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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律师,请你离开!广东一被告人当庭拒绝法援律师援助

景来律师 2023-09-12


来源丨律师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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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律师,请你离开”。

 

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在韶关市某县法院庭审过程中,第一被告人范某多次撕破喉咙地向法援机构指派给她的朱姓律师喊出此话。

 

这句听似哀求实则抗议的话语,一直从庭审第一天重复说到庭审最后一天结束,使整个庭审气氛异常怪诞。

 

“为什么让他离开?”审判长发出严厉的质问。

 

“第一,我有自己委托的辩护律师;第二,这个法援律师没有会见过我、没有阅卷、没有经过我同意。”

 

“他坐在辩护席上是充当我的辩护人还是协助指控?他知道我有多少冤屈?他了解我的案情吗?他跟我核实过案件情况吗?他连我的名字都叫不准。这样的人强行为我辩护,我会死不瞑目。”

 

“我还是那句话:那位律师,请你离开!”

 

被告人范某坚定地回答。

 

审判长:“这是我们给你指定的法援律师。”

 

被告人怒吼道:“我坚决不同意,我有自己委托的辩护律师”。

 

“继续开庭......”审判长不屑地打断被告人的抗议。

 

同案其他辩护人都把目光投向朱姓律师,可他对被告人的强烈抗议听而不闻、视而不见,似乎,他知道他是来干什么的,似乎,他清楚他的工作,他的工作就是要“完成”给被告人“辩护”。

 

神态自若的镇定让同行们面面相觑,发出一声长叹!

 

这是前不久进行的一场真实的审判活动,一审庭审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可是,身陷囹圄的被告人对这种强行指派的“辩护”在进行着不屈不挠的申诉……

 

今天想聊聊,被指派的法律援助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坚决拒绝,还能否继续为被告人“辩护”?

 

其实这个问题,隔壁老王都能回答。作为一名律师,人家都不让你辩护了,你还在那里强行辩护,你的操守在哪里呢?但作为法律人,还得查查法条,看看他到底都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特别说明,本案不属于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案件情形。

 

一、接受指派后,不会见、未经同意便担任被告人之辩护人,违规!

 

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广东法援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承办律师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询问是否同意其提供辩护,并制作笔录。”

 

对照案例,这位朱姓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对500多本案卷、涉及七个罪名的被告人竟然没有会见,被告人在那里含冤莫白,你作为“辩护”人难道自己就决定了辩护方向吗?难道不需要跟被告人核实案情,听听被告人的意见吗?难道你不需要问一问被告人是否同意你为她辩护吗?你怎么可以这样端坐在辩护席上?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律师的执业规范,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案件开庭时,遭当事人拒绝后,仍然坚持“辩护”,违规!

 

《广东省法援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刑事辩护全覆盖情形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应予准许。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庭应予准许。”

 

所以,即使是按照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法院通知指定的法援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在被告人拒绝情况下,法院也应予允许。那作为被告人的法援辩护律师,还有坚持“辩护”下去的理由吗?当然没有,继续辩护实属违法、违规。

 

三、法援律师被拒绝辩护后,不向法援机构报告,违规!

 

《广东省法援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接受辩护、要求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已另行委托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承办律师向法律援助机构书面报告的同时,一并向办案机关书面反馈情况。”

 

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拒绝其辩护或者代理;……”

 

“那位律师,请你离开”,范某已多次提出抗议,这显然是在拒绝朱姓律师的辩护。作为一名执业律师,难道不应该立即停止“辩护”工作,并依法将情况汇报给法律援助机构或办案机关吗?

 

如果进行了汇报,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或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而这位律师,显然没给法援机构终止他“辩护”的机会,竟然直接“辩护”到庭审结束,其行为显然违法、违规。

 

四、从律师职业道德要求角度看,被拒绝后应该:离开!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我们律师,要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辩护人不会见、不阅卷、已属严重不尽责,在被告人多次严厉拒绝辩护的情况下,还继续将“辩护”行为进行到底,显然已经脱离了辩护的本质,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从职业道德要求角度考虑,遇到此情形也应该离开。

 

同是一名法律人,深知每个案件情况不同,不能去苛责他人,更不能轻易去评价同行的对与错,但律师职业要求我们,要真实有效地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共同去守护、去恪守律师的行业规则,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不忘初心,行正义之举,做该做之事,不能倒行逆施,忘记本职所在。

 

是为思考,并非针对朱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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