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半夜踹门,可以宣布口头传唤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技术辩护 Author 余安平
近日,一则小视频在网络上引起震动,两名驴友(一名北京女生一名上海女生)深夜两点被警察敲门要求检查,带头的警察不仅踹门而入说自己口头传唤两名女生,还振振有词说两位女生拒绝深夜去派出所就是“妨碍公务”。全国应该有上百万网民假期围观了这个视频,许多留言都在质疑首都警察竟然素质如此,我则关心警察“执法”的合法性何在。(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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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即四种情形,包括“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公安机关仅限于这四种情况,而且是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出示相应证件”。本案中这群警察不经任何手续未出示任何证件,深夜擅自踹门闯入两名女生的住所,这完全对党和国家“从严治警”的挑衅。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包括“(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本案中的某警察属于公然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理应得到惩处。人民警察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某些不法分子借机扰民的。《人民警察法》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名“驴友”应该向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投诉,帮助公安机关清洁混入人民警察队伍的异己分子。
本案中深夜踹门警察所谓“口头传唤”,我国法律究竟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这说明传唤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当然不能传唤,而且需要公安机关负责人及至少需要派出所所长批准。至于口头传唤,则需要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需要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本案中本案中的人民警察半夜踹门,不出示证件,就大谈口头传唤、强制传唤,这明显是法盲行为。让一批法盲在首都执法,这丢的不止是警察的脸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更严格的条件,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这短短一个自然段有逻辑前提的,那就是必须先有初步证据证明行为人属于犯罪嫌疑人,连犯罪嫌疑人的初步证据都没有就去“口头传唤”,这显然是某些不懂法警察的违法行为。
我们的警察是人民警察,他们是为人民服务的纪律部队,不能让一小撮违法乱纪分子丑化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那些为了人民群众出生入死的警察英雄,他们流血流汗精心铸造的人民警察光辉形象,不能被那些“打着红旗反对红旗”的异己分子肆意破坏。首都警察是服务人群中的窗口,更需要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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