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看守所不允许辩护律师向被告人交付辩护材料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刑辩的魅力 Author 冯延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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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与刘金滨律师在银川市看守所会见丁学福时,该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将刘律师上次让他们转交给丁学福的辩护材料还了回来,说是在该看守所内,辩护律师不可以将辩护材料交给被告人。这显然是违法的。
我们在正常会见完丁学福之后,立即约见了该看守所的一名副所长,当面反映了这个问题。该副所长作了记录后,表示会慎重研究,会尽快给刘律师进行回复。目前,刘律师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辩护律师当然有权利向被告人交付辩护材料,理由很简单:
1.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但他们一般不具备与强大的控方力量相匹配的自我辩护能力,所以法律规定了他们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被告人从辩护律师手里获得辩护材料,是他们实现辩护权的应然方式。看守所应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是侵害。
2.辩护律师应该竭力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辩护律师将辩护材料提供给被告人,是帮助他们有效地实现辩护权,这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看守所应该支持辩护律师履行职责,而不是禁止。
3.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与被告人交流不畅,会导致被告人在庭审时自我辩护思路混乱、拖延质证时间、不利于法官总结争议焦点……许多法院、法官甚至会因此而批评辩护律师不够尽职。看守所应该帮助法庭提升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率,而不是阻碍。
4.该看守所要求辩护律师可以在会见时将辩护材料交给被告人阅读,待会见结束后必须将辩护材料取回。这就更不合常理了,控方的案卷材料有几百册,律师形成的辩护材料有数百页,让被告人在一、两个小时内阅读完毕、理解透彻,怎么可能?硬逼着律师天天来看守所会见,明显不合理。
至于有人要从《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细则》找出明确依据,我劝还是歇歇吧。一来这条例、细则都是三十年前的老黄历了,比如还使用着“人犯”这样反法治、辱人格的词汇,早就该废止或者修正了;二来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律师的执业权,是王道。对于法律条款,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善意地理解和适用,而非相反,去做一些违法侵权、反常反智的举动。
总之,我们的司法应该是能动的,而不是僵化的,希望该看守所能尽快纠正自己的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