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什么应当习惯被骂?兼谈法庭上的“不敢辩”与“太敢辩”
来源丨吕律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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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律师应当有且只有一种理念:如何才能最有利于我的当事人!
公众的愤怒需要宣泄,特别当律师的表达“严重挑衅”到公众朴素正义观之时。律师大可不必介意成为被骂的“桑”:一来骂律师安全;二来不妨阿Q地认为律师费收入及声望获取当中其实已经包含着律师某种“尊严损失费”或“委屈补偿费”。
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同时不去损害客户与行业利益成就自身形象?需要得体地“敢于辩护”而莫要失度地“太敢辩护”。——我们每个人的言行终将受到现实的拷问与历史的审判;而相对于所谓名气与技巧,勇气与良知或许是当下刑辩律师更为稀缺也最为需要的东西。
网络时代,“人人皆为法官”。律师进行有效辩护需要避免以下两类倾向。
第一,不敢辩
一是律师的“不敢辩护”
当年马加爵案,就曾有辩护律师提出给马加爵辩护岂不是要跟公众心中的正义对着干?!也有很多律师因为种种顾虑,不愿意为敏感或公众意见分歧极大容易招人骂的案件担任辩护人以求安全与安宁。所以,为被指为所谓“杀人女魔头”的劳荣枝、被斥残害幼女的王振华之类案件以及某些“敏感案件”辩护也是一件很需要勇气的事情。——毕竟,律师“替坏人张目、为异端辩护”需要勇气与坚强、必须承受各种压力乃至伤害。所幸,“一体两面”之处在于被组织光荣指定、律师费足够高或是案件足够有影响力让律师出名者除外。(点击参阅《律师的十大职业原罪》)
二是律师的“形式辩护”
这是最普遍的不敢辩的情形,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无论是阅卷不认真准备不充分,还是在法庭上“追求和谐”不去仗义执言,更不愿意指出公检法的各种问题,说到底还是缺乏应有的胆识和责任心。——所谓司法环境自然是一个现实问题,但辩护律师则必须拷问自身的良知与勇气。
当然,法庭上未必话越多越“狠”越好。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并非必须时刻表现得慷慨激昂、正义凛然。律师的面子,不是在法庭上“战胜”乃至“羞辱”对手,而是相互尊重让大家觉得曾经与你共同出席法庭是一件值得记忆乃至夸耀的事情。——总要声称自己比对手强大优秀,那该是多么的狭隘与不自信;凡事都得争个赢,情商那该有多低!
三是律师的“奉命辩护”
曾经,网络曝光某中院致函省司法厅称:在该院审理的某起副部级国企高管受贿专案中,司法厅指派的两名辩护律师“始终尽职尽责,依法理性辩护职责,同时还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桥梁作用配合审判机关做好被告人的沟通工作,对专案公正高效稳妥审结进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姚某某律师,多次耐心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最终服从法院判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所幸,法院描绘的两名律师此等“辩护”行为在网络上受到业界几乎一边倒的激烈批评——法院为律师“求表扬”更多的倒象是职业鄙视,是把“配合型律师”架到火上去烤了。网络还曾曝光有的敏感案件,被指定的辩护律师对身为被告人的律师指责起来甚至比公诉人更凶。这样的奉命辩护不仅是走过场,更是违背了律师的基本职业伦理。
第二,太敢辩
一是近乎“无知无畏”地接受委托
律师是个专业性极强的手艺活儿,贸然接受自己及团队不擅长甚至不熟悉领域的法律事务很可能误了客户的事情,例如从未涉足刑事领域的律师单独处理复杂刑事案件,或是曾经公众对某著名游泳运动员涉兴奋剂被处罚案律师因为介入似乎并不擅长的体育法尤其国际反兴奋剂领域所招致的批评。——对此,笔者倒是以为当事人的律师团队理应包括不同角色,未必专业但在综合方面能够赢得客户信任令其感觉踏实或是替客户与其他律师沟通、协调乃至监督的“法律保姆”也是同样重要的。
二是突破底线的哗众取宠
标准的哗众取宠典型者如唱歌将军之子强奸案中某些律师“过于亢奋”的表现,最终受到律协公开处罚。
三是亮瞎人眼的辩护表现
曾经王振华辩护律师的某些做法不仅亮瞎了公众的眼,也让诸多同行不爽甚至鄙视;张扣扣案辩护律师“过于煽情”的表达亦一度受到学界、业界的质疑,直到邓学平律师所谓“第二辩护人”的尴尬角色为公众所知悉与理解——公众的愤怒需要宣泄,特别当律师的表达“严重挑衅”到公众朴素正义观之时。律师大可不必介意成为被骂的“桑”:一来骂律师安全;二来不妨阿Q地认为律师费收入及声望获取当中其实已经包含着律师某种“尊严损失费”或“委屈补偿费”。
而辩护过程中,律师从程序、证据、法律、法理、逻辑等各个方面想方设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实乃份内之事。只是,此类公共事件中律师辩护观点与策略之选择亦当接受公众的评判甚至激烈批判;尤其在声明中披露非公开审理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似已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甚至构成侵权之嫌更易激起各界反感;而网传甚至某些机关刻意抛出所谓“天价律师费”则分明是在为律师拉仇恨——或许,这也是太敢辩的一种吧,虽然职业勇气与胆识可嘉,但是否符合律师的职业操守可能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无视案件基本事实与基本法律认知一味迎合客户是否有违职业操守?此等强行坚持是否对客户有利?都是事关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问题。
另有一类貌似太敢辩的便是曾经备受争议的死磕现象
死磕律师包括三种含义:一是律师的死磕精神,即律师敢于向强权抗争的认真与较真的精神,这是在一切刑事辩护乃至一切法律事务中都需要坚守的。二是指死磕式辩护,即互联网时代律师以相对“有个性”的辩护言行乃至相当意义上的“行为艺术”,注定从管辖、回避、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问题着手与法庭、公诉人之间进行戏剧化的激烈冲突,通过网络发酵引发全社会的关注,从而让法庭“讲理”,以此制止审判、公诉、侦查机关乃至其背后势力可能存在的公权违法。三是指死磕派律师”,多指习惯性以死磕方式进行辩护的律师群体。各界对死磕律师的辩护风格有着不同的认识与评价——原则上他们属于“真敢辩”而非“太敢辩”,是值得倡导与尊重的。无论如何,他们都将在中国律师史乃至中国法治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律师当怎样通过有效辩护,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罪轻的人能够依法得以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使确有重罪的人罚当其罪,且在刑事追究过程中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而律师又当如何克制有意无意间牺牲当事人利益以成就自身的品牌,或是损害行业声誉来完美自身形象?——这都需要律师能够得体地“敢于辩护”,又莫要失度地“太敢于辩护”。
我们每个人的言行,终将受到现实的拷问与历史的审判;相对于所谓名气与技巧,勇气与良知或许是当下刑辩律师更为稀缺也最为需要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