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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子“以身抵债”,谈懂法的重要性

景来律师 2021-12-2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南方找北 Author 余远环


 

1

 

前几天,和当律师的朋友喝茶,他聊起一个狗血的事件:

 

一女子因盗窃被抓,要求肉偿,却在肉偿之后觉得自己亏了,愤而报警。

 

事情是这样。

 

几年前,在一个四五线的城市,刘某自己经营着一家小型超市,生意不温不火,勉强能够经营下去。

 

月底盘点时,连续两个月发现一种护肤品与帐目不符,断货共计六支,价值800多元。

 

刘某调出监控录像发现,最近一段时间一位30岁左右的女子,连续出现在超市护肤品柜,继续查看录像,发现该女子每次都是空手走出超市。

 

于是,刘某便怀疑护肤品的丢失与该女子有关,便调整了监控区域,重点监视护肤品柜。

 

没过几天,该女子再一次走进超市,朝护肤品柜走去,刘某迅速观看监控,果然,女子将两支护肤品快速装入口袋,又装作选择其他商品,边看边向超市门口走去。

 

刘某快步上前将女子拦住,从其口袋中搜出了被盗的护肤品。

 

女子姓孙,她承认了几次盗窃护肤品的事实,根据数量,刘某提出让孙某补交货款800元,另交罚款200元。

 

时值中午,超市没有顾客,也许孙某没钱赔偿,于是她便提出“以身抵债”,跟刘某睡一次代替1000块钱。

 

刘某见孙某颇有几分姿色,想了想,便答应了孙某的要求。

 

完事后,孙某自认为自己吃了亏,以自己拿到了证据为由,向刘某索要1000元补偿费,刘某拒绝,于是孙某报警被强奸。

 

难以想象,看似荒诞不羁的情节,竟在现实生活中上演。

 

“自古奸出妇人口。”

 

那么孙某和刘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又是如何界定?

 

律师朋友这样分析:

 

从法律角度,孙某两个月内连续盗窃,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孙某涉嫌盗窃罪。

 

同时,孙某以刘某强奸自己相要挟,向孙某索要1000块钱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9条规定,系敲诈勒索行为。

 

而当刘某抓到孙某时,提出补交货款并罚款200元的行为,尚不足以使得孙某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不能评价为强奸罪的胁迫手段。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孙某最后真是赔了身子又折兵啊。

 

当然,这只是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茶余饭资。

 

想起罗翔在一次演讲中说的:

 

多年以前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件。有一个美丽的农妇提着一篮子鸡蛋去感谢大夫,因为大夫治好了她丈夫多年的顽疾,这个鸡蛋也是很珍贵的土鸡蛋。

 

但是大夫一看说,我还缺鸡蛋吗?你如果真的想感谢我,来点实际的好不好。

 

女的说,那怎么感谢你?

 

大夫说:

 

 

农妇说,我也不是随便的女的,但是没办法,毕竟你治好了我的丈夫,只此一次,下不为例。

 

各位觉得在这个案件中,有没有违背女方的意志呢?我想可能是违背了。但是她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呢?似乎她是同意了。

 

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在刑法中,我们应该使用更为规范的概念“不同意”,而不要再使用心理学上的概念“违背意志”。因为在人类的生活中,比如说在大量的这种性交易案件中,性工作者在接客的时候似乎也是违背意志的,但是在法律中它依然是同意的。

 

还是得懂点法。

 

2

 

同样是“以身抵债”,下面这个更有意思。

 

江苏徐州市一美丽女子刘莉,虽然结了婚,但和丈夫的感情平淡,平常经营着自己童装店,消磨时间。

 

2019年初,刘莉在店里偶遇到了单身的陈西,这个比自己大了12岁的男性,散发出的成熟魅力,让刘莉眼前一亮。

 

陈西也被刘莉的清纯美貌深深吸引,可以说一见钟情,双方交往便日渐频繁。

 

当然,都是正常的来往。

 

这个世界上,诱惑无处不在,尤其是处在婚姻中的人。

 

2019年3月,刘莉的童装店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欠了一堆外债。无奈之下,刘莉便找到了陈西借钱,陈西也没有多犹豫,直接转给刘莉1万元。

 

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刘莉又多次向陈西借钱,借款累计5万余元,并在5月中旬出具欠条一张,写明借款51000元,给了陈西。

 

随着刘莉与陈西间关系的日益升温,刘莉看丈夫更是越来越不顺眼,她向丈夫提出了离婚,并于6月中旬办理了离婚手续。

 

回归单身的刘莉,和陈西感情也更近一步。

 

7月中旬,陈西通过微信转账再次给刘莉四次共计44500元,均被刘莉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陈西的大方,让刘莉倍感欣喜,也让其打起了小算盘。

 

刘莉一直以经营童装店为生,因受到网络经济影响,近年来生意愈加不好。

 

也许她在想,之前拖欠的外债好不容易用陈西的借款还上了,但自己欠陈西的借款又不知如何偿还。

 

陈西收入稳定,对自己非常爱慕,花钱也很大方,不如“以身相许”,也让自己的日后生活有所保障。

 

于是,花前月下,咖啡红酒,情投意合,“酒是色媒人”,很自然地睡一起了。

 

然后很快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一个月间,陈西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刘莉共计34500元。

 

七夕节那天,陈西为表心意,将之前51000元的欠条还给了刘莉。

 

毕竟已经是夫妻嘛。

 

本以为婚后的生活会更加圆满,谁想到,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莉即与陈西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以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庭审中,陈西表示同意离婚,但他认为,刘莉欺骗了自己,应当偿还自己借给她的各类款项。

 

也是,“对你一场饭岛爱,到头却是苍井空”。

 

刘莉则表示,陈西一直追求自己,这些钱都是陈西自愿赠与的,部分属于彩礼,自己也和陈西结婚了,只是感情不合才不得不离婚,陈西索要所谓“欠款”,理由根本不成立。

 

穿了别人的鞋,想走自己的路?

 

案件在徐州市铜山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刘莉和陈西在结婚登记前就有债务纠纷,且刘莉在与前夫离婚后一个月,就与陈西仓促登记结婚,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即分居并提出离婚。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莉说“总是逼我和你以正常夫妻相处的方式去相处”的话可以看出,刘莉并没有与陈西建立夫妻感情的意愿。既然陈西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对于刘莉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从查明的事实看,陈西给付刘莉的款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婚前出具欠条的51000元,二是婚前陈西主动转账的44500元,三是婚后转账的34500元。

 

其中,出具欠条的51000元,原为陈西、刘莉之间的民间借贷。陈西以结婚为目的与刘莉进行交往,基于对刘莉的信任及缔造美好家庭的目的,在双方登记结婚后自愿将刘莉的欠条返还,该行为不符合彩礼的性质,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而刘莉在庭审中亦表示:“与陈西登记结婚,是因为陈西说和他登记结婚,欠他的钱就不用还了,本身没有感情,是被迫和他结婚。”

 

但法官认为,双方的婚姻状况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正常婚姻的状态。故陈西免除刘莉债务作出赠与的条件显然不成立,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刘莉必须偿还该笔欠款。

 

陈西婚前向刘莉转账的44500元属于陈西婚前个人财产,且刘莉在庭审中自认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所欠的债务。

 

法院认为,法律并无有关夫妻一方因结婚可从另一方获得利益的法律规定,在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并不当然地具有合法依据,刘莉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清偿刘莉婚前债务的约定,因此44500元属于不当得利,现陈西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

 

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故对于陈西主张返还的34500元及其他款项,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准予刘莉与陈西离婚,刘莉返还陈西欠款、不当得利共计95500元。

 

一句话,刘莉“以身抵债”,债务不能一笔勾销。

 

主审法官甚至表示,刘莉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亦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想起一句玩笑话:我虽然是小三,可我做人从来都一是一,二是二。

 

虽不安分,也该守己。

 

刘莉带着贪欲,把婚姻当算计,成了感情骗子,实在不识廉耻啊。

 

卢梭曾经说过:“人之所以犯错误,不是因为他们不懂,而是因为他们自以为什么都懂。”

 

嗯茶余饭后,听狗血故事,论懂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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