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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林清受贿罪说起,律师能否劝当事人认罪认罚

景来律师 2022-05-22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深度辩护 Author 申文波lawyer


景来律师导读

近日,最高院的王林清法官因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同样牵涉在内的北师大教授刘广三和律师齐玉玲也各领刑13年和5年。据报道说,王林清、刘广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我们国家刑事案件是二审终审制,无论本案转圜余地有多大,上诉是二人的权利,无需赘述。(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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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引人注意的是王林清辩护人魏律师的网络发言,且该言论已经形成舆论引发法律圈的广泛关注。魏律师是全国知名的律师,其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同情淄博老乡、同案被告人齐红玲,称齐红玲是最弱势的,且为案涉民事纠纷付出很多。并文末奉劝同行,穷且益坚,守住底线,不要行贿。

这些同情的言论无可指责,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清晰得反映出了小人物或主动或被动参与到行贿中的“无奈”。

若真如魏律师所说,齐在民事案件开庭前才知道王林清是主审,自始自终认为自己应得到相应的律师费,不可能与王构成共同受贿。那齐是否是无奈参与的呢?是否是冤枉的呢?

齐律师在案件承办之后给王林清送些“小罐茶”“小海鲜”应该是事实,否则本案很难说在法律上构成共同犯罪,甚至行贿罪都够不上。

齐在本案中的收费标准并不算低,不说1200万的风险代理费,就是代理费的零头,也是大部分普通律师数年奋斗的目标。这种民事案件也并非一般律师能够承接到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也谈不上是无奈。

现实生活中,普通的律师有几个能够参与最高院二审案件呢?澎湃新闻报道,齐是认罪认罚的。量刑五年可能考虑其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减轻处罚了。

02

网上流传着魏律师关于办理王案件的说明,说明中称其在办理王案过程中,先后会见王合计12次,阅卷、取证、咨询、论证、申请排非,庭前进行了充分沟通,庭审充分发表意见,对于1400万之外的部分,当庭劝王认罪认罚,王当庭认罪悔罪。

魏律师称,王在宣判现场撒泼、大闹法庭,知道自己被判14年后安静下来,认为自己应当被判无罪。指责律师在受贿罪的辩护时当庭劝他认罪认罚,并称该罪是安排另外一个律师进行辩护。

上述两个说法似乎相互矛盾,王即当庭认罪悔罪,为何又会认为自己会判无罪并指责律师当庭劝其认罪认罚。王虽然是最高法民事审判庭的助理法官,但对于刑事审判规则应该不会很陌生。

是王后悔认罪认罚甩锅律师,还是埋怨律师没有打好配合从无罪角度进行辩护,亦或者是别的原因,随着该案没有网络公开,成为了“罗生门”。

实践中,辩护策略的制定,因地制宜,因案制宜,确实存在当事人为了争取“认罪悔罪”方面的量刑优惠,又想做无罪辩护与律师打配合的情况,即所谓的“骑墙辩护”。

仅凭魏律师的单方渠道,很难说能还原出一个客观的事实。据公开的报道,北京二中院认为,王对被指控受贿罪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全部追缴,予以从轻处罚。

王当庭认罪认罚应该是事实,至于是否是被劝说认罪,又或者律师没有配合好辩护工作,则不得而知。

03

可以十分明确得说,“骑墙辩护”成功的概率极低。

我们国家无罪判决的概率在万分之三多一点,不到万分之四。部分案件通过撤案、不起诉消化掉,部分案件通过认罪认罚消化掉,真正做无罪辩护的比例应该是不大的。

所以,从冤案较多来看,实际无罪判决率(无罪的案件,判了无罪)的概率要远大于万分之三。

这并不意味着冤案数量少是一个可喜的司法成果。

从统计学来考虑,冤案仅仅是一个数字,一个符号。但落到个人身上则是漫长的服刑生活甚至是生命的剥夺。

“骑墙辩护”很难成功的原因,一部分在于当事人认罪认罚,检法的压力要小很多,即使最后案件在其它程序中翻案无罪,也难追究责任人。

另外一方面,当事人认罪认罚意味着承认检控事实是自己干的,对于法律评价是否构成犯罪,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涉及较多的主观认定问题。

实践中,在事不是你干的,和事是你干的但不构成犯罪之间,哪个判决无罪的难度更大,一目了然。

但骑墙辩护有时也是无奈之举,当事人不是冒险主义者,或者律师无法提供准确的判断意见,都会出现骑墙式辩护,毕竟现在并没有严格区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

但值得注意的是,骑墙式辩护并不违规,中华全国律协出台的刑事案件办理规范及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律师可以在发表定性意见的同时,发表量刑意见,即同时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和罪轻意见。

但效果如何呢?如果排除幸存者偏差,骑墙辩护实际上更多的是冲淡了无罪辩护的主题,效果并不很好。

04

现在的刑事案件极大部分都是通过认罪认罚消化掉了。

认罪认罚的比例高达85%以上,其中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0%以上;

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5%以上(来自高检院2022年第一季度的办案数据)。

说大部分案件在检察院阶段被消化掉了一点也不夸张,在高认罪认罚率的背景下,律师办案的风险并没有随之减少。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风险要远大于做无罪辩护的风险这绝不少我在夸大其词

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在其中的角色决定不是陪着公检法走程序,沟通、对抗是不可避免的且是必须的,而且还有一些额外的风险。

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案件本身的风险,律师对案件把握不透,在当事人征询认罪认罚意见时给予肯定性答复,案件最终被判决无罪,出现当事人认罪、律师有罪辩、法院无罪判的尴尬情况。

这对于律师职业生涯的打击是致命的,是毁灭性的。

第二是律师分析案件是无罪的,当事人极度渴望早点出去,不想继续待在看守所,对于有罪无罪并不在乎。

案件只有在生效的那一刻,结果才是确定的。即使律师通过分析得出案件存在无罪的可能,而且可能性很大,除非是骗子,没有哪个律师有能力且敢拍着胸脯保证案件会判无罪。

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无罪机会性利益不确定,认罪就能缓刑、实报实销等确定性利益面前,大部分当事人会选择通过认罪认罚获得诸如缓刑、实报实销的结果。

此时律师要不要继续参与辩护。我想大部分律师会继续参与辩护,最终案件判了缓刑、实报实销,当事人出来,皆大欢喜。

但也不排除第一种情况,此时律师真的是百口莫辩。所以,对于网上指责的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有罪辩,最后法院判无罪,真的需要区别对待。

第三就是当事人心理的变化,对于案件确实有罪,律师做罪轻辩护,最后也缓刑、实报实销了,皆大欢喜。但当事人可能基于面子的问题,对外声称自己是无罪的,律师劝其认罪认罚,通过谴责律师挽回面子。或者家属认为当事人无罪的,当事人和律师做罪轻辩护家属不理解埋怨乃至投诉律师

上述这些问题包括当庭劝当事人认罪认罚大部分都是沟通上出现了问题沟通不顺或者不到位都会埋下隐患

律师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全面明确告知当事人及家属认罪认罚能获得哪些好处实际丧失哪些机会性权益案件事实及结果预判分析提出多套辩护方案和律师倾向性的方案供当事人选择并及时告知其亲属做好解释工作这样才不至于出现上述种种尴尬

05

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句话,应该每个法律人都能背诵出来。

现实中的刑事辩护,是需要“真枪实弹”对抗的,同时也伴随着妥协和沟通,不是文绉绉的一句“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那么简单。

再高明的当事人,乃至大学法学教授、法学专家也需要律师进行辩护,沟通时机的选择、沟通的方式以及辩护策略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

对于要不要劝当事人认罪认罚,也要因地制宜、因案而论。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良性的沟通已经取得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方面的共识,完全可以把利弊告知当事人并提出认罪认罚的意见。

至于当事人如何选择,则不在律师的控制之中。

每个当事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耐受程度不一,为了早点出去稀里糊涂认罪认罚的也不是没有。也有坚决抗争到底的,判决无罪或者追加罪名重判的。

律师不能为了自己工作的方便,劝当事人认罪认罚,这样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间接的败坏了律师行业,使公众认为律师是权利的附属品、程序的佣人。

另外说一点,无论当事人人品如何,我们辩护人的职责摆在这里,尽量不要用一些侮辱性的词汇在公共场合刻画当事人。律师既不要成为当事人的毫无感情的传声机器,也不能高高在上,对他人指指点点。既然不认可别人,主动解除委托就是,为何拿着人家的银子,又骂着人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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