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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民办非营利性机构(医院/学校)注意要点

周悦律师 景来律师 2023-09-12


来源丨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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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堂概要


01

民办非营利性机构的分类


一、何为民办非营利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诸如一些民办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福利院、基金会、寺院等等都属于上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民办非营利机构的分类(医院和学校)


从产权归属上都可以分为三大类:


1.公立机构:是由国家资本举办,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民营机构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举办


(1)民营非营利性机构


(2)民营营利性机构


三、民办非营利机构的组织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同法人组织近似,但是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学理上的分类属于财团法人,因此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即董事会)。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由理事会、监事会和法定代表人组成。


02

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是否可以分红


一、关于分红的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民办非营利机构对于收支结余不得进行分红或者变相分红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第二款.....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

对于医院: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十九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二、分红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所涉及的分红协议无效,已经收到的分红,有被追回的风险
刑事责任:职务侵占罪,因根据法律规定,民办非营利机构不得将盈余进行分配,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如何解决分红难题

(一)通过劳动报酬分红。实践中,机构的举办人、责任人可为自身或第三人在机构中设置职位并以此类身份领取大额的报酬从而进行隐性的“利润分配”。

(二)通过关联交易分红。民非单位为公益目的,向其他企业购买知识产权、咨询、技术、承揽等服务与产品并支付大额费用,该其他企业实际由民非单位举办人隐名设立或控制,此类“左手倒右手”的方式存在税负,但一般来说合规。

(三)通过设立账册分红。民非单位的账册并不单一,且多数情形下,举办人、负责人使用其个人账户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各类费用并不计入单一账册,收入与支出的结余直接由举办人、负责人占有。此类方式,虽最为常见,但也有较大的行政处罚(罚款、吊销证照)风险。

四、部分地方政策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47号)第一(二)条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03

参与建立民办非营利性机构的出资人转让份额问题


一、民办非营利机构的份额概念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说出资人对社会组织享有合伙的份额,原则上举办者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并且不要求回报。因此民办非营利机构没有股权、股份等概念。


根据条例等民非单位规定、结合民非单位的特点、举办人身份特点,结合审判实践,份额“转让”导致的举办人“身份、财产权利、股权”等方面纠纷往往难以救济,对于出资人对民办非营利机构对于其出资的份额是否可以进行转让,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


二、支持民办非营利机构份额转让的地方政策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成府发[2010]26号)规定:


完善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变更和退出的相关政策。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规定: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对其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挪用或侵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在不撤回投资、不影响医疗机构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备后,举办者对该医疗机构投入的资产可按规定转让、继承或赠予。



三、不支持民办非营利机构份额转让的案例


邱树波、李明慧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2020)鲁03民终3122号


裁判要旨: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根据学校章程的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李明慧对学校出资属于社会捐助资金,学校对接受资金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其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属于社会而非属于任一举办者和支持者。李明慧作为学校的校长和举办者,即使欲变更学校举办者身份,其亦应当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其与上诉人私下签订协议转让出资份额,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明显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04

民办非营利性机构的举办者对机构债务承担的责任


一、民办非营利机构组织形式上的分类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个体型三类

1.个体型:个人出资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登记为个体型
2.合伙型: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登记为合伙型
3.法人型: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登记为法人型,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者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登记为法人型


对于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无论举办者是个人,还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均应登记为法人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民办非营利机构举办者对机构债务承担的责任

法人型民办非营利机构:
根据最高院的观点,在法律对于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人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时,根据类推适用原则,应参照与该纠纷性质最相类似的《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以法人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但法人型民办非营利机构,仍然有可能会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债权主张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案例,有相当多的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诉求,认为举办者应当对培训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无锡中院(2022)苏02民终3072号

在潘丹诉无锡杰乐菲公司、曹娉、无锡美语培训中心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中院认为,有限责任是法人成立的核心,如果举办者利用其举办者身份,掏空了法人,是对有限责任的侵害,而非营利法人系法人的一种类型,因此,美语中心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属于法人,应以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参照适用人格混同……美语中心与杰乐菲公司在从事英语教育培训业务时,已实际构成人格混同,其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杰乐菲公司应对美语中心外部债权人所负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型和合伙型民办非营利机构:出资人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05

民办非营利机构的章程或合伙协议需注意的内容


一般约定: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章程的效力相当于法人内部的“宪法”。因为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举办人完成设立行为后,其执行机构理事会是在章程的约束下进行法人的运营和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应记载的事项进行了规定。《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特殊约定:

除了章程以外,出资人还可以签订合作协议,最重要的是对入伙条件、退伙条件、转让份额的程序及要求、决策机制的设立、决策与表决程序、方式、决策事项的明确、终止的理由等需要在协议和章程中明确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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