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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被发司法建议函投诉,妥当否?

付士峰 景来律师 2021-12-21




辩护人拒绝到场见证,是否构成代理不尽职?


第一,《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并没有对律师是否必须到场见证,作出相关的强制性要求,基于此,辩护人可以到场签字,也可以拒绝到场签字。

 

第二,从细微处考量,就以该检察院所在地的福建省律师协会出台的《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指引》为参考系。

 

该指引第23条:当事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律师应当在场释明具结书的内容,见证签署过程合法进行。辩护律师认为当事人认罪认罚符合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应当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

 

故基于福建省律协的操作指引,该辩护人虽曾电话告知“量刑建议过重”,但因此拒绝到场见证,仍是欠妥当的;但不能据此当然得出该辩护人构成代理不尽责。

 

第三,检察院系统内部,关于认罪认罚的确有考核指标,(Jlls)在承办检察官2次电话通知辩护人到场,均没有得到足够的、应有的重视。心里头多少是不爽的,这个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据此以“辩护人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为由,发出《司法建议函》,仍有携私愤职业报复之嫌。

 

第四,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也是有可圈可点之处的,那就是宁愿看着辩护人不到场见证的缺席,也不绕过当事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辩护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28条贯彻落实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签署具结书时,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具结见证。

 

故,由此可见:该检察官,还是有比较高的职业操守,这一点要给予肯定。

 

第五,有感而发的几句题外话:

 

(1)认罪认罚,并非中国版“辩诉交易”,我们缺乏辩诉交易的现实土壤(对此不予展开,懂的人自然懂)。

 

(2)建议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书,要提前7-10日书面告知辩护人及当事人,由当事人在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自己自愿决定。

 

(3)自愿性原则,是认罪认罚的第一要素,不允许搞恐吓式的认罪认罚,这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4)量刑建议,还是要有一个浮动区间制为妥,搞所谓的精准量刑,实质上侵犯、剥夺了人民法院的统一量刑权。

 

(5)以庭审为中心的裁判主义,是所有法治国家的“样板房工程”,要防止演变为“超强权的检察中心主义路线”。

 

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对于犯罪嫌疑人,(Jlls)不能搞“你若不认罪,老娘就给你翻倍。

 

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法院判决稍微调低了量刑,就马上提出抗诉,这两个方面都是不可取的。

 

【特别声明:这一段,描述的仅仅是个别地区个别人的个别现象,检察官队伍的主流肯定是好的】。

 

(6)在押嫌疑人同意认罪认罚的前提下,针对外省份辩护人,是否可以配置相应的设备,搞“远程认罪认罚的视频见证”,笔者认为:可以有。

 

真诚希望田主任可以采纳以上若干意见,并积极向张首席献言献策,早日在检察院系统导入,一砖一瓦都是法治建设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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