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记者比律师要管用?(太经典了!)
来源丨律界新视角
【猪事1.0版】
派出所院子里跑进来一只小猪,把民警种的菜给吃了,所长让人把小猪抓住先关起来,再找猪的主人,把吃了的菜给赔了。
可找了两天没找着。所长怕小猪饿死,主人找来不好说,就让喂起来了!
半年多过去了,眼看就到年底了,猪长了200多斤还没见人来认领,所里研究决定杀了分给大家过年!
猪刚杀好正准备分肉,派出所旁边一老头来到院子对所长说:“你看我家的猪犯了错,你抓也抓了,关也关了,判也判了,而且执行的是死刑,现在你们总得让我来收个全尸了吧?”
全所晕倒!
评:饭桶在机关,高手在民间!
【猪事2.0版】
正好派出所指导员回来了,了解情况后对大爷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认领尸体必须是直系亲属或法定代理人,还需要做DNA鉴定,来给大爷抽个血,去跟猪做个亲子鉴定……
大爷直接晕倒!
评:人外有人,山外有山!高手依然在政府!
【猪事3.0版】
大爷远在省城做律师的兄弟听说了此事后表示不服,让大爷拿着买猪仔时的收据,并动员邻居做证证明大爷是猪仔的直接监护人,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要求派出所对猪进行了冷藏处理,以便日后调查取证。
猪肉没吃成,还成了被告,所里上下都表示很郁闷。
评:律师有时还管点用。
【猪事4.0版】
刚好指导员去市局汇报工作,跟局长吃饭聊到此事。
回来开庭时派出所根据局长指示,表示:“猪可以归还,但是由于监护人监护不力,使被监护人(猪)对政府机关和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政府代为管教期间付出了诸多成本,属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故请求法院判决直接监护人(大爷)支付各种费用及罚款共计2万元或把猪肉拉回。”
评:政府总有高招。
【猪事5.0版】
大爷回家火急攻心,一病不起,跟老伴说这事不解决好就一死了之。
大奶奶很无奈,给在首都做媒体的孙女打电话说叫回来见爷爷最后一面。
孙女接到电话马上在微博上发个一个帖子《地方政府以势欺凌耄耋老农,死去的猪到底该何去何从?》
一时间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并被多家媒体转载报道。
谁都没想到这件小事还能引起轩然大波。
无奈,省厅领导直接开电话会议问责当地市县领导,并表示自己会亲自下去调查情况,给社会和媒体一个交代。
评:记者比律师要管用。
【猪事6.0版】
当地政府立即组织专门小组由县委和公安直接领导带队慰问大爷,由县财政直接拨款归还大爷2万元罚款,另外给大爷5000元慰问金,归还已经冷冻了半年的猪,并开除了组织杀大爷猪的派出所零时工。
评:悠悠万事,维稳第一,被开除的永远是临时工。
【猪事7.0版】
次日,省厅领导为了社会主义和谐,在众多媒体的簇拥下来到大爷家慰问。
大爷这辈子也没见过这么大的领导,安排儿媳妇把猪肉全部炖掉请领导和媒体朋友一起吃午饭。
第二天多家媒体再次报道省厅领导端起土碗在大爷泥巴院子与基层人民群众融为一体的新闻……
评:这个世界永远没有真正的赢家!
【猪事8.0版】
省厅领导和大爷一家端着土碗,把酒言欢,其乐融融,时不时瞄儿媳妇几眼,借着酒兴,说了几个“荤段”,搞的儿媳妇面如桃花。
当晚网上也爆出一则新闻:“四风反弹”——省厅领导违反八项规定,接受当事人请吃全猪宴,土碗装茅台,席间语言粗俗,调戏妇女,并伴有录音视频。
次日下午,省电视台一则新闻报道如下:某厅领导,违反中央规定,顶风违纪,接受宴请,道德败坏,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现正在停职反醒,接受组织调查……
评:人生如戏,何来输赢?中央纪委监察委温馨提醒:能不吃的饭尽量不要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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