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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借款,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徐浩 景来律师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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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来律师导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去,为了各自或共同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理财、消费等活动,负债现象十分普遍,夫妻债务问题也日益复杂多样。当夫妻一方对外借钱时,另一方需要偿还吗?这个问题相对复杂,且看下面案例。(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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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王某男与李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很快坠入爱河,半年后双方登记结婚。随着时间的流失,恋爱时的激情逐渐褪去,双方的缺点也逐渐暴露出来,王某男经常在外赌博,回家后李某女就与之争吵,双方甚至大打出手。冷静之后,双方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某女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王某男的朋友高某起诉王某男与李某女,要求双方连带偿还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男借高某的20万元。在李某女的一再逼问下,王某男说出了实情。原来,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男在多次赌博输钱后,没有办法,为了翻本,就谎称做生意向朋友高某借钱,两次共借了20万元。后来,不仅没有翻本,就连借的20万元也输的精光。

 

高某在法庭上主张说,王某男在借款期间,王某男与李某女是夫妻关系,且王某男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做生意,所以王某男所借的2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现在双方离婚,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高某的说法听起来很有道理,那么,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女是否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呢? 

判决结果:

 

在本案中,首先写欠条的是王某男,落款人是王某男,事后李某女并没有追认该笔债务。其次,20万元的大额借款,远远超出一个家庭日常生活正常开支,并且债权人高某未提供关于该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证据,所以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女不需要承担该笔债务,系被告人王某男的个人债务。

 

所以,经合议庭评议后,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判决王某男借款2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由其本人承担清偿责任,驳回高某对李某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其中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该司法解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的借款,应当共同签字或者按捺指印,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否则,依照以上规定,未在借条上签字或者事后未予以追认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本案中,借条上没有李某女的签字,且李某女事后不认可是夫妻共同债务即未予追认,加之原告高某无法举证证明该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且法院查明王某男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朋友高某借钱系用于赌博,该项借款是为了违法犯罪而借款,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作为夫妻的另一方李某女没有返还义务。所以,法院依照该司法解释判决由王某男个人承担返还涉案借款的义务,驳回了原告高某要求李某女连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如果高某男的借款不是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是用于夫妻生活或者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条的规定,则法院会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某男和李某女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除上述司法解释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还有哪些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呢?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后,就哪些债务由个人负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也应当依法认定为个人债务。

 

6、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一直以来,夫妻共同债务是个老大难的问题,但是随着2018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这类问题渐渐明晰,实践操作更加有法可依。新司法解释规定的目的在于让夫妻双方知道债务存在,坚持“共债共签”原则,最大限度的保证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知情权;同时该司法解释能够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监督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明确夫妻双方的债务关系。这样能够更好的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事后引发纠纷。


作者:徐浩,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电话:1586228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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