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获刑10年半的原大学生出狱在即:准备创业,不再申诉!
来源丨封面新闻(ID:ihxdsb)、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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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河南“大学生掏鸟案”代理律师付建发布视频称,被判刑的当事人闫某即将出狱,其父粉刷新屋,静待儿子归来。
2014年,河南大一学生闫某和朋友掏鸟窝,先后掏了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销售获利1080元,闫某与同学分别获刑10年半和10年。
5月11日,闫某的父亲闫爱民告诉记者,闫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三次减刑将近两年,还自学了吉他,收了四五个狱友作徒弟,“我一直在申诉。前不久去看他,他劝我算了,说回来要创业,好好生活。”
闫某读书期间照片
被认定非法猎捕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2014年7月14日左右,闫某和同学王某在树林内非法猎捕12只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燕隼资料照片
7月18日,两人将7只燕隼卖到郑州,闫某独自将2只燕隼卖到洛阳。
同年7月26日,闫某通过QQ从他人手中收购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7日,闫某与王某再次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闫某家中查获上述5只保护动物。
2015年5月28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闫某提出上诉,同年8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何被判十年半
关于此案判决,一直存在诸多争议,甚至将其作为网上的一个梗,用来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类比。
此前,相关机关已经多次解释过此案办理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闫某捕获的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只属于情节严重,10只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根据闫某的供述,他将隼在网络上出售,公安机关扣押了他的手机,从中恢复的一些资料表明,他明知这些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但仍进行出售。因此,检察机关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父亲称被儿子劝说“算了”
闫某的父亲闫爱民告诉记者,闫某将在5月27日出狱,出来已经30岁了。“他出事的时候读大一,学历啥的不用谈了。这一直是我心里的一道坎,这些年一直在奔走。”
闫某被认定为明知燕隼为国家保护动物而贩卖,闫爱民一直不认可。“如果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他肯定知道后果,他又不是傻子。我曾经开车去找买鸟人核实数量,买鸟人一直回避没见我。前不久去见儿子,他劝我算了,爷爷奶奶去世都没见到他,家里已经破败了,他让我把家里搞好。”
闫爱民介绍,闫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曾三次减刑累计一年八个月,还自学了吉他,收了几个狱友作徒弟。
讲到这里,闫爱民忍不住笑出声。闫某告诉他,出狱后准备创业,具体做什么还没想好,“他不想再扯这个事了,想好好生活。我尊重他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