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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损给暴躁上了一课?请看“网红老太车被砸”事件法律分析

景来律师 2024-03-0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第一法商CHANNEL Author 吕良彪


景来律师导读

近日,与某瑞汽车有密切合作的网红徐老太及家人将自己剪辑过的视频发到网络上,相当有效地带了一波节奏并最终将“肇事”的奔驰眼镜哥成功地送进去吃十天牢饭,自己也因此“极度吸睛”粉丝大涨。

但随着事实不断澄清,事件得以反转而网红老太也被许多网友呼吁封号——虽然这种容易引发撕裂且无关乎民感问题的账号不太可能被封,但显然整个事件不该仅仅“到此为止”,而是需要反思、纠错与追责。(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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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司过度迎合民意缺乏“定力”,有解么?


事发之后徐老太并没有报警而是选择炒作,网络发酵后当地迅速“主动”出击,无视事件前半段起因而直接以后半段奔驰眼镜哥的堵车、砸车行为给予其罚款并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显然,这样处理应该是知悉了事件的起因和过程,但为了给舆论与公众一个“满意的交待”相对从重处罚了奔驰眼镜哥。不能说这样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但其合理性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显然值得商榷。而一旦过度缺乏合理性,则其合法性基础也容易有问题。

 

曾经,举报领导李贵富的马树山老人被“火速”刑拘、逮捕、起诉,是当地的有司在“维护正义”;而此后又迅速地被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则是上级机关在“伸张正义”。

 

这两起事件反转的根本原因,都是媒体、自媒体的报道,是公众关注之下事件的相对澄清,是体制内外“健康力量”共同努力的结果。——显然,其他因素最多都只是“火上浇油”,有司“淡定与否”才是最最要紧的。当下或许面临两难抉择:迅速处罚似已是迎合了民意,如果再火速改革是不是更坐实了对于舆论的屈从?!——无论如何,法治的基本要求在于“应根据过错程度慎重处理而非迫于舆论压力仓促处罚!”


第二,网红老太与涉事车企的人性之恶,有救么?

 

71岁的徐老太这帮人的此类卑劣行径,时常引发人们关于究竟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的讨论。其实并不是老人变坏了也不是坏人变老了,石扉客下面这番话其实讲得足够委婉,再说透些恐怕就无法发声了。

 

涉及车企近乎卑劣的“造势”与事后无比拙劣的“洗白”,应如何承担应有责任?某瑞被曝与网红老太有商业合作,“出事”后迫不及待地各种慰问、另行提供车辆之类蹭流量无可厚非,但自述火速派法务前往“前线”支援老太“维权”,尤其光速离奇定损令涉案金额超过刑事立案标准,则恐怕涉事企业与网红老太都不仅仅是民事领域的问题了。而在事件反转之后,该瑞又各种“砸车盖”彰显自身汽车品质之好,则似乎更加欲盖弥彰地说明其前期行为的不合理、不合法乃至更加不堪。——移动互联时代“流量为王”,但无论机关还是企业乃至各类明星、大V们,“博眼球”或危机公关最好能够看得长远一些。否则,很容易被“反噬”——俗称“偷鸡不成蚀把米”。

 

第三,网友如同没有准星的机关枪一般的“正义感暴棚”


媒体始终被称为“第四种力量”,当年也曾经有人结合河南警察张金柱因病理性醉酒驾车致人死亡被判处死刑一案反思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并写出一本《第一种危险》。移动互联时代网民的力量是巨大的:网友的关注可以使一起普通的事情或案件成为某种“公共事件”;网友的表达可能形成相对集中的、强大的公众意志,不仅可能改变事件的结果,甚至可能推进社会规则的变更乃至社会的发展——如本文所提及相关事件的结果,如孙志刚事件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等等。

 

另一方面,网友的情绪与言论又极容易被人“带节奏”:如事件前期网友对奔驰眼镜哥的气愤乃至网暴他本人及所在学校;“事件反转”后对“害人网红”一家人的愤慨,或将直接导致网红徐老太被封号——参照网络现有封号情况,如此公然造假早就被封(虽然笔者不主张禁言封号)了。

 

网民此类“非理性”貌似“无解”,但实际上网络、舆论都有着某种“自我净化”的功能,只要允许各种意见充分表达,事实往往也将逐步得以澄清,公众的认知也将不断得以修正。——某种意义上,网民这种相对广泛与宽松的舆论,几乎是制约权力滥用、约束人性卑劣与企业、明星行为失范唯一有效的力量。

结语:情绪管理至关重要,依法维权非常必要


一、立春与“躲春”

 

整个事件最为直接的原因,还是奔驰眼镜哥被人阴了一把后情绪失控——自我失控是内因,外人拱火是诱因,权力失控是成因。保持情绪稳定(至少能够有效克制冲动),是事业成功与生活幸福的必备要素。

 

职场竞争与律师执业过程中,我们既看到有人刻意捧杀他人的阴险与有人享受捧杀的悲剧,也看到有人不断以言行刺激对手令其情绪失控犯下错误进而反败为胜,甚至利用第三方的力量将原本无辜的对手送进去(如本案中的奔驰眼镜男)。

 

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注意到悲剧的产生往往是一方或双方无法克制导致情绪失控,这时往往需要一方暂时的忍让。但某一方的过度或习惯性忍让,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理解与反思反而助长其情绪更加失控。——这或许是一个“真正无解”的问题,一味以所谓“家是讲爱而不是讲理的地方”之类的毒鸡汤应对,恐怕未必合适。


立春那天高铁上被困十几个小时,“群情激愤”时想起“躲春”的习俗觉得蛮有意思。推荐给大家,也是某种修心避祸之道吧:

 

对于社会不公,我们要如鲍鹏山先生所说的那般本能地感觉到“生气”,才能保有人气;面对日常事务,则不妨“以心甘情愿的态度,过随遇而安的日子”。


二、维权需理性

 

显然,奔驰眼镜哥需要依法维权。而且这种事情相信也少不了热心的同行主动联系并义务提供法律服务——如“网络反转”信息属实,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需要明确:

 

其一,本案不涉及所谓肖像权被侵犯的问题——在这样一起公众事件中,个人的肖像权显然在这种公众场合下要让位于他人乃至公众获取音像资讯的知情权。

 

其二,奔驰眼镜哥有权要求网红老太及某瑞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等。

 

其三,奔驰眼镜哥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撤销(或改变)不合理乃至不合法的行政处罚。——鉴于其自身过错的存在,即使行政处罚被撤销(不太可能)亦无权申请国家赔偿。

 

其四,如果网上所称超载、套牌、无证驾驶等行政违法行为属实,则相关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网传徐老太所谓“撞他!”的情节属实,理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其五,至于“坑人式炒作”的徐老太是否应该如相当部分网友所呼吁的那样应该被风号当下似无明确规则,需要有司根据需要进行取舍;而“碰瓷式营销”的某瑞,也同样会在市场中得到应有“回报”。

 

其六,奔驰眼镜哥或有权提起诬告陷害的刑事控告,因为网红老太与涉事某瑞的行为,已经共同将奔驰眼镜哥置于现实的刑事风险之下。

 

各类“离奇事件”层出不穷的当下,“网红老太太坑人事件”作为新闻烂尾很正常;而律师一旦开始依法帮助当事人维权,则是万万烂尾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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