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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指令审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9则观点
来源丨最高判例
在诉讼实践中,对于上级法院指令审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其审判人员的组成、判决裁定能否上诉、申请再审等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上不尽相同。本文结合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其中的规定和观点进行梳理,供读者朋友参考。(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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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依据:《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与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79号。
文书节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解释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从上述规定来看,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坏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而对于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法院也不应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
观点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参考案例:上述《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吴正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1号。
文书节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一旦存在错误,则损害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申请再审。
观点依据2:《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印正德包装印务成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335号。
特别提示:根据《最高法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20号)》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冲突,已被明令废止。根据(法释〔2002〕20号 )的规定,“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九、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对象是再审发回重审后经重审二审形成的生效判决,该判决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第381条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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