大,银行贷款只能满足70%的资金需求,HM集团就设立了一个W公司,专门负责筹资。其实这项任务是由HM集团的H先生全权负责的,W公司没有雇员,在退休村项目完成之后这个公司就会注销。
在正先生加入进来的时候,退休村的一期工程已经完成。那么正先生对于这个项目的贡献在哪里呢?正先生设计了二期工程的景观方案,但是没有被采纳;正先生参与了建筑和装修材料的采购,但是他提供的产品报价由于不符合澳大利亚的设计标准而没有被接受……好在正先生可以以澳大利亚市场价一半的价格买到铝板,这一点是实实在在有益于退休村项目的。
……
面对正先生和W公司提供的全部证据,AAT综合考虑所有情况之后,对照法律条文,发现其实整个事情简化成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正先生是否在澳大利亚“符合要求的生意中”(eligible business)获得了相当的“所有者权益”(ownership interest)?
正先生投资100万澳元,在W公司中占有10.75%的股份,根据移民法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他确实已经拥有W公司的ownership interest。所以事情又可以进一步简化为这样一个问题——W公司是不是移民法意义上“符合要求的生意”?
“生意”这个词在移民法中没有定义,所以AAT援引了1980年一个案例的判决,将business定义为“activities undertaken as a commercial enterprise in the nature of a going concern, that is, activities engaged in for the purpose of profit on a continuous and repetitive basis”。用这个定义来衡量,W公司没有雇员,没有在真正意义上从事任何活动,没有商业计划,所以不是一个“生意”。
说白了就是,退休村项目的雇员、商业计划和商业活动都属于HM集团,而W公司只是一个为了筹资而组建的空壳。正先生投资给W公司,对他的签证来说,没用!
后来正先生将移民局和AAT一起告上法院,认为AAT在复议中犯了司法错误。然而法院支持了AAT的判断,裁决正先生败诉。
正先生和堪培拉退休村项目的缘分也就到此为止了。
【金翅鸟拍案】首先,我们一再强调商业移民永久签证并非一劳永逸。从一个客户表达要做商业移民的意愿开始,金翅鸟就会不断向他们普及在这个过程中以及拿到签证之后他们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案例中的正先生显然没有在这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其次,处理移民事宜切忌“惯常思维”。正先生之所以义无反顾地选择W公司来投资,很有可能是看中了HM集团强大的实力以及堪培拉退休村项目的政府背景,“背靠大树好乘凉”。然而这样的思维方式让他忽略了W公司的本质,最终在一个最简单的名词“生意”上栽了跟头。
虽然这个案例已经过去八年之久,但在这两点上仍然有十足的借鉴意义。
顺便说一句,文中提到的那个W退休村早已在几年前建好。住在里面的人们大概并没有机会知道,那一砖一瓦一铝板间还隐藏着一个中国商人的签证故事……
案例档案编号:Zheng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 ANOR-[2010] FMCA 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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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翅鸟移民留学顾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