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物业公司将判决书公布在业主交流群 该行为是否违法?

景来律师 2023-09-11


来源丨济南电视台生活频道、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景来律师一朝相知,长久朋友。欢迎关注景来律师,请您多提意见建议。交流热线:0516--86251625
公众号     

(关注本号: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共襄民主法治;

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鲁法案例【2023】152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系出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且法院公开文书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文书及必须隐去的信息。但是在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当事人在业主群却公开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判决书,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呢?

案情回顾


王某系槐荫区某小区业主,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胜诉。随后,该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败诉的群公告,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拍成图片,发在该微信群里,对于文书首页的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作遮挡。王某认为物业公司随意传播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


物业公司辩称,其发布判决文书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为督促王某及其他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没有泄露王某隐私的目的,故其不存在侵权。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定义,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




物业公司公开发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又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未隐蔽王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王某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物业公司的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王某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主张的要求物业公司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如何判定?
王某主张物业公司的该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某业主交流群发布、在某小区公告栏张贴对王某的道歉信。如物业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市级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那么生活中,究竟该如何合法合理有效的处理物业纠纷?物业纠纷中,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判决欠缴物业费的业主缴纳费用,业主仍然不缴费,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公开、在公告栏张贴判决文书的做法,即使不构成侵权,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容易激化矛盾。面对此情况,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胜诉权益。

更多推荐
白恩培的官场往事
律所被拖欠1.77亿律师费,却被仲裁倒赔1000万,风险代理需注意……
刀郎的新歌,为什么要“生儿维特根斯坦”
2023版 | 江苏高院、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