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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挣钱别太过分”:最高法发布两文件征求意见稿,明确“知假买假”合法性

雷剑 景来律师 2023-12-24


来源丨消费研究

景来律师导读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两个文件。

虽然名称中突出“食品安全案例”,但实际上该两份文件都是针对近年来频频引发争议的职业打假索赔问题。

同时,最高法虽然并未全部放开支持打假人,而是有所保留。但从本次公布的四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最高法的态度是:如果是性质恶劣的食品违法问题,如假酒、三无食品,那则毫无条件地支持十倍赔偿,而对于其他性质稍轻的问题,则视情况而定。总结一下,基本是“可以少挣点,但别太过分”。(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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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其中规定的十倍赔偿条款催生了大量的职业打假人,他们针对食品中的各种问题,以投诉举报或者诉讼的方式索要十倍赔偿。虽然在客观上打击了食品违法行为,但是由于海量级的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导致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负荷过重,同时由于某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其身份或者话语权,影响舆论,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在答复人大代表阳国秀的建议时提出要对职业打假人予以遏制。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对于食品方面的打假索赔留了一线空间,但由于最高法的表态,地方各级法院在审理职业打假食品索赔时多数情况下不再予以支持,其通常的借口是存在牟利行为,或者标签瑕疵、未造成人身损害等。


不过,各地法院的审理结果也不尽相同,也有部分省级高院对于食品打假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如此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同样的案件在甲地判决十倍赔偿,而在乙地却会被驳回诉讼请求,甚至有法院在十倍之下自由裁量。


种种乱象,“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影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制裁效果,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有鉴于此,本次最高法发布了四个典型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希望能统一裁判尺度。


对于民间的“知假买假”,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完全予以否定,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中,最高法表示,“应当看到,‘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


这样的表态可能出乎基层一些人的预料,长期以来,某些人对职业打假人大泼脏水,冠以“非法牟利”、“破坏营商环境”,甚至扣上敲诈勒索的帽子,而对于到底职业打假的源头在哪里,他们视而不见。


当然,最高法也并未全部放开支持打假人,而是有所保留。从本次公布的四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最高法的态度为,如果是性质恶劣的食品违法问题,如假酒、三无食品,那则毫无条件地支持十倍赔偿,而对于其他性质稍轻的问题,则视情况而定,总结一下,基本是“可以少挣点,但别太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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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最高法公布了四个案例,第一个是假冒白酒。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类似案件尺度大相径庭,对于打假索赔,有的法院以“未造成人身损害”,或者“未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等理由驳回起诉。本次公布的案例为支持十倍赔偿,不知道会不会改变目前的一些现状。


第二个案例为“三无”预包装食品。这个本应是非常鲜明的违法食品安全问题,不过一些法院在审理时喜欢混淆“预包装食品”和“初级农产品”的概念,甚至直接定义为“标签瑕疵”,目的就是为了判决打假人败诉。本次公布的案例支持了十倍赔偿,同时高法也进一步明确了“标签瑕疵”的定义,应该会让一些别有用心的法官收敛一下。(判决全文见下链接)


长春中院:是否知假买假,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不影响食品主张十倍赔偿


第三个、第四个案例分别为多次购买和分单购买,实际上上述购买方式的索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已经不再支持了,本次最高法再进一步给与了明确。


不过,本次公布的案例也主要强调了“生活消费范围内”,如此就给了法官很大的裁量范围,比如本次第一个案例是24瓶白酒2万余元,第二个案例是1万余元,在判决中均认为了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那么40瓶白酒算不算“生活消费”呢?这个可能还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继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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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在审理食品赔偿案件时的一些疑点、难点进行了明确。


基本上《解释》的主要条款属于对上述四个案例的法律形式的定义,不过其中的一些条款仍然具有模糊性质或者不容易操作的地方。


《解释》中最亮点是对于“知假买假”的合理性以法条的形式明确下来,但如何确定“合理生活消费”恐怕不大容易。


另外,《解释》中最值得推许的地方是将“食品标签瑕疵”做了明确规定,虽然之前市监部门和最高法的一些文件中对此有所涉及,不过仍有些法官任意而行。此次《解释》中对于什么属于“标签瑕疵”和不属于“标签瑕疵”都做了明文规定,相信会减少一些胡来。


当然,《解释》的效果还得看实践和法官的认识。比如一些食品要求标明等级,这也是食品安全标准《7718》中明确规定的,但是针对具体类别的产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那么这算不算“瑕疵”?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有些法官直接将没有中文标签定义为“标签瑕疵”,那么这个咋算呢?


《解释》中还明确了“小作坊和小摊贩”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化解了之前的腊肠、酸菜、扣肉等事件中的一些尴尬,从而也让那些唯弱势论的“道德婊”闭上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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