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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刘斌 景来律师 2019-05-28

导读

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为求案结事了,通常会主动要求和解,而申请执行人为避免更多讼累,通常也会退让一步,与对方协商达成和解。但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会出现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给付财产,法院并不知情,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因和解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转而在2年时效期间内又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情况。 

个中原因复杂,除了当事人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由于时间过长,申请执行人已忘记与被执行人和解。


因有些当事人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未经过法院私下达成和解,因此执行卷宗并不会有任何记载。而申请人又不会特意保存当时的给付凭证。特别是有些公司,人事变动频繁,知情人士可能早已离职。当职人员只会以为生效判决,最终并未得到执行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二、代理人或者指示特定人员实际收到对方的履行款项,申请人本人并不不知情。


在诉讼双方都有代理人的情况下,诉讼行为一般会由代理人代为进行,在申请人为公司或者企业法人的情况下,法人一般也会指派特定人员对和解事宜进行具体的联系接洽。实务中,代理人或者指派特定人员实际收到对方的履行款项,但申请人本人却不知情的情况。其中不排除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抑或发生其他不为人知的事件。但这也可能导致申请人时隔一段时间后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恢复执行。 

三、连带责任下,个别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后,如果申请执行人的诉求最终并未得到满足,可能转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而又执行了与其和解的被执行人。

 

综上,以上情况的出现,都会让被执行人处于不利的地位,稍有不慎,就可能因同一个诉讼陷入履行两次的困境。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我们提醒:

 

1、诉中和解。

 

作为被告如果诉中与原告达成和解,最好的处理方式是让法官出具调解书。有些被告会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撤诉。撤诉后法律是允许原告重新立案起诉的,如果被告保存相应证据还好,如果证据保存不当,就给原告再次向法院立案起诉埋下隐患。但法院出具了调解书,法院会遵循一事不再理,这一问题则迎刃而解。

 

2、判决生效,申请执行前的和解。

 

作为被告,如果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与原告达成和解,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和对方签订和解协议。因为此时原告并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不好通过法院来证实和解的履行。此时,被告应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如原告事后假装没拿到相应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则可以拿出和解协议来进行抗辩。

 

3、执行中的和解。

 

作为被告,如果是在执行中与原告达成和解,最好的解决方式是通过法院处理。

作为被执行人,即便是与原告和解,也一定要通过法院。至少让法官出具和解的笔录,将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事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并要求法官做结案处理。

 

频繁交易构筑起的商业社会要求我们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虽然我们的身体已经步入现代商业社会,但人的心智却还停留在以物易物低频交易时代,那时交易的低频率导致了交易关系的公开和明了,同时,也意味着违背诚实信用将会付出比交易标的更高的社会评价代价,高频交易的商业社会人们更注重交易效率,人性难测,我们无时无刻都在面临着大量的交易风险,是时候培养你的风险防范意识了。

 

作者:刘斌,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电话13852466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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